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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开具发票,投诉税务部门有用么

编者按:


有关合同一方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成为热点话题。最高院作出的一份判决认为,法院应对此诉求应该进行审理,但也有个别法院认为该诉求不属于民事范畴,另一方不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范畴,应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在某贸易公司与某轮胎公司的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判决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判决生效后,另一方始终拒绝开具发票,即便是在税务部门介入之后,该案的发票开具和取得问题仍未取得妥善的解决。



1


基本案情


2010年、2011年A轮胎公司与B贸易公司之间订立合同,B贸易公司购买A轮胎公司的轮胎。因货款争议,A轮胎公司提起诉讼,因管辖权异议后被移送至B贸易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贸易公司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196号判决),A轮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再审,B贸易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

196号判决已生效,其确认:A轮胎公司与B贸易公司合同真实有效;至2012年6月,A轮胎公司共向B贸易公司发货17675101元,B贸易公司只付货款17386702.5元,次品轮胎赔偿应退B贸易公司204657元;A轮胎公司已开具1005000元的增值税票。196号判决:



一、B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A轮胎公司货款83741.5元;

二、A轮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贸易公司开具16381702.5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A轮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B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1日,B贸易公司向A轮胎公司所在省国税稽查局邮寄举报信,举报A轮胎公司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后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的巨额税款;A地税务局稽查局于8月3日,对A轮胎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A轮胎公司未按期改正,A地税务局稽查局于9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A轮胎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

2018年9月26日,A地税务局稽查局收到B贸易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5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


经核实,你公司举报后,A地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予以立案;经过税务检查,A轮胎公司存在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税务部门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其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税务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对于申请公开的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的书面材料信息,属于案情资料,你公司作为本案的检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B贸易公司对A地税务局稽查局的信息公开回复不服,提起诉讼。


2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B贸易公司举报A轮胎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A地税务局稽查局核查认定A轮胎公司存在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在A轮胎公司未按期改正的情况下,对A轮胎公司处以罚款,且已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告知了B贸易公司处理结果,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A地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的A轮胎公司2013年11月7日、2014年1月2日纳税申报表及对应的财务凭证,表明A地税务局稽查局对A轮胎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且掌握A轮胎公司不存在偷逃税行为的资料,A地税务局稽查局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判决:驳回B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B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B贸易公司举报A轮胎公司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A地税务局稽查局就上述问题已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A地税务局稽查局已履行法定义务。上诉人B贸易公司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律师点评


本案历程曲折,B贸易公司虽然在2015年就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A轮胎公司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但是A轮胎公司一直拒绝履行,B贸易公司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A轮胎公司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等途径,希望实现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目的,但截止到2019年末却依然未能实现。

发票的开具与否,涉及两个领域,一个是合同法领域,可以作为一方的附属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是在行政法领域,取得收入的合同一方不按时开具发票,将违反其法定义务。

未开具发票,作为一个消极行为,该行为如果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税务部门仅能就其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未开具发票的一方接受处罚后,仍拒绝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后不向另一方交付,则另一方寄希望于通过举报等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希望则有可能落空。

面对上述困境,如何更好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呢,除了要审慎地选择交易伙伴之外,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对一方不开具发票设置较高的违约赔偿条款,或许才是更为有效的约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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