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驰名商标在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本文作者:金涟伊


驰名商标,即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商标法第14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标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那么什么样的案件中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以更好地认定事实确定赔偿,今天带来的这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给大家分享下思路。

 

案情: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慕股份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艾慕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二审)。

 

原告爱慕股份公司自1994年开始使用“爱慕”字号,申请注册了第627055号“爱慕AIMER”商标、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第6446516号“Aimer”商标(统称涉案商标),上述商标的服装、内衣产品销至北京、上海、河北、广东、吉林、新疆、宁夏等地,公司所获荣誉及宣传报道众多。被告广东艾慕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自成立以来一直将“艾慕”作为其企业字号,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注册“AiMU艾慕”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

 

爱慕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广东艾慕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宣传过程中使用“AiMU艾慕”“艾慕”及“AIMU艾慕”等标志;

2.判令广东艾慕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43 333.33元、公证费4536.67元;

3.判令广东艾慕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爱慕 AIMER”“爱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4.判令广东艾慕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官网www.aimu.cn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庭审中,原告要求认定第627055号“爱慕AIMER”商标、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第6446516号“Aimer”商标在服装和内衣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这起案件中,法院是否应当认定被侵权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被告因此也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的爱慕商标注册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而被诉侵权商品也是地25类服装,案件是否侵权与商标是否驰名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二级法院均认为本案应当审查是否驰名,核心理由分别是以下两点:

 

1、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原告主张的涉案侵权商品为“内衣”,“内衣”商品与原告主张驰名的第627055号“爱慕AIMER”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确无适用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之必要。但被告广东艾慕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绪泽名下注册有多枚包含“艾慕”的商标,原告主张的侵权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布局、字体、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原告诉求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宣传过程中使用“AiMU艾慕”“艾慕”及“AIMU艾慕”等标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据此,对于被告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该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的,原告需通过主张驰名商标对其商标予以保护。

 

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驰名商标为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

 

2、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本案中,爱慕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广东艾慕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爱慕公司“AIMER”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属于前述法律规定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因而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

 

两级法院均认可了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但是援引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如今后我们遇到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可以参考本案例考虑是否存在认驰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总结,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以积极整理证据,请求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1、 侵权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原告请求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2、 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

3、 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4、 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0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点击次数: 3
    2026 - 07 - 10
    在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倒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谈判时间过长,而相关商品或服务又需要马上提供,所以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2)合同条款已经定稿,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内部审批流程拖延,而相关商品或服务又需要马上提供,所以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办理内部审批流程;(3)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在付款方资金预算审批下来时再补签书面合同;(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续签合同,导致合同到期后边提供商品或服务边办理续签手续;(5)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含义、作用、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合同当事人倒签合同有时也是迫不得已,但对倒签合同的风险认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倒签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进一步探讨应对策略。 一、案情简介X公司与Y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46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7139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27日,X公司(承包人)与Y公司(发包人)签订涉案合同,X公司承接了Y公司发包的地下二层车库精装修工程,合同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合同总价3067193.99元,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X公司申请工程款的支付,Y公司按合同付款日程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经Y公司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按合同付款日程无息退还。合同签订时X公司已经完成了装修工程,合同外无增减项,202...
  • 点击次数: 7
    2026 - 07 - 03
    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案看商标权的边界——四个字的招牌,三个字一样,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2026年6月,一家连锁品牌告了一家夫妻小店,理由是商标侵权。连锁这边是“遇见小面”,夫妻店叫“渝见小面”。老板娘对着镜头哭诉说“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一千碗才够赔”——画面一出来,舆情瞬间炸了。没几天,遇见小面创始人公开道歉、撤诉,还说要无偿把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送”给店主。                    (图源“遇见小面”抖音号)        一场诉讼,从起诉到道歉,翻车翻得干净利落。但热闹完了,正经问题还在: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基础。 一、商标近似,不等于必然混淆          (图片来源于“央视频”抖音号)        遇见小面诉讼的核心主张之一是“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所以构成近似。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九条,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还必须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混淆...
  • 点击次数: 13
    2026 - 06 - 12
    微结构能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从《专利法》规定、《客体指引》到司法实践的全面解析实用新型专利因审查周期短、费用较低、授权相对容易,成为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保护结构类创新的常用选择。然而,随着微纳制造、材料表面工程、微流控器件、电池电极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微结构”相关技术日益增多,申请人常常面临一个核心问题:这类微尺度特征能否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保护?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以下简称《客体指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系统分析微结构实用新型的保护边界,并提出实务撰写建议。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定义与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据此,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客体指引》进一步明确,实用新型仅保护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和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自然存在的物品,均不在保护范围之内。二、《客体指引》对形状、构造及微结构的明确界定《客体指引》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解释。其中,产品的形状是指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空间形态,不能以自然形成或随意堆放的形态作为特征。而产品的构造则是指各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与相互关系,包括机械构造、线路构造以及复合层结构等。值得注意的是,《客体指引》明确将“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排除在构造之外。这意味着,如果微结构本质上是材料内部的分子或微观组织变化,即使能够产生积极技术效果,也难以被认定为受实用新型保护的构造。相比之下,复合层结构(如渗碳层、氧化层)因在宏观层面形成明确的分层与物理差异,通常可以作为构造特征获得保护。在材料特征的处理上,《客体指引》指出:仅使用已知材料...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