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合理使用OR侵权?

目前,短视频领域异常火爆,B站、西瓜视频、抖音、快手等平台每天都有众多视频创作者发布自己的原创视频,这些视频的题材类型多样,既有广大网友对自己生活的记录,也有知识科普、自制情景剧、游戏和电影解说等多种类型。


但是在短视频热火朝天发展的同时,众多的视频创造者由于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很可能侵权。今天我们就“合理使用”以及短视频中引用他人几种常见的作品类型是否侵权进行分析。



1


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共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主要要件包括:


  • 第一,该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情形。

  • 第二,该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

  • 第三,该行为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其中针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中的“适当引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4月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1条规定: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的四个考虑因素:


  • 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 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

  • 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 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短视频在网络传播中的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合理使用”,我们主要看第六条中的第(一)项、第(二)项: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同时,对于判定侵权是否以获得盈利为必要条件的问题,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同时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规定有不同的处罚措施,因此,只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如构成侵权,侵权人不可以未获得经济利益为由进行抗辩。



2


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认定


1
使用他人文字作品


如仅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对于引用文字部分在视频中所占的比例,依照《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规定:“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如果视频的主要内容都来源于他人的文字作品,此时就构成侵权。例如,在辛先生诉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唯一坚持的事,那就是一直爱你》短视频侵权案1中,辛先生认为被告在短视频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与其在知乎上的回答完全一致,二者虽作品形式不同,但亦存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2
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


在视频中引用他人的影视作品仅仅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主要以影视作品为基础创作的短视频包括电影解说类、鬼畜类、原画配音类等,则存在很高的侵权风险。


例如,因不满知名电影解说博主“谷阿莫”制作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影片,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以擅自取用电影片段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谷阿莫告上法庭


另外一个案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线软件“图解电影”将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制作成连续图集,而被优酷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2法院认为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图解电影”的行为构成对优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3
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

如果视频目的是音乐介绍,而引用少量的音乐片段,则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但是制作视频使用到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不能以“合理使用”抗辩,此时涉及侵权。


例如,拥有千万粉丝的大V级短视频博主Papi酱旗下公司papitube的运营短视频账号“Bigger研究所”所发布的一条短视频里,因使用《walkingby the sidebike》作为背景音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3,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涉案作品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


4
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


如果满足“合理使用”原则,例如对摄影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引用摄影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说明某一问题,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不构成侵权。


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未取得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在网络中传播,构成侵权。例如,某公众号在发布的文章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所有并已经进行作品登记的摄影作品,并且未为原告署名,该公众号的运营者以其未因这篇文章获利并立即删除了相关文章进行抗辩,但法院未予采纳,法院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4



短视频创作者在视频中使用他人的作品,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侵权风险。对此,一方面,短视频创作者应当熟知“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在面对侵权追责时,善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短视频创作者在视频制作时应当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授权,避免因“抄袭”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合理使用OR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7683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87

3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2014

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4330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6 - 06
    作者:刘艳玲创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不仅涉及技术的应用,也涉及对消费者行为、市场趋势和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洞察。如果创新技术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重塑商业运作模式[1]。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一种创新技术产品从无到有,再到成功上市大概要经历以下阶段: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中包括技术产品化和产品商业化。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研发成本、生产制造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整个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这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技术产品商业化成功的有力助推手。本文是笔者提供法律和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分享,以下以产品创新的推进进展为时间线进行讨论。 在战略阶段,通过对技术和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获得技术情报。技术情报能够揭露技术趋势、技术成熟度、技术边界和技术应用生命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应不应该投入某个技术领域的研发,以及如果投入应该走哪条技术路线指明方向。例如,技术应用生命周期包括萌芽期、过热期、低估期、复苏期和成熟期,技术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创新策略和商业策略不同。技术情报还可以为专利布局和技术成果成功转化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 商业人士应该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成功来说非常重要。这种保护需要在研发阶段,就有意识、有策略地对所研发的技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筹划哪些技术适合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技术适合并且能够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以及计算机软件代码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来得到保护等。   随着技术研发的推进,当所研发的创新技术其技术成熟度达到7-9级时[2],可以着手进行技术商业化。技术成熟度到达7级意味着技术已通过模拟使用环境下的系统样机验证。通常来说,刚开始可能只是一个人或一家单位发起一项新技术的研发,随着新技术研发...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5 - 30
    作者:张琳本律师于近日办结了同一个自然人就一起交通事故向同一个法人单位分别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两个关联案件均调解结案,为代理的法人单位成功避免了双重赔偿。 一、基本案情自然人XXX乘坐自然人AAA驾驶的车辆在上班路上与自然人BBB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XXX受伤致残。YYY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交警调查交通事故时称XXX和AAA是YYY公司的临时工,未与YYY公司签合同,AAA驾驶的车辆为YYY公司配发,事发时是从YYY公司的工人宿舍出发去某小区执行绿化任务。交警最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AAA和BBB为同等责任,XXX无责。另外,XXX与YYY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YYY公司也未为XXX缴纳社保。后XXX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AA、BBB、BBB的用人单位、BBB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AA以其为YYY公司所雇员工且事发时为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YYY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YYY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被法院批准。同时,XXX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YYY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1、在交通事故案一审程序中,YYY公司主张如XXX认为其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发时在上班途中构成工伤,XXX就YYY公司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应由XXX撤回对YYY公司的起诉,或本案中止审理等待XXX与YYY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但法院并未采纳YYY公司的意见,认为AAA系YYY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AAA的责任由YYY公司承担,遂判决YYY公司在AAA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XXX承担赔偿责任。YY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在劳动争议案仲裁程序中,...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5 - 16
    作者:张嘉畅2025年4月21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第八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案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最终被认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刑期最高长达4年,最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4个月)。此外,3名侵权人还被处以最高150万元的民事罚金。在本案当中,被告陆某某自2020年起,开设了多个违规盗版视频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非法向公众提供各类影视作品。另外两被告季某某、方某明在明知陆某某开设的网站为违规网站的情况下,依然向其出售影视网站模板,并持续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共计收取6990余元。在此期间,陆某某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其开设的盗版网站上投放涉黄、涉赌广告,广告费收入超过148万元人民币。2024年初,3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又因上述盗版网站大量传播当时影院热映的《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热辣滚烫》等贺岁档电影,各电影出品方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某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以上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在案事实,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陆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效能。它不仅妥善解决了各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问题,还有效处理了被害人的民事赔...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5 - 09
    作者:陈巴特将银行账户借给父亲临时周转,儿子凭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或许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正是因为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现实生活中,亲友、同事甚至企业和员工之间,借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大量存在。殊不知,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很可能和借款人或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一定条件下,出借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一、基本案情陈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关系。2021年初,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提出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按月还息,先息后本,两年还清。张某考虑双方好友关系以及有利可图,便同意借款。因张某在农业银行账户有足够的活期存款可使用,遂要求陈某使用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又因陈某此前未开设农业银行账户,故在未向儿子陈小某告知用途的情况下,借用儿子的农业银行账户,并指示张某将借款转入该账户。于是,张某将30万元借款转入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陈小某对父亲陈某使用其银行账户借款并不知情,亦未实际使用该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只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张某多次催讨,陈某虽向张某承诺一定会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但其迟迟未予偿还。张某忍无可忍,将陈某和陈小某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息,陈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能充分证明陈某向其借款及偿还了一年利息的事实,被告陈某亦完全认可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且愿意偿还。但是,双方在陈小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法庭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张某主张:首先,原告虽要求陈某提供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但陈某完全可以亲自到农业银行新开设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不必借用其儿子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 其次,被告陈某和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借用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时向陈小某告知了用途,陈小某对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张某...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