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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一个都不能少

作者:常春


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案例的启示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案例,其中强调对于技术特征的解释,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的整体理解予以解释,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还要结合发明目的,考虑采用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不仅在侵权判断方面值得深入讨论分析,对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上也提供了启示。

涉案专利:

为了避免人们把U盘遗忘在插入电子设备上,盈和公司提出了一种新的记事本产品,他用带磁片的U盘作为记事本的鼻带的磁性锁扣,通过U盘与封面上的磁片或金属片的磁性连接实现只有U盘存在时才能将记事本的鼻带磁性锁止在记事本封面上,从而避免了遗忘U盘。盈和公司对该产品获得了第201420626802.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图1)

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一个都不能少    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一个都不能少

                      图1                                                                 图2

被诉产品:

市场上有这样一款记事本,它的鼻带端部有一个金属连接器,金属连接器上带有磁片,金属连接器通过该磁片与记事本的封面上的磁片磁性连接实现鼻带的磁性锁止。在金属连接器上提供有U盘的插槽,U盘可以插入该插槽中,U盘可以带有磁片,从而通过磁片实现与金属连接器的进一步的锁止。在使用时,无需插入U盘,可通过金属连接器将鼻带磁性锁止在记事本的封面上。(图2)

盈和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上述专利权,遂提起诉讼。

特征对比:

特征类别

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

被诉产品

关系

部件特征

记事本,封面带磁片

记事本,封面带磁片

相同

部件特征

鼻带

鼻带

相同

部件特征

U盘,带磁片

U盘,带磁片

相同

部件特征


金属连接器,带磁片

不相同

连接关系特征

鼻带一端连记事本,另一端通过鼻带连接器连U盘

鼻带一端连记事本,另一端连接金属连接器;

不相同

连接关系特征

U盘与记事本封面磁性连接

金属连接器与记事本封面直接磁性连接;

不相同

连接关系特征


U盘插入金属连接器,与金属连接器磁性连接

不相同

通过以上特征对比表可以看出,被诉产品由于增设了金属连接器,使得其无论从结构还是从连接关系与专利方案有多个区别。由此可以判断被诉产品与专利方案字面表述并不相同。

权利要求的解释:

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产品的字面表述并不相同,有必要继续判断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判断其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了被诉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成方面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案将U盘作为扣合装置的一部分使用,由U盘与鼻带和记事本封面上的磁片构成口和装置扣合记事本;而被诉侵权产品中由金属连接器与鼻带和记事本封面上的磁片构成口和装置扣合记事本,U盘仅作为附加的装置插在金属链接器内。

从面对的技术问题方面对比,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U盘使用后被遗忘在计算机上。而被诉产品的技术问题也可以包括避免U盘被遗忘。

从实现的技术效果方面对比,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的技术效果部分记载了通过将U盘作为扣合装置的一部分,使用者在扣合记事本时必然会用到U盘,因此U盘不会被遗忘在计算机上。而被诉产品使用时通过金属连接器与记事本封面的连接实现了扣合,无法实现避免U盘遗忘的效果。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无论从技术方案、技术问题还是技术效果去对比,被诉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有本质区别,因此两者不相同的也不等同,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被诉产品在一审阶段被认定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金属连接器属于额外附加的部件,如果将被诉产品的金属连接器中的磁片去除,并利用插在金属连接器中的U盘的磁片与记事本的封面吸合即形成专利技术方案,并由此认为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的原理,一方面,增加的部件及其与原技术方案的连接关系可能属于附加的技术特征。这意味着如果具有该增加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的新技术方案没有改变原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实现方式及技术效果,而仅是提供了额外的效果,则具有附加的技术特征的新技术方案仍落在原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另一发面,如果原技术方案在增加了该部件和连接关系后所形成的新技术方案的作用方式发生改变,不能解决原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不能实现原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则增加的部件和连接关系属于替换性新技术特征,包括该特征的技术方案与原技术方案不属于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产品实际上并非在U盘磁性连接的基础上增加了金属连接器,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技术方案的连接关系,即在新技术方案中是用金属连接器与记事本封面的磁性连接关系替代了原技术方案中U盘与记事本封面的连接关系,从而使得新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原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将U盘作为锁定机构的部件从而避免U盘被遗忘。

扩展讨论:

何种产品可能落入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呢?

例如,存在假想产品一,假想产品一同样具有磁性的金属连接器和U盘,且其金属连接器与U盘是可拆卸且可互换的,从而使该假想产品具有两种使用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中,由金属连接器实现鼻带与记事本封面的配合,U盘插接于金属连接器中,并不起连接鼻带和记事本封面的作用;而在第二种模式中,金属连接器可以从鼻带上拆下,并将U盘连接到鼻带上,由U盘实现鼻带与记事本封面的磁性锁止。那么这个假想产品一就落入了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又例如,存在假想产品二,其与假想产品一结构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金属连接器被牢固固定在鼻带上,使用者需要耗费非常规的努力才能将其拆下,而且其制造或销售者也没有任何关于可以用U盘替代金属连接器的宣传或者替代方法,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假想产品二侵犯上述专利权,

再例如,存在假想产品三,其与假想产品二结构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金属连接器没有提供磁片而是通过插入U盘后,利用U盘上磁片的磁性使得金属连接器具有磁性再与记事本的封面的磁片吸合。假想产品三采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基本相同的构思,但其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样可以用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单方面的比较分析法进行分析。首先,从技术问题而言,两者都面对如何避免U盘丢失的问题;从技术方案角度两者都采用了磁吸式连接方式,假想产品三采用了间接的磁吸式连接;从技术效果角度分析,两者都实现了使U盘参与构成扣合装置,从而避免U盘丢失。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对金属连接器的是附加技术特征还是替换性新技术特征的判断,在这点上,考虑其他的方面,例如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一方面,如果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面对的技术问题仅为如何防止U盘丢失,考虑到金属连接器合理的作用是保护U盘的接头不受损坏,而并非为了实现磁吸式连接防止U盘丢失,那么,其可以被认为属于附加技术特征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如果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面对的技术问题除了如何防止U盘丢失,还同时在于如何防止U盘因反复插拔而遭受磨损,如背景技术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所描述的那样,那么金属连接器合理的作用是保护U盘的接头不受损坏,但可能因反复插拔而磨损则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问题,不能实现全部技术效果,因此可能被认为属于替换性新技术特征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结论及启示:

由以上案例和讨论可见,专利申请的背景技术以及对申请所面对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描述对判断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有重要影响,申请人、代理人应该格外注意。

在撰写申请时仔细构建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逻辑关系和层级关系,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问题独立化,避免堆积在一起,造成不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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