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琳
本律师于近日办结了同一个自然人就一起交通事故向同一个法人单位分别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两个关联案件均调解结案,为代理的法人单位成功避免了双重赔偿。
一、基本案情
自然人XXX乘坐自然人AAA驾驶的车辆在上班路上与自然人BBB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XXX受伤致残。
YYY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交警调查交通事故时称XXX和AAA是YYY公司的临时工,未与YYY公司签合同,AAA驾驶的车辆为YYY公司配发,事发时是从YYY公司的工人宿舍出发去某小区执行绿化任务。
交警最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AAA和BBB为同等责任,XXX无责。
另外,XXX与YYY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YYY公司也未为XXX缴纳社保。
后XXX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AA、BBB、BBB的用人单位、BBB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AA以其为YYY公司所雇员工且事发时为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YYY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YYY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被法院批准。
同时,XXX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YYY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
1、在交通事故案一审程序中,YYY公司主张如XXX认为其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发时在上班途中构成工伤,XXX就YYY公司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应由XXX撤回对YYY公司的起诉,或本案中止审理等待XXX与YYY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但法院并未采纳YYY公司的意见,认为AAA系YYY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AAA的责任由YYY公司承担,遂判决YYY公司在AAA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XXX承担赔偿责任。YY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在劳动争议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委裁决确认XXX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部分支持了XXX要求YYY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YYY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交通事故案二审程序中,YYY公司向法院告知了劳动仲裁结果并主张XXX在与YYY公司的劳动关系最终确认后必然会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YYY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话同一个当事人即XXX就会因同一个事实(即因交通事故造成XXX人事损害的事实)分别以民事侵权和工伤两个不同案由从另一个相同的当事人即YYY公司处获得双重赔偿,这既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基本法理。该案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YYY公司无需向XXX支付赔偿款。
4、在劳动争议案一审程序中,该案最终也经法院调解结案,YYY公司向XXX给付一定款项(不高于YYY公司可能需向XXX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三、法律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告知劳动者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如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是用人单位的另一劳动者或劳务人员且当时在履行职务,受害者提起民事侵权纠纷诉讼时把另一劳动者或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并主张用人单位是另一劳动者或劳务人员的用人/用工单位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有的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案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本律师认为,如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的另一劳动者或劳务人员且当时在履行职务,侵权责任主体就是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并非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所称的第三人,受害者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能通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分别通过民事侵权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从用人单位获得双重赔偿。如承办法官在处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此种情况,可建议原告撤诉;如原告坚持起诉,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从法理角度讲,如果允许劳动者既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可以通过工伤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从而从用人单位获得双重赔偿,那显然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请求权竞合理论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
四、办案小结与建议
1、从本律师代理的两个关联案件和所作的法律分析来看,个人不能分别以民事侵权和工伤为由要求同一单位承担双重赔偿责任;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本律师在接受法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两个案件的过程中,在相关证据对我方不利以及与承办法官在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本律师充分运用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理论,搜集并提供大量的相关案例,在事实、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据理力争,努力说服法官,最终为我方当事人成功避免了双重赔偿。
3、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有着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占用了法院的大量资源。建议立法、司法部门对此类纠纷出台更加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避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反复出现、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五、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