Language

拒不开具发票,投诉税务部门有用么

编者按:


有关合同一方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成为热点话题。最高院作出的一份判决认为,法院应对此诉求应该进行审理,但也有个别法院认为该诉求不属于民事范畴,另一方不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范畴,应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在某贸易公司与某轮胎公司的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判决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判决生效后,另一方始终拒绝开具发票,即便是在税务部门介入之后,该案的发票开具和取得问题仍未取得妥善的解决。



1


基本案情


2010年、2011年A轮胎公司与B贸易公司之间订立合同,B贸易公司购买A轮胎公司的轮胎。因货款争议,A轮胎公司提起诉讼,因管辖权异议后被移送至B贸易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贸易公司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196号判决),A轮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再审,B贸易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

196号判决已生效,其确认:A轮胎公司与B贸易公司合同真实有效;至2012年6月,A轮胎公司共向B贸易公司发货17675101元,B贸易公司只付货款17386702.5元,次品轮胎赔偿应退B贸易公司204657元;A轮胎公司已开具1005000元的增值税票。196号判决:



一、B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A轮胎公司货款83741.5元;

二、A轮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贸易公司开具16381702.5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A轮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B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1日,B贸易公司向A轮胎公司所在省国税稽查局邮寄举报信,举报A轮胎公司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后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的巨额税款;A地税务局稽查局于8月3日,对A轮胎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A轮胎公司未按期改正,A地税务局稽查局于9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A轮胎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

2018年9月26日,A地税务局稽查局收到B贸易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5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


经核实,你公司举报后,A地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予以立案;经过税务检查,A轮胎公司存在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税务部门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其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税务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对于申请公开的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的书面材料信息,属于案情资料,你公司作为本案的检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B贸易公司对A地税务局稽查局的信息公开回复不服,提起诉讼。


2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B贸易公司举报A轮胎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A地税务局稽查局核查认定A轮胎公司存在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在A轮胎公司未按期改正的情况下,对A轮胎公司处以罚款,且已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告知了B贸易公司处理结果,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A地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的A轮胎公司2013年11月7日、2014年1月2日纳税申报表及对应的财务凭证,表明A地税务局稽查局对A轮胎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且掌握A轮胎公司不存在偷逃税行为的资料,A地税务局稽查局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判决:驳回B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B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B贸易公司举报A轮胎公司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A地税务局稽查局就上述问题已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A地税务局稽查局已履行法定义务。上诉人B贸易公司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律师点评


本案历程曲折,B贸易公司虽然在2015年就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A轮胎公司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但是A轮胎公司一直拒绝履行,B贸易公司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A轮胎公司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等途径,希望实现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目的,但截止到2019年末却依然未能实现。

发票的开具与否,涉及两个领域,一个是合同法领域,可以作为一方的附属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是在行政法领域,取得收入的合同一方不按时开具发票,将违反其法定义务。

未开具发票,作为一个消极行为,该行为如果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税务部门仅能就其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未开具发票的一方接受处罚后,仍拒绝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后不向另一方交付,则另一方寄希望于通过举报等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希望则有可能落空。

面对上述困境,如何更好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呢,除了要审慎地选择交易伙伴之外,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对一方不开具发票设置较高的违约赔偿条款,或许才是更为有效的约束手段。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点击次数: 1000011
    2024 - 11 - 08
    作者:常春【摘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不仅限于实施具体制造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并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生产链分工日益细化,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将具备协调、指挥等作用的主体纳入”制造者”范畴,逐步形成了扩展的制造者认定标准。本文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专利法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其中指出专利权人某家庭制品公司发现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杯子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通过购买防伪标签获得商标授权,委托永康某工贸公司生产杯子,并完成销售。此外,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负责审核产品图样、提供授权和防伪标签。专利权人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及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侵权,要求赔偿。在一审中,法院仅认定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制造者,但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通过防伪标签控制和审核图样和产品样品等行为对制造环节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三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制造者”身份;2)如何认定多主体构成共同侵权;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标准。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不仅指实际的制造行为实施者,也包括间接控制和主导制造过程的主体。以下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最高法在制造者认定中的标准:1.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中,多方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制造者。最高法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制造行为,但...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4 - 10 - 28
    作者:杨秀芸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首次确认了企业名称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的形式处理。随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处理原则、流程时限、考虑因素等。部分省份也紧跟步伐,相继颁布与企业名称登记与争议处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等等。尽管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处理路径,但在实践中,适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仍面临诸多挑战。以下是本人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中遇到的难题以及对解决策略的初步想法。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分割化的困境与思考(一)困境描述笔者在进行企业名称投诉的实践中,观察到一种普遍现象,如果他人登记的企业字号与在先企业字号、注册商标都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在先权利人在投诉或争议裁决申请文件中,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并提出,请求行政机关综合考虑,从而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决定。但是行政登记机关往往在收到文件后,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划分至不同科室或部门处理,如:注册许可科聚焦于企业名称登记的合规性审查,注重形式审查,而知识产权科或商标科或不正当竞争科会专注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注重实质审查。这种“各自为政”的处理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业分工,却也因信息孤岛效应而难以形成对案件全面、系统的认知,从而导致许多企业名称争议案件难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决。(二)探讨企业字号和商标均是现代企业重要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是用来区别生产经营者的,代表企业的信誉,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质...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0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