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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修改再次征求意见稿》解读

作者:常春


——根据专利法四十二条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引言:

专利权期限补偿是2020年颁布的专利法中的新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其具体操作一直受到申请人的关注。

最近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再次征求意见稿》(简称《再次征求意见稿》)在专利授权期限补偿方面给出了更详细的定义和规定。鉴于本次《再次征求意见稿》已经酝酿了近两年,因此有必要对这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做详尽的分析和解读。

《再次征求意见稿》中授权过程中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规定解读: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满足一下条件的:1)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2)应专利权人请求,则应对审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对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不予补偿。

《再次征求意见稿》对其提出的时间窗、补偿期限所涉及的时间点、时间段的具体定义,以及操作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下面进行详细说明。

1、时间窗、费用和提出人:

《再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提出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时间窗口,即自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提出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请求需要缴纳费用。但是收费标准和未缴费的后果,《征求意见稿》并未做规定。

提出的主体为专利权人,共有专利权人中的代表人可以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请求,委托代理机构的应由代理机构提出该请求。

2、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计算:

授权过程中专利权补偿期限依据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计算得出,而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还需要减去因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因此,本文将通过对《再次征求意见稿》的定义和规定进行总结,逐步推导出授权过程中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计算方式。

2.1 总延迟时间。总延迟时间是授权公告日减去补偿基点日(申请日加四年以及实审请求日加三年的更晚者)的一段时间。

即,总延迟时间=授权公告日-[(申请日+四年) 或(实审请求之日+三年)的更晚者)],如图1所示。

《审查指南修改再次征求意见稿》解读 

                                                                                                                                                                                                      图1

其中,对于完成实审请求之日(请求提出日及实审费缴纳日的更晚者)在申请公开日前的,申请公开日为实审请求日;而对于完成实审请求在申请公开日后的,以实际实审请求日计算。

2.2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时间A。总延迟时间内的合理延迟不能被补偿h,合理延迟包括因以下程序产生的延迟:中止程序A1、保全措施A2、行政诉讼程序A3以及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复审程序A4

具体而言,中止程序是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发生权属纠纷时,当事人提出中止审查所涉及的程序。保全措施是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因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定对相关申请进行保全措施后,在收到法院裁定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中止审查的相关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具体细化,推断包括因对复审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程序以及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程序。修改申请文件后被授权的复审程序比较容易理解,如果复审过程因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而结束,则整个复审程序用时属于合理延迟。

2.3 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B。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指上述总延迟时间去除合理延迟时间A剩余的延迟时间。如图2所示。

《审查指南修改再次征求意见稿》解读 

                                                                                                                                                                                                        图2

该部分的计算方法如下: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B =总延迟时间-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时间A。该部分也并非专利权补偿期限,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推导。

2.4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B1。作为上述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B的一部分,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不会被补偿。根据《再次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的具体情形包括:延期答复通知的延迟时间B11、主动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时间B12、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时间B13、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B14,以及国家阶段申请未要求提前处理B15的延迟时间。

具体而言,延期答复通知时间B11,即申请人未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时间内答复通知书,而是提出延期请求,出现这种情况,则通知书答复的期限届满日至实际答复日之间的时间不予补偿。主动申请延迟审查时间B12,即申请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主动提出延期实质审查,出现这种情况,根据该请求实际延迟审查的时间不予补偿。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B13,该条具体的适用指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但该条涉及视为未提出的事项,因此具体的适用方式还有待后续文件的进一步解释。如果申请因被视为撤回而恢复权利的,则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这段时间不予补偿,当然如果能证明该恢复由专利局的原因造成则可以要求补偿。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如未要求提前处理,则这种情况下,则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之间的时间不予补偿,B15

该部分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B1=延期答复通知时间B11+ 主动申请延迟审查时间B12+ 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B13+ 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B14+ 进入国家阶段未要求提前处理B15

2.5 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B2的计算。总的来讲,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起的审查延迟。其计算方法为从上述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B中去除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B1即可得到。

2.6 总结:如果以上述总延迟时间作为基础计算,则专利权补偿期限为:

专利权补偿期限=总延迟时间-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时间A-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B1

3、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请求程序。

专利权的补偿期限的请求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并且符合特定的要求。如果请求符合要求,则会收到给与期限补偿的决定。否则会遭遇补正或者审查意见,如果人不符合规定,则会收到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完整的流程如图3所示。

《审查指南修改再次征求意见稿》解读 

                                                                                                                                                                          图3

 

4、《再次征求意见稿》尚未明确的问题

除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费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外,是否需要由专利权人提出具体的计算方法以及请求天数也需后续明确。此外,如果对专利局确定的天数有异议,是否需要直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也有待进一步的规定。

结论:

《再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利权人需要在授权公告日三个月请求授权过程中不可理延迟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权人应特别注意该时间窗。该稿也规定了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因此,专利权人应当对该规定有详细了解,以应对可能需要自行计算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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