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电商跨境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作者:刘艳玲

全球贸易电商网站的一个特点是卖家将商品放在网站上售卖,这样可以向全球顾客广告和推销其商品。典型的全球贸易网站包括AMAZON ALIBABA电商平台。

然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保护的特性,适用当地国的法律对权利人进行法律保护。典型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商标权通常需要商家的商标在当地国获得商标注册批准才能在商标注册国的领土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权要求申请人向当地国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专利授予国的领土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用于规定、规范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条约)。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者的作品在该公约下的一个成员国受到著作权保护,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自动享有著作权保护,无需与商标和专利一样需要在当地国获得批准才能得到保护,但是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

中国作为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企业制造的产品出口到全球各个国家,这种商业贸易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所以经常能看见中国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闻和案例。例如,持有中国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口到多个国家,可能侵犯当地国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又如,中国企业的品牌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导致商品出口到当地国会引发商标侵权,最近的知名案例是瑞幸咖啡商标在泰国被抢注。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和发展,部分制造业转移到其他国家,可以预见未来其他国家的制造型企业侵犯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会变多。这种现象就类似“做多错多、少做少错,不做不错”。

下面介绍几个知识产权案例反映商业贸易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冲突。

一欧洲消费者BL从中国网站时尚手表在线购买了一块假劳力士手表,当手表邮寄到丹麦时,被海关没收了。由于欧洲消费者BL不同意销毁手表,劳力士公司将其诉至海事和商事法院,法院判劳力士公司胜诉。欧洲居民BL不服判决上诉至欧洲法院(欧洲联盟的最高法院),欧洲法院于2014年判决劳力士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欧洲法院认为根据EU法规1383/2003,该行为侵犯了在丹麦受保护的著作权或商标权,且该侵权行为发生在丹麦。但是,欧洲消费者买表是为了私人使用,因此没有违反丹麦的著作权或商标法,但是与欧洲消费者BJ签了手表销售和派送商业协议的中国网站时尚手表在线侵犯了劳力士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销毁假劳力士手表并且不需赔偿,同时欧洲消费者承担诉讼费(Blomqvist v Rolex 一案)[1][2]

Kelly Toys Holdings, LLC(以下简称Kelly玩具公司)于202211月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90家中国电商企业在阿里巴巴平台上(Alibaba AliExpress)销售侵犯其商标权和版权的假冒产品,2个月后从法院获得禁令,原告于20233月增加阿里巴巴集团及旗下公司作为被告。Kelly玩具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的玩具制造商、分销商,在美国注册有多件商标和著作权。被诉的电商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及未经授权使用其拥有著作权保护的文字、图案或图片。阿里巴巴在收到TRO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和PI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令后删除了部分被告的侵权产品链接和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拒绝执行禁令中要求的关闭被告(卖家)店铺。阿里巴巴争辩到禁令中的关闭店铺过于宽泛不应被执行。经审理后法院不再要求阿里巴巴平台关闭被告(卖家)的店铺。此案目前仍在审查中[3]

原告Lifestyle公司为注册地在荷兰的公司,其是BEVERLY HILLS POLO CLUBBHPC)文字和图形商标的英国和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商品类别包括衣服。另一家与原告商业上无关的企业拥有相应的美国注册商标,两者销售的商品相同。Lifestyle公司的BHPC商标产品在美国的制造和销售获得了美国商标权人的同意,但是没有同意过美国商标权人的BHPC商标产品在英国或欧盟市场销售。

BHPC美国商标权人在亚马逊网站上将BHPC品牌的商品进行全球范围内的广告和销售。故此原告在英国法院起诉亚马逊平台侵犯其商标权,被告包括AMAZON UK SERVICES LIMITEDAMAZON.COM INC5家亚马逊所属的公司。该案争议焦点包括美国品牌的商品这种全球广告和许诺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在英国(UK)和欧盟(EU)范围内的商标使用,也即属于“目标定位于(targeted)”英国和欧盟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亚马逊网站amazon.com和其上的BHPC商品销售链接不属于目标定位于英国/欧盟消费者的行为。二审法院推翻了该认定,认为这种许诺销售属于目标定位于英国的行为,因为购买者位于英国境内、送货地址是英国境内,账单地址是英国境内,付款货币是英镑,亚马逊会做所有必要的安排以将商品海运和进口到英国并递交给英国消费者。英国消费者准确感知到的是销售是对他们的。因此,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Lifestyle公司的英国商标权[4][5]

黄某与深圳某电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深圳某电子公司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指控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帮助被告深圳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阿里广告公司获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的网站包括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网站域名包括alibaba.com,该网站的服务器位于浙江,本案原告公证的网页为被告深圳某电子公司在alibaba.com的店铺。虽然该店铺为全英语界面,并声称产品主要销往北美、西欧、中东,但该店铺所在网站的服务器在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通过登陆该店铺,可以查看到涉案侵权产品的图片信息及其他销售相关信息,故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原告指控被告阿里广告公司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因被告阿里广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收到原告投诉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已经删除了被告深圳某电子公司店铺中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关链接,尽到了作为网络平台方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不存在帮助被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原告主张被告阿里广告公司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原告主张被告深圳某电子公司应删除侵权产品的链接,虽被告阿里广告公司主张其已删除了被告安利晖公司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关链接,但因原告始终未确认该删除链接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以及全球电商贸易的发展,部分制造业从中国转移到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纠纷未来也会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例如,阿里巴巴平台上会有诸如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更多国家的卖家入驻,这种全球广告和销售的行为可能侵犯中国或其他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此类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1. 纠纷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较为合适;2. 权利人在该国有没有合法的知识产权;3. 如果提起诉讼应如何选择被告;4. 判决后能否执行到被告的财产。例如,中国企业在中国法院起诉越南卖家和阿里巴巴平台侵犯中国商标权,诉讼过程中冻结越南卖家在阿里巴巴平台的财产,一旦法院判决侵权的话,至少可以执行到卖家在阿里巴巴平台的财产。本文旨在为商业贸易的顺畅提供助力,在跨境贸易中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制止他人侵犯己方的知识产权。

 

 

[1] 欧洲法院: Case C-97/13.

[2] 欧洲法院: Case C-98/13.

[3] 美国法院: Kelly Toys Holdings LLC. v. 19885566 Store et al.

[4] 英国法院:Lifestyle Equities CV and another v Amazon UK Services Ltd and others [2021] EWHC 118 (Ch).

[5] 英国法院:Lifestyle Equities CV and another v Amazon UK Services Ltd and others [2022] EWCA Civ 552.

[5] 中国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11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8 - 08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法条是商标审查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 尽管该条款本身并未出现“混淆”二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配套规范,已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独立的评判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援引本条时,除审查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外,还需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本文拟以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探析《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尺度与适用逻辑。 一、《商标法》第30条规定与混淆 现行《商标法》明文提及“混淆”的法条只有3条,即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42条关于转让的条款,以及第57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但在商标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中,“混淆”是商标法第30条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判断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而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
  • 点击次数: 1000009
    2025 - 07 - 25
    作者:陈巴特运输毒品罪指的是在中国境内,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该罪行具体表现为改变毒品的所在地。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运输毒品的行为为毒品的流通提供了条件,加剧了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频发,甚至关系民族兴衰、国家安危。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运输毒品罪无疑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类型。因此,厉行禁毒、依法严厉打击包括运输毒品犯罪在内的毒品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基本案情】王某和妻子均是执业药师,且一同就职于中部某市中心医院药房。与药品药材打交道,成为夫妻二人日常工作。幸福的家庭,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在这个三线城市,二人简直是大多数人“羡慕嫉妒恨”的对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是这份职业以及优越的生活,加之王某为人厚道、乐于助人的性格,给王某带来牢狱之灾,给家人生活长期蒙上巨大阴影。2021年9月某天,王某的一个普通朋友范某来电话,称因治病需要,其从西南某市购进一箱中药,想让王某率先看一看药材真假好坏,让王某提供医院的地址,用于接收从西南某市邮寄过来的中药。王某未加思索便同意并提供了地址。几天后,范某再次致电王某,称中药包裹已到医院收发室,收件人为“贾某”,收件电话尾号为“XXXX”,让王某帮忙取一下。王某仍然没有过多考虑,大摇大摆地去医院收发室取包裹。在医院收发室,一个并非收发室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简单询问后,将一个纸箱包裹交给王某。王某抱着包裹就往外走,没走几米,感觉很不对劲儿:收发室的人他都认识啊,今天怎么是一个说着普通话的陌生人将包裹交给他?又想到范某吸毒,曾经引诱过自己吸毒,难道包裹里……简直不敢往下想!但王某也不能确定包裹里到底是什么,于是将包裹放在一旁,抽上烟,静观其变。很快,几名陌生人向王某围过来,简单询问后,便亮出“真家伙”将王某铐住,将其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在...
  • 点击次数: 1000011
    2025 - 07 - 18
    作者:王辉相信很多劳动法执业律师在执业之初,都纠结过要不要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劳动仲裁请求。 到底列入好,还是不列好呢?笔者认为,具体写不写“确认劳动关系”这项请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一、以下情况可以不列“确认劳动关系”(一)仲裁请求中没有涉及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的事项,如仅是单纯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且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够明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仲裁请求。(二)虽然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而仲裁请求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劳动者希望尽快脱离劳动争议困扰,缩短维权周期,尽快拿到经济性利益的,倾向于不列“确认劳动关系”。 这样,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可以大大节约劳动者时间和精力,且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只能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后才能再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仲裁请求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同时涉及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事项,比如涉及补缴社保公积金等,那么是否列“确认劳动关系”,执业律师即便倾向于暂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在代理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也应就是否同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给劳动者言明利弊,予以充分风险提示,由劳动者自行选择。如果劳动者对于尽快拿到经济利益比较急迫,对于其他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的事项并不急迫的,这种情况,可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坚持一并列明的,应尊重劳动者个人选择。二、以下情况建议列“确认劳动关系”(一)缺乏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没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公司公账户工资发放记录等能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时,建议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仲裁请求。否则,窗口立案时,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有可能会以...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6 - 06
    作者:刘艳玲创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不仅涉及技术的应用,也涉及对消费者行为、市场趋势和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洞察。如果创新技术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重塑商业运作模式[1]。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一种创新技术产品从无到有,再到成功上市大概要经历以下阶段: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中包括技术产品化和产品商业化。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研发成本、生产制造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整个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这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技术产品商业化成功的有力助推手。本文是笔者提供法律和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分享,以下以产品创新的推进进展为时间线进行讨论。 在战略阶段,通过对技术和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获得技术情报。技术情报能够揭露技术趋势、技术成熟度、技术边界和技术应用生命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应不应该投入某个技术领域的研发,以及如果投入应该走哪条技术路线指明方向。例如,技术应用生命周期包括萌芽期、过热期、低估期、复苏期和成熟期,技术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创新策略和商业策略不同。技术情报还可以为专利布局和技术成果成功转化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 商业人士应该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成功来说非常重要。这种保护需要在研发阶段,就有意识、有策略地对所研发的技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筹划哪些技术适合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技术适合并且能够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以及计算机软件代码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来得到保护等。   随着技术研发的推进,当所研发的创新技术其技术成熟度达到7-9级时[2],可以着手进行技术商业化。技术成熟度到达7级意味着技术已通过模拟使用环境下的系统样机验证。通常来说,刚开始可能只是一个人或一家单位发起一项新技术的研发,随着新技术研发...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