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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整理|投资与借贷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关于就交易过程中对于款项的性质是基于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合伙关系,司法实务中是如何认定的?笔者主要以投资和借贷的两种经济行为的案例为切入点简要探讨。

一、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界定

(一)投资关系

在投资关系中,有资金往来,而投资主体间存在共同出资经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换言之,投资主体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作为股东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以及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故,投资关系的最大特征在于具有不确定性以及承担一定的风险性。

(二)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款项的交付;其二,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其基本特征为还本付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在约定的借款到期后,足额返还本金或给予一定的利息。即合同到期有义务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而名义上为理财或投资,实则约定固定利息的为民间借贷。区别在于签署合同中约定具有“保底”“保息”等内容的投资协议。即名为投资,但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约定享有固定收益或者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未履行法定的出资程序,亦未进行工商登记等。据此,该投资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非投资关系。

二、裁判要点

(一)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意欲取得公司股权,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为股东后也往往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向公司派驻董事和财务人员,控制项目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等,同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人取得的是股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协议中并未详细约定投资人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投资人实际上也未行使股东管理权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其仅享有债权。

(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三)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双方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仅有资金往来,而无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事实,应认定为借款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三、裁判整理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一)黑龙江XX有限公司、付X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

《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XX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X华为公司股东,但XX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X华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X华不参与XX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XX公司与付X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

(二)虞X、袁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34号

虽然王X民曾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和虞X高协商之初意图为合伙形式合作,但王X民亦陈述虞X高父子在其支付了全部钱款之后放弃与其合伙的意图,实际上也并未形成合伙企业。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土石方工程系百X公司承包青海西矿能源工程后……但又无充分证据证实该款项系合伙款项或投资款项的情况下,原再审判决认为王X民与虞X高之间不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应为民间借贷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三)大同中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X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37号

关于武X英与中X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武X英诉称……上述事实现已无法查证。武X英提交了其支付款项的12笔备注有“投资”“购地款”“购房款”“往来”等内容的银行转账记录……武X英认为1900万元投资款直接汇入了涉案项目土地的出让方即重汽XX公司,可更进一步证明涉案的款项为投资款。但是武X英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中X公司就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鉴于武X英实际向中X公司给付了9000万元款项,在本案起诉时仍有8000万元未归还,武X英一审起诉时亦是要求中X公司返还其8000万元资金,本案按照借款关系处理,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故一审认定武X英与中X公司之间为投资法律关系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

(四)西双版纳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郭X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793号

关于郭X和安x公司是否建立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首先,郭X和安x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由于郭X是中途进入合伙,所以不承担安x公司及西双版纳XX和项目的债权债务;郭X只派专人监管账目,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第四条约定从郭X投资之日起第一年期满,安x公司支付本金和投资回报共计5000万元给郭X。第二年期满安x公司支付投资回报3000万元。根据该约定,郭X仅是将款项投入安x公司,到期收回固定投资回报,而不参与西双版纳XX和项目的经营,也不承担该项目亏损风险和其他法律责任,故郭X科和安x公司实质是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五)刘X与仝X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490号

本案原审已查明,从案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从内容上看,甲方(刘X)负责此项目的各项工作,自负盈亏。乙方(仝X、李X)不参与具体经营,只负责投入1300万元项目款,甲方承诺一年期满后将本金1300万元和保底利润750万元返还给乙方,且刘X亦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证明此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四、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在此提醒:投资多元化的当下,请多了解投资的方式,以保证财产收益及安全。

参考资料: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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