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自媒体人的肖像权保护要点

作者:张嘉畅

随着时代发展,媒体行业逐渐形式多变,除了传统媒体以外,网络上的自媒体也开始逐渐兴盛。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日益增长的肖像权保护意识。尤其是对于自媒体人来讲,他们的肖像权极有可能因为自身知名度而受到侵犯。

 

在肖像权网络侵权案件中,自媒体人有时会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与普通民众相比,自媒体人更需要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经营,收获名气,其他主体也有一定对其进行评论、转载的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名人,如演员、明星等相比,自媒体人的知名度有限,侵权行为可能难以被及时察觉。自媒体人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肖像权不受侵害,是值得我们深思与研究的。

 

一、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由此我们可见,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的肖像权建立在“可识别性”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形象具有某种特征,可以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联系,也可视为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民法典》1019条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民法通则》相比,肖像权侵权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视为侵权的必要条件。

 

总而言之,《民法典》出台之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较之以往有所扩大,这对于自媒体人维权来讲是十分有利的。

 

二、肖像权的授权使用

 

对于自媒体人来讲,合理地使用自身的肖像权,或有策略地授权他人使用肖像权,从而扩大自身影响力,更好地进行自我经营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权人不仅要重点关注实际的面容、身体特征等,也需要注意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肖像权衍生品(如表情包、漫画形象、剪影)的授权使用。

 

(一)自媒体人自行授权他人使用

 

自媒体人在进行肖像权网络授权时,如果是个人直接与使用方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许可使用的效力

 

协议内是授权的许可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许可范围是否包括被授权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等。明确使用效力,有助于排除其他主体不当使用授权人的肖像权,也可以降低因授权不明产生纠纷的概率。

 

2)肖像许可的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包括仅限某作品使用,或仅限某段时间内使用。此外,还可以约定使用肖像权的地域范围。如果是在授权网络视频平台时,还应当严格限制仅限本平台使用,避免被授权人在其他平台利用授权人的肖像进行不当宣传。

 

3)肖像使用的具体方式

 

如在某档或某类节目中使用,或是否能够制作宣传品进行推广,是否能够线下使用等。此外,还包括使用肖像权的具体时间。

 

(二)自媒体人签订可转授权协议的

 

如果是自媒体人将自己的肖像权授权给经纪公司、再由经纪公司转授权给他人使用的,在前期签订授权协议时,通常会将肖像权许可条款笼统地涵盖在《演艺经纪合同》、《广告代言合同》、《新媒体推广合同》等无名合同当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媒体人对此条款的关注度。因此,在签订协议时,自媒体人应当在合同中更加严格限制转授权的范围和条件。在签订合同时切忌签订语义不明的“完整授权”,“特别授权”等条款,避免后续他人对自身肖像权的侵权使用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肖像权的维权要点

 

肖像权的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对比起来,具有传播性广、取证难度大、侵权行为隐蔽、侵权行为易操作等特点,尤其是对于自媒体人来讲,区分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也有一定难度。

 

(一)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的关系

 

如上所述,自媒体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一般是为了制作某种娱乐作品、宣传品或是采访作品等。在此情况下,被许可方通常会成为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许多案例中,侵权人会辩称其使用的是带有肖像权人的著作权作品,因著作权已授权,故肖像权人无权主张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对于未经允许不当使用自身肖像权衍生作品的侵权者,自媒体人依旧可以依法进行维权。即使肖像权人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但这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侵权人以此种方式进行抗辩,于法无据。

 

(二)肖像权侵权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在法定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不被视为侵权。许多自媒体人因为工作需要会公开带有个人肖像的作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呢?

 

对于此事,可以参考沈姓明星与某娱乐公众号运营人的案例。该侵权人使用沈姓明星的肖像,配文为《“爆红与过气”始末》,后被沈姓明星起诉。在案件中,该侵权人辩称其行为是为了撰写娱乐新闻、为了艺术欣赏而合理使用的了明星图片。同时,侵权人也指出网络上有不计其数的文章引用、转载该明星图片,为什么自己不能使用?

 

对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首先,侵权人使用明星照片,撰写娱乐评论,为其微信商城和微信公众号带来大量经济效益,商用属性明显;其二,被告的评论行为是面向公众,并不满足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这一合理使用的条件;其三,被告于其注册经营的公众号中使用明星照片难以看出其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此外,被告撰写的娱乐评论,也并未被认为属于新闻报道,亦不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综上,被告人被判侵权。

 

对此,自媒体人发现他人使用自己肖像时,可以首先判断其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如果是出现在新闻报道,或他人为欣赏而使用的,则为合理使用,此时不宜盲目维权,以免增加无端支出。但是,当面对无良媒体、营销号的恶意转载或不当使用时,可以考虑以其商用目的为由,积极维权,遏制其侵权行为,弥补自身经济损失。

 

(三)肖像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要点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数据,肖像权侵权案件的索赔额,与最后判赔的数额通常相差较大。原因通常在于权利人对其知名度举证不足,以及权利人对其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获得利益举证不足。随着近年来“网红经济”被热切讨论,我们理解自媒体人的肖像权具有极高经济价值。为了更好地举证,自媒体人在使用肖像权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知名度可以靠粉丝关注度、相关领域专业评价认可度、作品内容互动量等量化指标来证明。建议自媒体人在日常工作中多注重即时证据的固定。

 

2)权利人对其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获得利益可以靠自媒体人出席活动的报酬、授权使用的许可金额以及其在作品中的获利来参考计算。此外,许多平台对于作品会有创作激励和流量分成,在肖像权侵权案中,平台流量变现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建议自媒体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多角度、多层面考虑,全面举证其经济价值,从经济层面达到打击侵权人的目的。

 

3)网络侵权隐蔽性强、灵活度高,反复侵权成本低、证据极难固定。所以建议自媒体人采取技术手段,尽早地发现侵权行为,同时结合“可信时间戳”等简单易行的取证工具及时固定侵权线索,降低侵权行为的传播率、影响度。

 

综上,到了自媒体时代,互联网的普及运用使得肖像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在不断增加。《民法典》的修改,对于自媒体人面对互联网侵权行为时维护自身肖像权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除自媒体人本身加强防范外,社会公众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风险,从而全方位、多角度地减少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发生。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8 - 22
    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之“电气”,即人体生物电。经络是导电的,也即“电气”会循着人体经络流动。因此,将专利检索主题初步确定为利用电技术作用于人体经络实现理疗的发明创新。第二步,进行初步专利检索尝试。这里我们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公共专利检索数据库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为例进行说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免费或收费的商业专利数...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8 - 15
    作者:张琳自我国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到90年代各地陆续实施了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很多劳动者当时并未意识到社会保险的意义和价值,同时每月还可以多到手一些工资,因此并未对此提出质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劳动者开始认识到了社会保险在养老、看病等方面的价值,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一次将社保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劳动者社保维权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就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无法启动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带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判决书向社保部门投诉。但是,由于有些劳动者已离职多年,时过境迁,有些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把谁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确认与谁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鉴于我国各地经常就劳动争议和社保等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基于对现有劳动相关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和地方规定的不一致在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作出不一致的裁判结果,本文引用北京的两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仅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邢某与某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54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书)邢某于1983年8月1日至1984年3月3...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8 - 08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法条是商标审查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 尽管该条款本身并未出现“混淆”二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配套规范,已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独立的评判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援引本条时,除审查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外,还需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本文拟以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探析《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尺度与适用逻辑。 一、《商标法》第30条规定与混淆 现行《商标法》明文提及“混淆”的法条只有3条,即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42条关于转让的条款,以及第57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但在商标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中,“混淆”是商标法第30条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判断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而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
  • 点击次数: 1000009
    2025 - 07 - 25
    作者:陈巴特运输毒品罪指的是在中国境内,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该罪行具体表现为改变毒品的所在地。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运输毒品的行为为毒品的流通提供了条件,加剧了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频发,甚至关系民族兴衰、国家安危。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运输毒品罪无疑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类型。因此,厉行禁毒、依法严厉打击包括运输毒品犯罪在内的毒品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基本案情】王某和妻子均是执业药师,且一同就职于中部某市中心医院药房。与药品药材打交道,成为夫妻二人日常工作。幸福的家庭,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在这个三线城市,二人简直是大多数人“羡慕嫉妒恨”的对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是这份职业以及优越的生活,加之王某为人厚道、乐于助人的性格,给王某带来牢狱之灾,给家人生活长期蒙上巨大阴影。2021年9月某天,王某的一个普通朋友范某来电话,称因治病需要,其从西南某市购进一箱中药,想让王某率先看一看药材真假好坏,让王某提供医院的地址,用于接收从西南某市邮寄过来的中药。王某未加思索便同意并提供了地址。几天后,范某再次致电王某,称中药包裹已到医院收发室,收件人为“贾某”,收件电话尾号为“XXXX”,让王某帮忙取一下。王某仍然没有过多考虑,大摇大摆地去医院收发室取包裹。在医院收发室,一个并非收发室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简单询问后,将一个纸箱包裹交给王某。王某抱着包裹就往外走,没走几米,感觉很不对劲儿:收发室的人他都认识啊,今天怎么是一个说着普通话的陌生人将包裹交给他?又想到范某吸毒,曾经引诱过自己吸毒,难道包裹里……简直不敢往下想!但王某也不能确定包裹里到底是什么,于是将包裹放在一旁,抽上烟,静观其变。很快,几名陌生人向王某围过来,简单询问后,便亮出“真家伙”将王某铐住,将其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在...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