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将他人在先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可以依据在先字号权申请不予注册或无效该商标,那如果是在先注册商标被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赵丹青


在商标实务中,对于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系争商标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要求将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若是反过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台联良子公司于2004年注册“良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即

蒸汽浴室;按摩;公共卫生浴室;美容院;修指甲;高级理发店。台联良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于2005年、2006年均被授予全国“百佳诚信单位”“2005年中国十大行业隐形冠军”。2015年,良子获得创新医疗大赛180+项目,2016年获得中美健康峰会100+项目。《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台联良子公司的发展历程。

 

2020年,足间道良子公司成立,曾用名北京阿丽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4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生活美容服务、足浴服务等。足间道良子公司在其店铺招牌、靠垫、毛巾、前台等处均突出使用“足间道良子”标识。台联良子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台联良子公司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服务包括第44类的按摩、洗浴、美容理发,结合足间道良子公司经营范围、店招、店内装潢及宣传材料,足间道良子公司提供的是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似的按摩及足浴服务,两者服务类别相同。足间道良子公司未经台联良子公司许可,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突出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足间道良子”字样,并在店内装潢、毛巾、靠垫等物品上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起到了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足间道良子公司在其商铺的店招和装潢中使用“足间道良子”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台联良子公司就“良子”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台联良子公司是注册商标“良子”的权利人,足间道良子公司提供的是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似的按摩及足浴服务,足间道良子公司成立时,台联良子公司已成立多年,涉案商标亦早已获准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足间道良子公司在对此应予知晓的情况下,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良子”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台联良子公司与足间道良子公司的关联性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达到利用台联良子公司所享有的商业信誉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故足间道良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总结

 

根据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如果企业将该字号突出使用,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凯撒名尊公司于2011年、2016年分别获准注册“凯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包括啤酒。“凯撒”商标经凯撒名尊公司长时间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

 

临邑起航公司于2019年获准注册“罗萨克Rossak”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即啤酒、无酒精的啤酒、调味啤酒。临邑起航公司授权给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该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2019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原名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董事李某为大陆居民,其身份证号码地区编号属于山东省临邑县。

 

后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青源啤酒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邑县)生产啤酒,于2020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委托加工协议》。山东青源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包装箱及易拉罐正面均自上而下印有男人头像、“Rossak”、“精酿黄啤”、“BEER”、“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或“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被诉侵权啤酒包装上,仅以英文“Rossak”标示其商标,未规范使用其经核准注册的“罗萨克Rossak”中英文组合商标。与此同时,以中文进行标注的除表明啤酒种类的“精酿黄啤(或精酿白啤、精酿黑啤)”外,均用较为显著的字体突出标注“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或“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客观上起到了说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凯撒名尊公司经营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凯撒”啤酒。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凯撒名尊公司的两个涉案注册商标权。

 

案例总结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虽使用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名称,但系在包装显著位置对该企业名称整体突出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涉案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结语

 

法律保护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或字号。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冲突,区分不同情况,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避免混淆等原则。如果商标注册在前,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号登记在后,且恶意登记,试图搭驰名商标便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会被认定在后字号构成对在前商标权的侵犯。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0
    2026 - 09 - 18
    从权利人视角:结构专利“相同或等同”的侵权判定之道                                                                    刘艳玲在机械装备、医疗器械行业,原封不动的“照抄式”侵权正逐步减少。更常见的是竞争对手拿走专利的核心结构构思,做形式上的改动:把螺栓连接改成焊接、把外壳支撑改成独立支架,甚至更换核心零部件后带动相邻零件“配套修改“”——改动一个,牵动一片。这样专利权人还能否成功主张专利侵权?这直接指向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认定规则。同时也衍生出新的思考,AI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应当如何把握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标准。      一、判定基石:全面覆盖原则《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侵权解释一》)第七条确立了“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
  • 点击次数: 3
    2026 - 09 - 09
    伴随新业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的不良平台企业以“承揽合同”“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有的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公然要求劳动者自带车辆完成配送等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冲击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如何兼顾?这是司法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基本案情】2024年初,平台企业某驴公司发布广告称,在某市区公开招聘配送司机,要求应聘司机自带车内空间七方以上的面包车型车辆;在配送时间方面,要求配送司机半夜23时前到达仓库,配送在上午8-9时结束;月薪12000至18000元。作业内容对配送区域、配送食材以及司机的年龄、驾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同时,要求配送司机熟悉基本手机软件操作,能够独立使用APP软件进行送货、签到、打卡等等。失业已有三月的袁先生,得知此消息兴奋不已,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面对如此高薪,怎能在家“坐吃山空”,赶紧挣钱养家才是男人第一大要务。袁先生的应聘非常顺利,很快被录用。在办理入职过程中,某驴公司先是要求其在公司运营的APP软件注册,随后引导其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将其拉入工作微信群。一切都很顺利,一切又似乎让人迷茫。接下来的两年里,老实巴交的袁先生总是在夜间提前到达仓库,提前在APP里签到打卡,然后根据仓库领导在微信群里的工作安排,对配送的货物进行分拣、装车,再送往各个餐饮店,通常在次日上午10点配送结束后回到家里。几次因途中堵车延误时间,遭到客户投诉及某驴公司罚款。时不时接受某驴公司对全体配送司机的培训教育。老家有红白喜事,必须先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两年来,袁先生虽有委屈,虽然辛苦,但每月看到某驴公司转给自己的一万多元的“收入”,心理还是有些许安慰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17
    引言:创造性判断中,申请人常以“现有技术给出了反向教导”为由主张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反向教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案中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及相关案例一并探讨。一、基本案情德国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申请号20181015****.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及一审均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之一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作出本申请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简言之,反向教导的认定必须锚定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非孤立地看待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结构或功能。三、具体案例分析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该接触件并未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抑制作用”,也未实现其他新功能,其核心作用仍是提供支撑面。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因强调摆动抑制功能而构成反向教导。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基准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实现摆动抑制”,而是提供一种具有支撑功能的SMD焊接接触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位置和结构,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或调整。放弃原有功能不必然构成反向教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出发,放...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