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

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案看商标权的边界

——四个字的招牌,三个字一样,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2026年6月,一家连锁品牌告了一家夫妻小店,理由是商标侵权。连锁这边是“遇见小面”,夫妻店叫“渝见小面”。老板娘对着镜头哭诉说“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一千碗才够赔”——画面一出来,舆情瞬间炸了。没几天,遇见小面创始人公开道歉、撤诉,还说要无偿把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送”给店主。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

        (图源“遇见小面”抖音号)

        一场诉讼,从起诉到道歉,翻车翻得干净利落。但热闹完了,正经问题还在: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基础。

 

一、商标近似,不等于必然混淆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 

        (图片来源于“央视频”抖音号)

        遇见小面诉讼的核心主张之一是“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所以构成近似。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九条,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还必须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混淆可能性才是商标侵权成立的必要条件——近似只是判断混淆的考量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标准。

        《标准》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的两种情形:(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服务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合作等关系。

        而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第二十一条要求综合考量六项因素:(一)商标的近似情况;(二)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情况;(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四)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方式;(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六)其他相关因素。

        回到这个案子里来。“渝”和“遇”,读音一样,但字形和含义有本质差别。“渝”是重庆的简称,指向的是地域来源和风味特征;“遇”是个通用动词,承载的是邂逅相逢的品牌调性。“渝见小面”在字面上天然指向重庆风味,消费者看到这个招牌,第一反应大概是“这是家做重庆小面的店”。而“遇见小面”是个脱离地域指向的品牌名,打的是邂逅相逢的情感牌。两者读音接近,但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一样。

        而且被告店招上还突出标注了“重庆”两个字——“重庆渝见小面”,正常人看了会理解成“在重庆遇见小面”的变体,不会往连锁品牌那边想。

        原告方“四字三同即为近似”的说法,就是在做机械的文字比对,把商标法中“音、形、义”综合判断的基本方法扔到了一边,也绕过了混淆可能性这个最核心的构成要件。

 

二、权力基础,先天不足

 

        商标侵权诉讼的前提是原告得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遇见小面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的是“遇见小面”,不是“渝见小面”。它起诉别人用“渝见小面”构成侵权,实际上是在试着把“遇见小面”的保护范围扩展到字形和含义都不一样的“渝见小面”上去。

        遇见小面确实在其他类别注册了“渝见小面”——比如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但这些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在跟餐饮不直接相关的类别囤商标,然后拿这个当跳板在核心餐饮类别维权,权利基础本身就经不起推敲。

        还有个细节挺微妙的。事件发酵之后,遇见小面创始人宣布把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给涉事店主。姿态看着挺诚恳,但细想一下就知道这是形式大于实质。第35类核定的是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连锁加盟,跟面馆实际经营的餐饮服务(第43类)压根不是一回事。送一个不相关的商标,既不能解决店主在第43类用“渝见小面”的法律风险,反而从另一面坐实了一个事实——遇见小面在第43类根本没有“渝见小面”的商标权。

 

三、没有市场存在,谈什么混淆与攀附

 

        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跟商标权人的实际市场影响力关系很大。翻一下遇见小面的官网就知道,它主要铺在一线城市,河南南阳根本没有门店。商标的知名度是有地域边界的——权利人在某个地方从来没经营过、没宣传过,当地消费者对这个品牌就没有认知,自然也没有混淆的土壤。两边的市场完全不重叠。一家本地夫妻小店,做的就是周边两三公里的生意,根本谈不上去抢一家几百家连锁店品牌的市场。

这又回到混淆判断的核心——相关公众。南阳当地的消费者没见过遇见小面的门店,他们看到“渝见小面”的认知是“一个重庆人开的地道小面馆”,不是什么连锁品牌的加盟店。市场接触都不存在,所谓“攀附商誉”的恶意根本无从谈起。缺乏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商誉基础的情况下,自然也谈不上攀附。

 

四、“甩锅”第三方,站不住

 

        遇见小面在道歉信里把事件归因于“管理上的重大失误”,同时宣布中止跟外包律所的合作,话里话外是想把责任全推给第三方维权机构。

        这套说辞站不住。提起诉讼之前,维权方案肯定得经过品牌方审阅确认。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不是律所代签的,是商标权人自己签的。起诉谁、索赔多少、用什么策略推——这些核心决策,哪怕建议是律所提的,最后拍板的还是品牌方自己。

        把诉讼决策失误说成“管理失误”或者“外包律所失职”,说到底就是个责任切割的公关话术。品牌方发起诉讼的时候享受了维权带来的潜在收益——不管是要市场排他性还是和解赔偿金——那就得把对应的责任扛起来。这里头当然包括审慎评估诉讼的法律基础和舆论风险。

 

五、商标维权的边界在哪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这场官司,以撤诉和道歉收了场。但案子里面暴露出来的问题,远没结束。

        商标法保护的是品牌标识的识别功能,不是给权利人发一张独占汉字的通行证。“小面”是通用名称,“渝”是地理简称——如果允许商标权人把这类公共符号圈成自家地盘,那所有用这些字的小商户都有被诉的风险。这跟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不对付,也跟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逻辑背道而驰。

        维权的前提是你有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不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去追商业利益。商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防止市场混淆、保护品牌识别功能,不是给权利人一把排除一切近似文字的万能钥匙。维权方案一旦跑偏,变成批量起诉、以诉促和、靠赔偿挣钱,那就已经越过了正当维权的边界,成了权利滥用。

        这场诉讼幸好没走到判决那一步。所以我们看不到判决书,也无从知道法院对这些问题的态度。但有一件事是确定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加上最高法的司法实践已经说明白了——以维权之名行排挤之实的权利滥用,法律不保护。

        商标权人在每一次按下“起诉”键之前,恐怕都得先问自己一句:你是在保护自己的品牌,还是在欺负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0
    2026 - 08 - 17
    引言:创造性判断中,申请人常以“现有技术给出了反向教导”为由主张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反向教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案中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及相关案例一并探讨。一、基本案情德国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申请号20181015****.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及一审均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之一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作出本申请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简言之,反向教导的认定必须锚定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非孤立地看待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结构或功能。三、具体案例分析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该接触件并未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抑制作用”,也未实现其他新功能,其核心作用仍是提供支撑面。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因强调摆动抑制功能而构成反向教导。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基准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实现摆动抑制”,而是提供一种具有支撑功能的SMD焊接接触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位置和结构,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或调整。放弃原有功能不必然构成反向教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出发,放...
  • 点击次数: 5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点击次数: 10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点击次数: 6
    2026 - 07 - 10
    在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倒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谈判时间过长,而相关商品或服务又需要马上提供,所以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2)合同条款已经定稿,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内部审批流程拖延,而相关商品或服务又需要马上提供,所以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办理内部审批流程;(3)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在付款方资金预算审批下来时再补签书面合同;(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续签合同,导致合同到期后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办理续签手续;(5)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含义、作用、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合同当事人倒签合同有时也是迫不得已,但对倒签合同的风险认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倒签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进一步探讨应对策略。 一、案情简介X公司与Y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46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7139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27日,X公司(承包人)与Y公司(发包人)签订涉案合同,X公司承接了Y公司发包的地下二层车库精装修工程,合同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合同总价3067193.99元,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X公司申请工程款的支付,Y公司按合同付款日程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经Y公司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按合同付款日程无息退还。合同签订时X公司已经完成了装修工程,合同外无增减项,202...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