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为其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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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男方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庭审中女方坚持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法院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男方起诉。随后,男方搬出住处另行租房居住。
2020年5月,男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女方拿出分居期间为其父母看病所借债务,要求男方共同负责,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笔者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仅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其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目前,司法界针对该问题有二种不同的分析,尚无统一定论。
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但从法律上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考虑到赡养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并非女方主观因素而产生,自然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一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规定限定共同债务为“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为父母治病显然不属于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二个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儿媳妇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如果将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加重了另一方的义务;第三个理由双方在分居期间,且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既然是分居状态,双方的财产已相互独立,特别是在本案中,男方已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后随即搬出另行租房居住,在分居期间矛盾未有缓和,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仍然单方对外借款为其父母治病,继续要求男方给付其父母看病而形成的借款显然对男方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上述理由基础上增加三个理由:一、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该条未注明在分居且未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也适用。该第17条是指的一般情况下,而本案有一些特殊性,即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民事活动需要根据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中,男方提出离婚后被驳回起诉随即搬出另行居住,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男方负责女方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显然有违公平合理。二、现行的《婚姻法》更注重保护财产的个人所有权,能够确定的个人财产不论经过多少年,都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方为父母治疗所欠债务虽不属于财产分割,但在双方分居状态仍然要求男方承担,无疑加重了男方的财产承担义务,从而直接导致男方个人财产的减少。三、考虑到女方在本身没有能力负担其父母的医疗费的情况下,女方仍对外借款而形成债务,女方父母的医疗费用金额巨大,容易直接导致道德风险。因为男方和女方父母并非共同生活状态,无法评估女方父母资产情况,如果法院仍支持女方的诉求,女方很容易出现不使用父母资产看病而出现女方借款看病情况,这种情况下对男方是极不公平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一种观点去判决,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法官突破现有的明确法律规定确有很大难度,我们对此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法院应区别具体情况而判决,特别在本案中,因为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无论从法律上、个人感情上,仍要求男方承担女方为其父母看病所产生的负债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违背了《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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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构建数据治理体系”,定期评估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要求“以构建企业数字时代核心竞争能力为主线,制定数字化转型方案,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后,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数据安全与流通合规奠定基础后,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创新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也加快构建了数据确权、登记、交易等基础制度。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协同推进,也为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发展新思路,如何推动国企数据要素从“资源”走向“资产”,从合规必答题转化为增值新引擎成为亟待深度探索的命题。一、国企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顶梁柱”,在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既面临战略机遇,也面临多重挑战。当前国企数字化转型过程可能存在两大挑战:一方面,数据资源甄别能力不足,国企在各行各业经营过程中可能积累了大量不同的业务数据,但对哪些数据资源可以申请产权登记、哪些数据资源可以入表、如何归集成本、怎样评估等存在模糊界限,导致大量潜在数据资产未能有效识别和挖掘;另一方面,数据产权界定复杂,因国企自身的所有制属性,其数据资源往往涉及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等多方主体,在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框架下,各方权责利边界尚未完全厘清,收益分配机制缺位,使得数据资源难以顺利转化为可确认、可计量的数据资产。二、为什么国企要重视数据资产入表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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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一、官网的定义与功能定位“官网”是“官方网站”的简称,在中国法律语境下,通常指由特定组织、企业或政府机构正式设立和运营的网站,使用经合法注册的域名(如.cn、.com.cn等)。官网应当完成ICP备案(非经营性)或取得ICP许可证(经营性),代表该主体的正式立场,具有公示和公信力。在实践中,政府官网使用.gov.cn域名,需经严格审批,且仅限政府机构注册。企业自称“官网”则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约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本文主要聚焦于企业官网,即由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创建、注册和运营,代表企业意志、面向社会公众、展示企业信息的网站。企业官网通常包含首页、关于我们、产品(服务)中心、技术服务、新闻中心、联系我们等板块。它作为数字时代的核心商业基础设施,承载着多维度的功能。有些官网构成运营场所,用于展示产品/服务信息、技术参数、应用场景,发布促销活动、案例故事,有些官网还具有交易功能,如在线支付、订单管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官网更重要的功能是输出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品牌故事、企业价值观,进而为企业获得消费者信任。二、官网展示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前所述,官网承载着对外展示企业形象、品牌美誉的功能,因此大部分官网都会展示企业相关产品。那么,企业在官网上发布自家产品及品牌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从广告法的角度来说,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所能控制的互联网空间中向不特定的人群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广告法的定义,属于应当被广告法所规制的行为,即广告宣传行为。如果未介绍产品或服务,仅是单纯发布自身名称(姓名)、简称、商标、标识、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企业简介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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