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云游戏平台合规问题浅析

本文作者:王亭入


行业内,通常将2019年视为云游戏的元年,2020年,云游戏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离爆发仍然很远。但是作为5G技术最有可能落地的应用场景之一,云游戏显然具有非常巨大的潜力,目前国内外的游戏巨头都在加码云游戏,这其中自然少不了法律问题的研判。

 

一、云游戏简单介绍

 

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云游戏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游戏方式,在云游戏的运行模式下,所有游戏都在服务器端运行,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在客户端,用户的游戏设备不需要任何高端处理器和显卡,只需要基本的视频解压能力就可以了。这个解释高度专业化和抽象化,为了便于理解云游戏,本文用更加通俗地解释如下。在云游戏中,游戏内容提供商(比如索尼)、云游戏平台(比如网易云游戏平台)、用户(玩家)、流量提供商(比如移动,联通和电信)的角色不同。如果这些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的话,云游戏会是这样的模式:索尼专心提供各种游戏,网易云游戏平台专心搭建平台(简单理解为APP,实际上还可以是网站,电视客户端等),并把索尼的游戏预先安装在平台上,并且通过云平台自己的服务器就可以运行游戏,玩家不需要下载索尼的游戏,只需要在自己的终端上(主要是手机)下载网易云游戏平台的APP,登录APP后,可以从琳琅满目的各种游戏中,选择索尼的某款游戏,直接在玩家自己的手机上就可以操作索尼的游戏。

 

因此,云游戏平台有两个重要的特点,第一,用户手机在不下载安装游戏的情况下,通过云平台就可以操作大型的游戏,云平台完成了对大型游戏的实质性计算和操作,用户仅仅是通过手机向云平台发送指令。简单说,用个破手机一样能玩大型游戏,而现在大多数游戏是需要下载到手机或者电脑的,对配置的要求很高。第二,云游戏目前最大的障碍在于流量成本。 5G之前最大的障碍是传输速度,迟延过于严重用户体验差。实际上云游戏的技术十几年前就有了,但是限于迟延的问题无法解决,一直没有的发展起来,但是5G技术的出现则意味着云游戏发展的窗口期终于到来。当然,5G并不意味着云游戏马上就可以进入高速发展期,因为还有一个非常商业化的因素,即昂贵的流量对于平台是很大的负担。

 

云游戏中,各个参与者的盈利模式不同。对于云平台而言,主要是通过收取平台用户的时长费获利。用户如果想要操作平台内的游戏,首先要注册成为平台的用户,并且给自己的平台账户充值用于购买平台的使用时间。对于游戏内容提供商而言,利润主要来自于平台缴纳的许可费和用户在操作游戏时购买皮肤等道具的费用。对于流量提供商,利润自然是平台购买流量的费用。

 

二、云游戏平台相关法律问题

 

云游戏平台既可能是技术服务提供商,也可能是内容提供商。如果是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按照通知-删除的规则处理,如果是内容提供商,则需要承担直接责任。 这种区分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非常成熟的规则,云游戏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假定云游戏平台是内容提供商,那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云游戏平台经过授权上线了游戏,第二种情况没有授权。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有授权

 

云游戏平台的合规需要重点关注:

 

1、数据合规

 

云游戏平台不可避免的要处理玩家的数据,包括玩家的云游戏平台用户名和密码,操作游戏的历史记录,充值记录,充值途径,以及登陆游戏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有,例如QQ号)等,这些是数据合规的重要内容。有些数据处理的授权可以通过游戏内容提供商直接获得,有些则需要单独征得玩家的同意。另外,游戏的社交化趋势也意味着对玩家数据的处理要格外谨慎。例如:云游戏平台可能会要求读取玩家A的手机通讯录,目的是为了识别通讯录中的好友BC是否是同一云平台的用户,从而帮助他们在平台内建立社交联系(简单说,成为游戏内的好友或联系人),那么云游戏平台对于通讯录中BC的名字和联系方式的储存时间就要做到最小化,在读取了通讯录后理论上可以马上判断BC是不是平台的用户,如果不是,则需要立即删除或者匿名化BC的信息,而不得主动给他们发送营销短讯,或者继续存储该信息以期望BC在未来成为平台用户时再利用这部分信息。这个例子的处理规则,通过凌某诉抖音案件得到明确((2019) 0491 民初 6694 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2、游戏合规

 

尽管游戏本身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具有许可证、是否侵犯第三人权益等首先是游戏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但是云平台对游戏本身可能的违法违规之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云游戏平台此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云游戏平台只有在明知或应知游戏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仍然予以上线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直接责任。例如游戏具有许可证是平台必须要核实的内容,不核实则需要承担直接责任。例如游戏内容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仍不下线游戏的,则对侵权扩大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平台要特别注意与游戏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合同。由于优质的游戏属于稀缺资源,游戏内容提供商具有很大的话语权,一般提供格式合同供分发渠道(包括云平台)签署,此时平台往往没有商业能力进行谈判以修改合同。因此,提醒云平台经营者的是,此时并不是只能“认命”,签署合同就一了百了,而是对于合同中没有涉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歧义的条款,要注意通过微信、电邮等方式巧妙地与游戏内容提供商进行沟通,留下证据。那么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对于格式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则是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解释。这个实战的技巧请云平台经营者务必注意,对于游戏内容提供商而言,也意味着内部培训自己员工的重要性,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不要跟分发渠道随便交流。

 

3、服务合规

 

无论是将云游戏平台与玩家之间的关系视为是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还是一种服务合同,云游戏平台对玩家都负有直接的安全保障责任和质量责任,如果玩家的账户被盗,平台没有事先采取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障,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赔偿玩家。如果平台无法实现随时随地的登陆操作,相当于违约,也需要赔偿玩家。再比如,一个云游戏平台内具有丰富的游戏资源,因此吸引了大批的玩家充值消费。但是突然云游戏平台内的游戏资源急剧减少或者排行榜靠前的游戏突然下线,这样肯定会引起玩家的不满,要求退费。如果这种游戏资源的下降是因为游戏内容提供商导致的,平台可以按照违约追究游戏内容提供商的责任,那么尽量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违约责任,比如把玩家退费作为计算损失的一部分,对平台具有显著的保护作用。

 

第二种情况:无授权

 

云游戏平台可能面临来自于游戏内容提供商的下述侵权指控:

 

1)         预装游戏,侵害计算机软件复制权(有时,权利人会就游戏中的美术元素、音乐元素和连续动态画面(类电作品)同时主张被侵权了复制权,但是参考广东高院2020年关于网络游戏的审判指引,如果可以实现游戏整体保护的,对元素保护一般不再支持)。

2)         在平台上推广游戏时不可避免的要使用游戏的美术元素、音乐元素、以及短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类电作品复制权和信网权的侵害。

3)         向玩家传送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对类电作品的复制权和信网权的侵害(复制权一般会被信网权吸收,先有复制后有传播)。

4)         违反反法第二条的商业道德(平台相当于拦截了游戏内容提供商的用户,用户不用再下载安装游戏了,形成对游戏的实质替代,掠夺权利人的商业机会,利用游戏宣传自己的云游戏平台)。

5)         违反反法第六条,因为对于游戏和游戏元素的使用,可能误认为平台与游戏内容提供商之间具有合作关系等。

6)         违反反法第十二条,因为平台内的游戏如果不是游戏内容提供商提供,有时候可能会出现无法充值的情况,相当于平台限制了游戏的功能。另外,游戏内容提供商一般会有风险控制机制,例如玩家通过平台的账号登陆平台后,在操作某个具体的游戏时,还要通过微信号登陆该游戏,由于微信会识别登陆的IP地址,此时会把云平台的IP地址(有时候还是动态的)识别为登陆地址,从而与用户登陆微信的常用地址不同,系统会识别为微信号存在风险(例如被盗取),进而冻结账号。另外,云游戏平台的流量消耗巨大,为了节省流量,对于游戏的画质往往会进行控制,这对游戏内容提供商而言,会降低游戏在玩家中的口碑,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7)         侵害商标权。云游戏平台难免会使用游戏的名称(往往同时也是注册商标)用于宣传推广,侵害游戏内容提供商的商标权。

 

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游戏往往会随时下线,此时云游戏平台对其用户相当于违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户因此提出退费,一般会得到支持。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6 - 06
    作者:刘艳玲创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不仅涉及技术的应用,也涉及对消费者行为、市场趋势和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洞察。如果创新技术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重塑商业运作模式[1]。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一种创新技术产品从无到有,再到成功上市大概要经历以下阶段: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中包括技术产品化和产品商业化。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研发成本、生产制造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整个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这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技术产品商业化成功的有力助推手。本文是笔者提供法律和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分享,以下以产品创新的推进进展为时间线进行讨论。 在战略阶段,通过对技术和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获得技术情报。技术情报能够揭露技术趋势、技术成熟度、技术边界和技术应用生命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应不应该投入某个技术领域的研发,以及如果投入应该走哪条技术路线指明方向。例如,技术应用生命周期包括萌芽期、过热期、低估期、复苏期和成熟期,技术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创新策略和商业策略不同。技术情报还可以为专利布局和技术成果成功转化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 商业人士应该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成功来说非常重要。这种保护需要在研发阶段,就有意识、有策略地对所研发的技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筹划哪些技术适合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技术适合并且能够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以及计算机软件代码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来得到保护等。   随着技术研发的推进,当所研发的创新技术其技术成熟度达到7-9级时[2],可以着手进行技术商业化。技术成熟度到达7级意味着技术已通过模拟使用环境下的系统样机验证。通常来说,刚开始可能只是一个人或一家单位发起一项新技术的研发,随着新技术研发...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5 - 30
    作者:张琳本律师于近日办结了同一个自然人就一起交通事故向同一个法人单位分别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两个关联案件均调解结案,为代理的法人单位成功避免了双重赔偿。 一、基本案情自然人XXX乘坐自然人AAA驾驶的车辆在上班路上与自然人BBB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XXX受伤致残。YYY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交警调查交通事故时称XXX和AAA是YYY公司的临时工,未与YYY公司签合同,AAA驾驶的车辆为YYY公司配发,事发时是从YYY公司的工人宿舍出发去某小区执行绿化任务。交警最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AAA和BBB为同等责任,XXX无责。另外,XXX与YYY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YYY公司也未为XXX缴纳社保。后XXX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AA、BBB、BBB的用人单位、BBB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AA以其为YYY公司所雇员工且事发时为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YYY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YYY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被法院批准。同时,XXX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YYY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1、在交通事故案一审程序中,YYY公司主张如XXX认为其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发时在上班途中构成工伤,XXX就YYY公司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应由XXX撤回对YYY公司的起诉,或本案中止审理等待XXX与YYY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但法院并未采纳YYY公司的意见,认为AAA系YYY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AAA的责任由YYY公司承担,遂判决YYY公司在AAA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XXX承担赔偿责任。YY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在劳动争议案仲裁程序中,...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5 - 16
    作者:张嘉畅2025年4月21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第八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案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最终被认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刑期最高长达4年,最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4个月)。此外,3名侵权人还被处以最高150万元的民事罚金。在本案当中,被告陆某某自2020年起,开设了多个违规盗版视频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非法向公众提供各类影视作品。另外两被告季某某、方某明在明知陆某某开设的网站为违规网站的情况下,依然向其出售影视网站模板,并持续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共计收取6990余元。在此期间,陆某某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其开设的盗版网站上投放涉黄、涉赌广告,广告费收入超过148万元人民币。2024年初,3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又因上述盗版网站大量传播当时影院热映的《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热辣滚烫》等贺岁档电影,各电影出品方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某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以上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在案事实,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陆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效能。它不仅妥善解决了各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问题,还有效处理了被害人的民事赔...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5 - 09
    作者:陈巴特将银行账户借给父亲临时周转,儿子凭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或许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正是因为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现实生活中,亲友、同事甚至企业和员工之间,借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大量存在。殊不知,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很可能和借款人或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一定条件下,出借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一、基本案情陈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关系。2021年初,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提出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按月还息,先息后本,两年还清。张某考虑双方好友关系以及有利可图,便同意借款。因张某在农业银行账户有足够的活期存款可使用,遂要求陈某使用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又因陈某此前未开设农业银行账户,故在未向儿子陈小某告知用途的情况下,借用儿子的农业银行账户,并指示张某将借款转入该账户。于是,张某将30万元借款转入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陈小某对父亲陈某使用其银行账户借款并不知情,亦未实际使用该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只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张某多次催讨,陈某虽向张某承诺一定会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但其迟迟未予偿还。张某忍无可忍,将陈某和陈小某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息,陈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能充分证明陈某向其借款及偿还了一年利息的事实,被告陈某亦完全认可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且愿意偿还。但是,双方在陈小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法庭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张某主张:首先,原告虽要求陈某提供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但陈某完全可以亲自到农业银行新开设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不必借用其儿子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 其次,被告陈某和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借用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时向陈小某告知了用途,陈小某对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张某...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