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婚后房产加名后悔了,可以撤销吗?

作者:王辉

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有夫妻一方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将自己名下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不能靠房产加名实现;已经产生裂痕的夫妻感情,也往往不是一个房产加名可以修复的。那么,如果后悔加名了,还能否撤销呢?

一、实务案例  参见(2022)京0101民初15583号判决书

1988年2月26日,王某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5月25日,王某之母进行遗嘱公证,将涉案房屋留给王某继承,不包括其配偶。2020年8月22日,王某之母去世。2021年2月4日,王某再次申请遗嘱继承公证,其他继承人未对遗嘱提出异议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上述遗产由王某继承(仅作为他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其配偶)。2021年2月5日,王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2021年2月9日,王某在房屋不动产权证上为张某加名,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2022年6月30日,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认为,涉案房屋为其个人继承所得,将上述房屋的50%赠与张某系基于夫妻关系,基于张某承诺与其共度余生,现既然张某提出离婚,与之前张某对自己的承诺相背离,王某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赠与行为,同时涉案房屋存在王某家人的利益,张某的起诉离婚行为严重侵害王某及其家人的财产权益,张某对王某未尽到扶养义务,遂王某起诉要求撤销涉案房屋的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赠与涉案房屋时附带有其他限制条件,王某将涉案房屋由个人单独所有变更为王某、张某共同共有,并至行政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以赠与房产时王某、张某存在夫妻关系,现张某起诉离婚即认为其赠与行为系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本案中,涉案房屋由王某继承所有,并已完成公证手续,王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并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将房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系行使处分权的体现。现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侵犯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起诉离婚行为本身亦未侵害其他近亲属利益,如果其他继承人为王某擅自赠与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向王某另行主张,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能因王某曾向张某赠与涉案房屋产权利益而限制张某起诉要求离婚,亦不能据此认定张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因此,王某要求行使法定撤销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分析及建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由于夫妻感情好,或由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为了维持婚姻关系,一方在己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对另一方产权份额的赠与。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若房产已经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原则上,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除非出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能够适用法定撤销权的情况以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五十一条所示情况。另外,还需注意的是由于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如果赠与所附义务限制受赠人人身自由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则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房产加名”会导致产权权利转移。加名有时不仅稳定不了婚姻关系,反而可能人财两空。赠与人应在完全明白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再决定加名与否。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6 - 06
    作者:刘艳玲创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不仅涉及技术的应用,也涉及对消费者行为、市场趋势和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洞察。如果创新技术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重塑商业运作模式[1]。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一种创新技术产品从无到有,再到成功上市大概要经历以下阶段: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中包括技术产品化和产品商业化。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研发成本、生产制造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整个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这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技术产品商业化成功的有力助推手。本文是笔者提供法律和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分享,以下以产品创新的推进进展为时间线进行讨论。 在战略阶段,通过对技术和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获得技术情报。技术情报能够揭露技术趋势、技术成熟度、技术边界和技术应用生命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应不应该投入某个技术领域的研发,以及如果投入应该走哪条技术路线指明方向。例如,技术应用生命周期包括萌芽期、过热期、低估期、复苏期和成熟期,技术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创新策略和商业策略不同。技术情报还可以为专利布局和技术成果成功转化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 商业人士应该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成功来说非常重要。这种保护需要在研发阶段,就有意识、有策略地对所研发的技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筹划哪些技术适合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技术适合并且能够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以及计算机软件代码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来得到保护等。   随着技术研发的推进,当所研发的创新技术其技术成熟度达到7-9级时[2],可以着手进行技术商业化。技术成熟度到达7级意味着技术已通过模拟使用环境下的系统样机验证。通常来说,刚开始可能只是一个人或一家单位发起一项新技术的研发,随着新技术研发...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5 - 30
    作者:张琳本律师于近日办结了同一个自然人就一起交通事故向同一个法人单位分别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两个关联案件均调解结案,为代理的法人单位成功避免了双重赔偿。 一、基本案情自然人XXX乘坐自然人AAA驾驶的车辆在上班路上与自然人BBB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XXX受伤致残。YYY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交警调查交通事故时称XXX和AAA是YYY公司的临时工,未与YYY公司签合同,AAA驾驶的车辆为YYY公司配发,事发时是从YYY公司的工人宿舍出发去某小区执行绿化任务。交警最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AAA和BBB为同等责任,XXX无责。另外,XXX与YYY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YYY公司也未为XXX缴纳社保。后XXX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AA、BBB、BBB的用人单位、BBB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AA以其为YYY公司所雇员工且事发时为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YYY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YYY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被法院批准。同时,XXX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YYY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1、在交通事故案一审程序中,YYY公司主张如XXX认为其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发时在上班途中构成工伤,XXX就YYY公司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应由XXX撤回对YYY公司的起诉,或本案中止审理等待XXX与YYY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但法院并未采纳YYY公司的意见,认为AAA系YYY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AAA的责任由YYY公司承担,遂判决YYY公司在AAA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XXX承担赔偿责任。YY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在劳动争议案仲裁程序中,...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5 - 16
    作者:张嘉畅2025年4月21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第八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案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最终被认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刑期最高长达4年,最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4个月)。此外,3名侵权人还被处以最高150万元的民事罚金。在本案当中,被告陆某某自2020年起,开设了多个违规盗版视频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非法向公众提供各类影视作品。另外两被告季某某、方某明在明知陆某某开设的网站为违规网站的情况下,依然向其出售影视网站模板,并持续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共计收取6990余元。在此期间,陆某某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其开设的盗版网站上投放涉黄、涉赌广告,广告费收入超过148万元人民币。2024年初,3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又因上述盗版网站大量传播当时影院热映的《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热辣滚烫》等贺岁档电影,各电影出品方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某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以上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在案事实,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陆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效能。它不仅妥善解决了各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问题,还有效处理了被害人的民事赔...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5 - 09
    作者:陈巴特将银行账户借给父亲临时周转,儿子凭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或许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正是因为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现实生活中,亲友、同事甚至企业和员工之间,借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大量存在。殊不知,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很可能和借款人或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一定条件下,出借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一、基本案情陈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关系。2021年初,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提出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按月还息,先息后本,两年还清。张某考虑双方好友关系以及有利可图,便同意借款。因张某在农业银行账户有足够的活期存款可使用,遂要求陈某使用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又因陈某此前未开设农业银行账户,故在未向儿子陈小某告知用途的情况下,借用儿子的农业银行账户,并指示张某将借款转入该账户。于是,张某将30万元借款转入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陈小某对父亲陈某使用其银行账户借款并不知情,亦未实际使用该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只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张某多次催讨,陈某虽向张某承诺一定会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但其迟迟未予偿还。张某忍无可忍,将陈某和陈小某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息,陈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能充分证明陈某向其借款及偿还了一年利息的事实,被告陈某亦完全认可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且愿意偿还。但是,双方在陈小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法庭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张某主张:首先,原告虽要求陈某提供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但陈某完全可以亲自到农业银行新开设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不必借用其儿子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 其次,被告陈某和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借用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时向陈小某告知了用途,陈小某对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张某...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