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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下的司机与平台企业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伴随新业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的不良平台企业以“承揽合同”“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有的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公然要求劳动者自带车辆完成配送等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冲击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如何兼顾?这是司法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

【基本案情】

2024年初,平台企业某驴公司发布广告称,在某市区公开招聘配送司机,要求应聘司机自带车内空间七方以上的面包车型车辆;在配送时间方面,要求配送司机半夜23时前到达仓库,配送在上午8-9时结束;月薪12000至18000元。作业内容对配送区域、配送食材以及司机的年龄、驾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同时,要求配送司机熟悉基本手机软件操作,能够独立使用APP软件进行送货、签到、打卡等等。

失业已有三月的袁先生,得知此消息兴奋不已,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面对如此高薪,怎能在家“坐吃山空”,赶紧挣钱养家才是男人第一大要务。袁先生的应聘非常顺利,很快被录用。在办理入职过程中,某驴公司先是要求其在公司运营的APP软件注册,随后引导其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将其拉入工作微信群。

一切都很顺利,一切又似乎让人迷茫。接下来的两年里,老实巴交的袁先生总是在夜间提前到达仓库,提前在APP里签到打卡,然后根据仓库领导在微信群里的工作安排,对配送的货物进行分拣、装车,再送往各个餐饮店,通常在次日上午10点配送结束后回到家里。几次因途中堵车延误时间,遭到客户投诉及某驴公司罚款。时不时接受某驴公司对全体配送司机的培训教育。老家有红白喜事,必须先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两年来,袁先生虽有委屈,虽然辛苦,但每月看到某驴公司转给自己的一万多元的“收入”,心理还是有些许安慰的。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6年春节刚过,一天上午八点多时,袁先生在配送当天最后一件货物的途中,身体非常不适,遂赶紧靠边停车,在微信群里恳请领导另行安排司机完成配送任务,自己必须到医院治疗。

去医院的路很漫长,回来的路更是没有。在经过医院24小时抢救后,袁先生终究还是永远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间,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

亲人们伤心至极,某驴公司置之不理。自袁先生入院治疗至去世、出殡,某驴公司硬是没有派出任何领导或职员看望袁先生、安抚袁先生亲属。要说亲属们此时不愤怒,那是不可能的。

哭过之后,心更坚强。丧事完毕,维权在即。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亲属,在关键时刻也发誓要把维权进行到底。在整理袁先生遗物时,亲属们发现了承揽协议。另外,在袁先生生前使用的手机里找到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当然,维权是专业的,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干。这一天,袁先生亲属一行四五人找到律师咨询。

【铭盾说法】

在耐心听取袁先生亲人们的诉说,并审阅承揽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后,铭盾律师认为,在袁先生入职后至其去世期间,与某驴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一些不良企业为了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承担相关责任,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劣势,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等民事合同。这种情况在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尤为盛行。

但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单单从合同形式就可得出结论。审理机构会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从而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处理劳动权益保障案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本案中,虽然某驴公司与袁先生订立的是承揽合同,但是,首先,袁先生在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在配送时间、配送任务等方面不能自主选择。其次,袁先生的报酬组成包含按单计酬及奖励、处罚等项目,表明某驴公司对袁先生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再次,袁先生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某驴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袁先生与某驴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配送中,是否自带车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某驴公司要求配送司机自带车辆,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但本质上剥削掠夺并欺骗了劳动者。表面上看,某驴公司招聘时宣称月薪12000元至18000元,且每月转给司机10000多元。数字光鲜亮丽,却是妥妥的障眼法,欺骗愚弄劳动者的伎俩。车辆折旧费、加油费、保险费、保养费、修理费等等,均由司机支出,扣除这些费用后,司机最终到手收入所剩无几,这还是每天熬夜严重伤害身体健康、各种加班后所得报酬。可见,某些平台企业“黑良心”的程度,一般人难以想象!

另外,从另一个角度审视某驴公司的招聘广告,完全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内容,和项目发包、承揽风马牛不相及。如果是承揽关系,怎么可能有如此的招聘广告?

《律师后话》

袁先生一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其亲属们维权的第一步。这一步至关重要,关系到一百余万元赔偿金的有无,而不是多少。确认了劳动关系,后面的工伤认定和赔偿事宜将会迎刃而解。否则无半分赔偿。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袁先生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依法应视同工伤。在认定工伤的并且某驴公司此前未给袁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某驴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袁先生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现行标准,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应达一百余万元。可能还会涉及劳动法其他方面的赔偿。

维权路漫漫。如果仲裁裁决确认了袁先生和某驴公司的劳动关系,某驴公司也有权利起诉至法院,请求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能经历法院一审、二审。这样算下来,仅仅确认劳动关系,就可能耗费一年多的时间。此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处理赔偿事宜,全程办理下来可能达到两年之久。

律师受托办理类似案件,如此长的时间,不仅要求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有足够的耐心、信心,更要求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之间有绝对的信任,要求代理律师精通相关法律专业的同时,更要有十二分的责任感,兢兢业业,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袁先生一案,某驴公司在剥削掠夺劳动者方面,还有更“丑恶”的一幕。本文限于篇幅和主题,不宜阐述,只好“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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