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炒菜界的海底捞”-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赵丹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类似“甜品界的劳斯莱斯”、“蔬菜界的爱马仕”、“月饼界的迈巴赫”这样的宣传语。仅仅是这样简短的一句话,商家的产品就被蒙上了“劳斯莱斯”、“爱马仕”、“迈巴赫”这些顶级品牌的滤镜,给消费者传递出高贵奢华、顶级品质的信息,从而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但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这样的行为似乎有搭便车、蹭名牌之嫌。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呢?

 

下面我们结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诉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

 

海底捞公司始创于1994年,历经二十多年的经营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餐饮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在全球开设935家直营餐厅,其中868家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164个城市,67家位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经过市场和顾客的检验,“海底捞”成功打造成为信誉度和市场知名度极高的优质火锅品牌。

 

1997年海底捞公司注册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餐室;自助餐馆;餐馆;快餐馆”服务上,后正常续展。

 

2018年海底捞公司注册第19179791号“HI海底捞”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

 

小放牛公司未经海底捞公司许可,在其餐馆内的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内装潢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其中“海底捞”三字还通过颜色、打引号等方式被突出使用。

 

海底捞公司认为小放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小放牛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且赔偿海底捞公司95万元损失。

 

案例分析

 

1、火锅和炒菜是否构成相同/类似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小放牛公司辩称其经营的是炒菜,与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但法院认为菜品的类别不等同于商标法意义上商品服务的类别,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餐馆、餐厅等服务,海底捞公司在此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炒菜或火锅显然均属此列,也即海底捞公司虽然目前主要在火锅菜品经营中使用权利商标,但其依法亦有权在炒菜等其他菜品经营中使用并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双方的服务构成相同服务。

 

2、“炒菜界的海底捞”是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小放牛公司主张,其在使用被诉标识时特意强调被告小放牛公司经营的是炒菜,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产生识别来源的功能,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其行为构成对海底捞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的正当使用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二是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三是使用应出于善意。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海底捞”三字被突出使用,由于“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就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没有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因“海底捞”字样的吸引而选择相关门店,该字样能起到标识来源的作用。

 

其次,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借用其他行业常见品牌来类比形容本行业商品的表达方式,表述为“某某界的某某”,但日常生活中可以使用的表达方式不意味着亦可以随意用于商业活动,尤其是同业竞争者之间更应谨慎从事。一方面,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时下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方式,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确定的含义;另一方面,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与“海底捞”商标权人存在许可、合作、加盟等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小放牛公司完全知晓海底捞公司“海底捞”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而在海底捞公司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大量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难谓善意;同时小放牛公司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致使消费者难于辨识,引起市场秩序混乱,亦将妨碍海底捞公司在炒菜等餐饮服务上正常使用。

 

综上,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权利商标使用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所标识的餐饮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且损害了原告继续加强其与权利商标对应关系的权利,故小放牛公司对于被诉标识的使用构成对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本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海底捞公司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案例总结

 

商标最核心的功能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消费者自然清楚劳斯莱斯不卖甜品、爱马仕不卖蔬菜、迈巴赫不卖月饼。类似“甜品界的劳斯莱斯”这种表述并不是向消费者传达其产品或服务是源自劳斯莱斯,因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但本案中小放牛公司将“炒菜界的海底捞”使用在与海底捞公司同样的餐馆服务上,就存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消费者可能以为其是海底捞公司在火锅之外开辟的炒菜业务,或者以为其跟海底捞公司存在某种商业联系。小放牛公司侵犯了海底捞公司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商标注册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在商业活动中,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则应该尤为注意,必须限于合理的范围。使用“某某界的劳斯莱斯”比喻自己的产品品质,如果只是单纯起到对产品质量的描述作用,也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若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10 - 31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与商标、著作权等并列为可产生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简言之,地理标志是一种可确权、可受益的资产,谁能证明“原产地身份”,谁就能合法获得商业红利。 一、地理标志的渊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一文,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与商标、专利侧重“个体智慧成果”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传统集体智慧”,即因特定自然与人文条件而成就的产品品质与声誉。其概念历经“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演进,各国保护模式亦呈多样化。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系统保护始于 1999 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逐步过渡到 2005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2023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核心概念拆解 地理标志是一个法定概念。要深入了解地理标志,首先要分清几个相关概念: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后文将以五常大米为例辅助理解。 1、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产自五常地区、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公告核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五常大米产品。根据百度百科记载,五常大米历史可追溯到唐初渤海国时期,受产区独特的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干物质积累多,直链淀粉含量适中,支链淀粉含量较高,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前主要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10 - 24
    作者:张嘉畅您是否正在经营自主品牌?您是否在网购平台发现类似商品?您是否在投诉、警告过程中,被对方以商品描述为“同款”而抗辩?我相信很多权利人都曾遇到过这种问题,对方明明销售了类似的商品,明明在网店当中使用了您的商标,但因为标注了“XX同款”而被网购平台判定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仅为商品描述,进而认定未侵权。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在商品描述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也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一、 案件概况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酒店及相关产品供应链。2021年,原告在24类“织物;纺织品毛巾;浴巾;被子;毛毯;床单;家庭日用纺织品;餐桌用布;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主营商标“亚朵”,注册号为49867247号。被告一某某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国内中型网购平台,被告二某某易购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采购中心是被告一的分公司,在被告一的网购平台上注册并经营“某某易购官方旗舰店”。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其经营的网店当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店介绍、商品图片中大量使用并突出展示侵权标识。被告在网店当中使用“记忆棉枕头芯沉睡慢回弹护颈椎助睡眠儿童亚朵酒店同款旗舰店1847”“全棉可水洗羽丝绒枕芯柔软枕头亚朵酒店同款家用护颈枕25”及“旗舰店亚朵同款星球枕枕头枕芯沉睡枕护颈枕助睡眠枕头旗”等商品标题。在公证购买后,原告取证到被告二邮寄的商品包裹内有枕头一个,无制造商信息,且快递面单上写有“亚朵双拼枕”字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一、二辩称:1. 被诉侵权商品是枕头,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49867247号商标指定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不应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2. 被诉侵权商品的详情页中明确标明自有品牌,“亚朵同款”的描述是指同种款式、平价替代,并非商标性...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09 - 26
    作者:王辉 在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雇行为属于合法维权还是违法侵权?司法实践中,公司胜诉与败诉的案例皆不鲜见。下文就结合司法案例,从公司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两个视角剖析其中关键。一、实务案例◆案例1  合法解除 (参见(2022)京0105民初16489号判决书)原告张某与某顾问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张某与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与上述案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均派遣至被告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岗位。2021年3月26日,被告某公司以原告张某从事货品职务,因工作失误造成北京某零售部订货损失870件,价值375354元为由解除与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8715号裁决书,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为证明其解雇行为合法提交了《员工违纪过失单》、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损失明细表、《零售员工手册》、征求意见函、通知工会函。《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违纪人姓名:张某;违纪时间:2021年3月25日;违纪经过:工作失误导致某零售公司订货损失870件金额375354元。违反的规定条款:条款原文:丙类(严重)过失行为:由于管理不当、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500元以上。”员工签字处显示张某姓名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时间为“星期四12:40”的信息内容:“某某今天有补货,邮件转给你了,销售好款保证店铺两周周转,从开始到导完单告诉我用了多长时间。”张某回复:“好...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8 - 22
    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之“电气”,即人体生物电。经络是导电的,也即“电气”会循着人体经络流动。因此,将专利检索主题初步确定为利用电技术作用于人体经络实现理疗的发明创新。第二步,进行初步专利检索尝试。这里我们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公共专利检索数据库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为例进行说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免费或收费的商业专利数...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