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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王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由来已久。彩礼本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由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给付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的财物,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然而,近年来越来越趋于走高的彩礼,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高价彩礼使得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底层逻辑发生了变化,使得婚姻变成了物质交换,充满了铜臭味,不仅给彩礼给付一方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且攀比彩礼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高价彩礼成为某些人不劳而获的手段,甚至出现有组织、有预谋、重复骗婚的个人和组织,已涉嫌刑事犯罪;司法实践领域,返还彩礼的纠纷亦逐年递增。

随着高价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高价彩礼不仅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大众高度关注,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点名“高价彩礼”,足见党和国家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于2023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是正当时。

那么,什么样的财物属于彩礼?离婚后要不要返还?且看下文分析探讨。

一、什么样的财物属于彩礼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司法实践

男女双方从恋爱到登记结婚前的这段时间,常常会发生一方给付另一方财物的情况,其中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有仅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给付或日常消费性支出。那么,这其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呢?下边就以案例来看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范围的认定。


◆案例——参见(2023)浙0726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

1、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张某、蒋某通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7月份,蒋某怀孕并行流产手术。2022年8月,蒋某搬至张某家中,与张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2022年10月6日,双方办理订婚仪式,张某依照当地风俗,向蒋某的亲戚朋友发送了红包总计50000元。订婚时,张某向蒋某赠予了188000元礼金及金大福牌足金金条一块(100g)、足金戒指两枚(存放在张某处)、万足金手镯一个(42.85g)、足金手链一条(12.66g),蒋某向张某回赠了金大福牌足金项链一条(42.52g)。同时,双方父母均赠与了对方“改口红包”20002元。共同生活期间,蒋某与张某母亲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生活矛盾。2023年7月,蒋某搬离张某家,双方关系恶化。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蒋某返还彩礼、三金、订婚宴酒席、红包等。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婚约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张某、蒋某并未登记结婚且双方确认已无缔结婚姻的可能,各自要求返还以结婚为前提赠予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关于张某主张的123410元订婚宴酒席及红包等费用,首先如见面红包、中秋节红包、过年红包及生日红包等费用,均系双方恋爱期间,张某父母作为长辈对晚辈基于传统礼节的正常赠予;其次对于日常生活中的现金交付8000元也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合理赠予;张某、蒋某各自提供的日常开销记录(含微信、支付宝、抖音、王者荣耀等消费记录及相互的转账红包),上述消费属于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当中处理的事项;蒋某亲戚长辈收取的红包、婚宴开支等费用,并非蒋某收取,不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改口费,因蒋某父母亦赠予了张某同等金额的红包,可予以抵扣;故张某要求蒋某返还上述费用123410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并考虑蒋某曾终止妊娠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蒋某返还张某彩礼礼金56400元及金大福牌足金金条一块(100g)、万足金手镯一个(42.85g)、足金手链一条(12.66g),若蒋某不能返还上述金器的,则应赔偿张某64643元;张某返还蒋某金大福牌足金项链一条(42.52g),若不能返还的,则应赔偿被告蒋某19857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离婚后要不要返还彩礼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二)司法实践

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有关彩礼返还的案件中,尤其是无证据表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案件中,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即成为极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更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参见(2023)新71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2023)新28民终970号民事判决

1、基本案情

师某与郭某于202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22年8月8日举行婚礼,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婚姻关系持续不到一年,师某便起诉离婚,郭某一审中同意离婚,但要求师某返还彩礼120000元。

2、裁判结果

对于师某要求与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某提出要求师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的数额较大,郭某在婚内不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过错情形,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师某向郭某返还彩礼7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即时的行为。因此,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考虑双方经济状况,且无共同生育子女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郭某在订婚、婚礼时产生的花费,一审法院酌定返还彩礼75,000元,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原判。

 

三、作者建议

虽然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所规定,但对于规定中“价值不大”、“数额过高”的标准并无具体规定;对于影响彩礼返还的关键因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无明确规定多短算短。目前,彩礼返还这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空间较大,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差异较大。有关于此,笔者建议:


1、鉴于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差异、彩礼习俗差异,难以从国家层面就“价值不大”“彩礼数额过高”制定具体金额标准,不妨由法院结合当地习俗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就“价值不大”“彩礼数额过高”出台指导意见确定一个基线;

2、目前法律法规未就何谓“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时间区间予以明确,建议后续出台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3、结合彩礼金额、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有无生育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当地风俗等因素就彩礼返还比例确定一个可参考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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