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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年利率达到四倍LPR,律师费还会获得支持吗?

本文作者:陈巴特


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很多人在出借款项时,会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通常,一般其他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人民法院对合理律师费的请求会予以支持。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同样会获得判决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被告许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于2021年10月12日前偿清,月利率1.5%,逾期偿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并由许某承担律师费。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此陈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许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7000元,并从2021年10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2、许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用5万元。 

【不同观点】

  关于原告陈某要求支付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主张的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与利息总计已经超过了按照四倍LPR计算的利息,故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系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而造成出借人对外支出的款项,属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陈某已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只是按照本地规定的计费金额偏高,依法应当支持部分。

【判决结果】

1、被告许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

2、被告许某向原告陈某支付借款期内利息23100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向原告陈某支付自2021年10月13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的利息。

3、被告许某向原告陈某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

【案件评析】

上述判例可见,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年利率达到或超过四倍LPR,律师费是否会获得支持,归根结底的问题是律师费是否属于《规定》中的“其他费用”。笔者认为,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不应当属于《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首先,从“其他费用”的性质来看,系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不同于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在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对利率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此情形下,若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折算下来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四倍LPR。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论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还是其他费用,其法定高限是相同的,均为以逾期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四倍LPR计算的数额。依据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其他费用”的性质应当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该成本除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外,还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但国家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借款人获得借款所支付的成本上限进了规定,即不能超过年利率四倍LPR。而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出借人费用的支出和损失,并不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两者性质不同。

其次,从“其他费用”产生时间来看,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一般在出借人支付借款时交纳或在支付本金时扣除,或在偿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但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出借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支出的款项,两者发生时间不同。同时从立法者在对“其他费用”的解释中,仅列举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并不常见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并未将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其他费用”列举出来,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也并未将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其他费用”。

  再次,对于律师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予支持,还应审查双方对此有无约定、该费用有无实际发生、该费用的发生有无必要性和合理性、有无超过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对律师费在陈某出具的借条中有明确约定,即“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并由许某承担律师费”,且在庭审中陈某举示了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同时其主张的5万元律师费与请求金额32.7万元相比,律师费偏高,故对原告陈主张的律师费5万元依法予以支持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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