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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你相信吗?

作者:赵丹青

 

不同于普通商品广告,药品由于其治病救人、直接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性,对于药品的广告,我国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根据药品的属性,不同药品在广告方面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二、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并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第三、非处方药可以作广告,但广告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2、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5、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同时,我国对于药品广告实行审批制度。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在所谓私域如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布药品广告,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审核、把关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广告中涉及的药品为处方药,显然朋友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那么该广告发布行为就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即便该药品为非处方药,该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都需要仔细审核。

 

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判断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是会看到相当数量的违法药品广告。因此,药品广告绝不应当成为消费者获取医疗信息的主要渠道。就普通消费者而言,最重要的还是应当不盲从于铺天盖地、天花乱坠的广告,而应当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就诊,以免贻误病情。

 

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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