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土增税视同销售与《民法典》的交集



土增税视同销售与《民法典》的交集
一、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第三被分为两款,其中第一款是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则的基础依据,作为税收法律拟制条款,直接赋予了税务机关实质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权限;第二款则是着重强调了征收土地增值税要以产权转移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与否的法定条件。


一个硬币只有两面,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似乎是把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物性质的多样性,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视同销售规则时,依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有些争议也已经超出了税法本身的范畴,被引入了《民法典》物权编的规范内,而且在《民法典》范围还要适用特殊条款,极易引发争议。


土增税视同销售与《民法典》的交集
二、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背景


大笨公司是一家地产公司,远赴某地拓展业务,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出让协议》,协议本身多数内容都是格式条款,其中约定在规划建设的宗地范围内,要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比为10%,建成后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后续,大笨公司成立了小笨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小笨分公司根据上述《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约定,以乙方身份与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约定配建10%比例的廉租房,对廉租房的大小套数进行了明确要求,并约定后续将廉租房产权直接初始登记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


项目竣工后,小笨分公司又与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住房移交协议》,确认实际建造并验收合格的廉租房套数,约定一定期限内,小笨分公司要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去办理廉租房初始产权登记,不得有任何异议。


再后来,小笨分公司对该项目应税务部门要求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笨分公司将配建的廉租房作为开发产品,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的规定进行了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有关回迁房的规定,将这部分视同销售的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进行扣除申报,申请退税800万。


税务部门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审核,认为小笨分公司配建的是廉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但不是回迁房,将视同销售收入再作为拆迁补偿费扣除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从而调整申报扣除金额,要求小笨分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廉租房作为并轨管理后的一类保障性住房,确实和回迁房性质不同,在税务总局未明确保障性住房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某项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前,应该说税务部门的执法没有问题。


土增税视同销售与《民法典》的交集
三、对土增视同销售规则的思考


从想退800万元到被追缴3000万元,小笨分公司陷入了被动,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是由收入金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得出,既然不能作出扣除项目金额,那么,无偿配建并移交廉租房是否一定要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呢?


于是问题,就转回到了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具体适用上了,作为税收拟制条款,第三条第一款包含了一系列的征税要素,既包含了纳税义务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对象(开发产品)以及主观目的(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发生所有权转移时)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读到这,很多读者会说,这规定既然如此明确,那哪来的争议呢?我最初也是这么理解的,但真正跳出税法去看税收规范性文件,你会发现原来有那么多例外情况,税法根本没规定,但是其他法律规定了,正是这些其他法律的规定,让税务机关在适用时不能自行主观判断。


首先说纳税义务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异议。


其次说征税对象,在征税对象的表述里,在同一个条文里出现了“开发产品”和“开发的部分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是否等同于“开发的部分房地产”,如果等同的话为何有不同描述,如果不等同又有何差别?


再者说,2014年才并轨运行的保障性住房,是否应被纳入2006年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定义的“开发产品”?如果保障性住房不是开发产品,考虑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建筑物,那么是否应适用土地增值税有关公共设施的处理原则,因无偿不确认收入,仅扣除成本、费用?


税务部门认为,廉租房不属于公共设施,因为《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配套设施章节,不包含廉租房。第一个争议点就此产生,但这才刚刚开始,远没有结束。


下面接着说,有关视同销售的主观目的,除了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外,一个“等”字的兜底,又将目的引入了深深的不确定当中。


小笨分公司简单以为,把廉租房移交给保障性租房管理中心,是为了满足后续移交协议的要求,不存在上述目的。但税务部门认为,小笨分公司承诺无偿配建廉租房是对政府出让土地的承诺条件,借以获得招拍挂土地,现在移交属于抵偿对政府部门应偿还的债务。


明明没有现实债务,税务部门又拟制出了一个虚拟的债务,而且是欠政府的债务,现在的移交是抵偿债务。


土增税视同销售与《民法典》的交集
四、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核心争议


至此,纳税主体有了,征税对象确定了,主观目的也拟制存在了,小笨分公司与税务部门的争议才进入了关键,什么是“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在整个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体系内,仅存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这一处,除此之外,在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别国际税收协定中有这个概念。


所有权是一个物权概念,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有权不能代表所有物权,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基本分类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因此所有权也可被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所有权已登记未生效要件。


在土地增值税,这个以房产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是主要对象。廉租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属于不动产,在被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认定下,适用视同销售规则去判定“所有权的转移”要满足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拥有对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二是该不动产所有权是否已经有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再回到小笨分公司,小笨分公司经过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作出时,无偿配建的廉租房仅被登记到了大笨公司名下,尚未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登记。


小笨分公司这个时候又想当然了,以尚未发生不动产权利变更,因此不属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时”,不应该视同销售,税务部门却认为即便当下还未发生,但根据协议未来必然发生,所以需要视同销售。


土增税视同销售与《民法典》的交集
五、视同销售与《民法典》的交集



无他,小笨分公司只能继续向第一个法律关系去寻求突破,根据小笨分公司签订的《配建协议》和《移交协议》,都约定廉租房的初始产权登记应该初始登记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小笨分公司认为,这些廉租房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当下被登记到大笨公司名下是错误登记,需要进行更正登记。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小笨分公司因合法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通过登记来确认所有权。


一个土地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规则的适用,被突然拉升到《民法典》的高度,小笨分公司如何应对呢,只能就所有权问题再去《民法典》寻求救济。


终于小笨分公司找到了一条,也就是《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那么什么才是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呢?


小笨分公司查到一份某某省政府文件,在进行土地招拍挂的年份之前,该省省政府就明文颁布了《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某政【2011】28号),该意见明确规定:把配建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加以推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小笨分公司拿着省政府的这个文件(现行有效,仍未被废止),又搬着《民法典》以及《配建协议》和《移交协议》,寄希望于说服职能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对廉租房自始不具所有权,且应初始登记至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从而不适用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有关视同销售的条件。


小笨分公司至今未能如愿,是什么原因呢?难道《民法典》作为法典,无法溯及到税法范畴,从而规范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所有权转移”嘛?亦或者判断视同销售,本身就只是一个税务问题,税务部门依职权判断就完全可以了。


以下文字载自
土增税视同销售与《民法典》的交集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6 - 06
    作者:刘艳玲创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不仅涉及技术的应用,也涉及对消费者行为、市场趋势和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洞察。如果创新技术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重塑商业运作模式[1]。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一种创新技术产品从无到有,再到成功上市大概要经历以下阶段: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中包括技术产品化和产品商业化。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研发成本、生产制造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整个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这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技术产品商业化成功的有力助推手。本文是笔者提供法律和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分享,以下以产品创新的推进进展为时间线进行讨论。 在战略阶段,通过对技术和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获得技术情报。技术情报能够揭露技术趋势、技术成熟度、技术边界和技术应用生命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应不应该投入某个技术领域的研发,以及如果投入应该走哪条技术路线指明方向。例如,技术应用生命周期包括萌芽期、过热期、低估期、复苏期和成熟期,技术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创新策略和商业策略不同。技术情报还可以为专利布局和技术成果成功转化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 商业人士应该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成功来说非常重要。这种保护需要在研发阶段,就有意识、有策略地对所研发的技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筹划哪些技术适合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技术适合并且能够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以及计算机软件代码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来得到保护等。   随着技术研发的推进,当所研发的创新技术其技术成熟度达到7-9级时[2],可以着手进行技术商业化。技术成熟度到达7级意味着技术已通过模拟使用环境下的系统样机验证。通常来说,刚开始可能只是一个人或一家单位发起一项新技术的研发,随着新技术研发...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5 - 30
    作者:张琳本律师于近日办结了同一个自然人就一起交通事故向同一个法人单位分别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两个关联案件均调解结案,为代理的法人单位成功避免了双重赔偿。 一、基本案情自然人XXX乘坐自然人AAA驾驶的车辆在上班路上与自然人BBB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XXX受伤致残。YYY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交警调查交通事故时称XXX和AAA是YYY公司的临时工,未与YYY公司签合同,AAA驾驶的车辆为YYY公司配发,事发时是从YYY公司的工人宿舍出发去某小区执行绿化任务。交警最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AAA和BBB为同等责任,XXX无责。另外,XXX与YYY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YYY公司也未为XXX缴纳社保。后XXX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AA、BBB、BBB的用人单位、BBB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AA以其为YYY公司所雇员工且事发时为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YYY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YYY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被法院批准。同时,XXX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YYY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1、在交通事故案一审程序中,YYY公司主张如XXX认为其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发时在上班途中构成工伤,XXX就YYY公司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应由XXX撤回对YYY公司的起诉,或本案中止审理等待XXX与YYY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但法院并未采纳YYY公司的意见,认为AAA系YYY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AAA的责任由YYY公司承担,遂判决YYY公司在AAA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XXX承担赔偿责任。YY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在劳动争议案仲裁程序中,...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5 - 16
    作者:张嘉畅2025年4月21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第八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案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最终被认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刑期最高长达4年,最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4个月)。此外,3名侵权人还被处以最高150万元的民事罚金。在本案当中,被告陆某某自2020年起,开设了多个违规盗版视频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非法向公众提供各类影视作品。另外两被告季某某、方某明在明知陆某某开设的网站为违规网站的情况下,依然向其出售影视网站模板,并持续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共计收取6990余元。在此期间,陆某某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其开设的盗版网站上投放涉黄、涉赌广告,广告费收入超过148万元人民币。2024年初,3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又因上述盗版网站大量传播当时影院热映的《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热辣滚烫》等贺岁档电影,各电影出品方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某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以上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在案事实,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陆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效能。它不仅妥善解决了各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问题,还有效处理了被害人的民事赔...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5 - 09
    作者:陈巴特将银行账户借给父亲临时周转,儿子凭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或许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正是因为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现实生活中,亲友、同事甚至企业和员工之间,借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大量存在。殊不知,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很可能和借款人或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一定条件下,出借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一、基本案情陈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关系。2021年初,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提出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按月还息,先息后本,两年还清。张某考虑双方好友关系以及有利可图,便同意借款。因张某在农业银行账户有足够的活期存款可使用,遂要求陈某使用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又因陈某此前未开设农业银行账户,故在未向儿子陈小某告知用途的情况下,借用儿子的农业银行账户,并指示张某将借款转入该账户。于是,张某将30万元借款转入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陈小某对父亲陈某使用其银行账户借款并不知情,亦未实际使用该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只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张某多次催讨,陈某虽向张某承诺一定会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但其迟迟未予偿还。张某忍无可忍,将陈某和陈小某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息,陈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能充分证明陈某向其借款及偿还了一年利息的事实,被告陈某亦完全认可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且愿意偿还。但是,双方在陈小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法庭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张某主张:首先,原告虽要求陈某提供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但陈某完全可以亲自到农业银行新开设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不必借用其儿子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 其次,被告陈某和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借用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时向陈小某告知了用途,陈小某对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张某...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