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被遗忘权”初探

被遗忘权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还没有广泛进入学术讨论,但毕竟已经有了一些学术观点和迄今为止的唯一一个案例。本文简明扼要地对被遗忘权进行介绍,以启发读者继续思考,但本文并不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被遗忘权(Rightto beforgotten)与个人数据相关,即在一定情况下,个人可以要求控制其真实个人数据的其他方删除该数据,即相当于让世人遗忘这个数据,遂有被遗忘权的说法。


例如,张三曾欠债不还,成为老赖,新浪网对此进行了报道。两年后,张三已经还钱了,对网上的报道感到难为情,要求新浪网予以删除。张三据以提出这项要求的法律依据,在欧洲,就是被遗忘权,在中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术语,只能从民法特别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处着手,进行处理。

案例一:谷歌与冈萨雷斯案

1998年,西班牙《先锋报》刊登了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遭拍卖房产的公告。2010年,冈萨雷斯发现,如果在谷歌输入他的名字,会出现指向《先锋报》关于其房产拍卖的网页链接。冈萨雷斯认为,相关债务问题很多年前就已经解决了,这些信息与其目前的状况已经没有关系了。冈萨雷斯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EPD)投诉,要求《先锋报》删除或更改其网页上的相关信息,要求谷歌删除或更改搜索结果中显示的相关链接结果。西班牙数据保护局认为,拍卖信息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广泛通知竞拍者参加拍卖而发布的,《先锋报》发布该消息是合法的,冈萨雷斯无权要求删除或更改。但网络搜索引擎是数据处理者,如果其对数据的定位和传播侵害了公民数据受保护的基本权利,就应当将这些数据从搜索结果中删除。AEPD命令谷歌将上述与冈萨雷斯相关的信息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谷歌向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1】

法院认为,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如果能证明按照名字搜索到的结果与搜索引擎当时对该信息的处理目的没有关系,可以要求其删除链接。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和搜索引擎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公众获取信息权相冲突。如果考虑到信息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认为有必要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相关信息以保障公众获取该信息的权利时,信息主体无权要求删除该链接。拍卖信息已经过去了16年,也没有特殊原因需要维护社会公众对此事件信息的获取权、知情权。最终,法院认为,谷歌的行为属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规定的“数据处理”,谷歌属于“数据控制者”,应当承担删除链接义务。【2】

关于被遗忘权的其他案例,例如:

GC, AF, BH and ED VS the 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des libertés (French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France) (‘theCNIL’)案,【3】本案中,法院对被遗忘权的内容和例外进行了深入分析。

Google Inc., and the 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libertés (French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France)案,【4】本案中,法院认为谷歌只需要在欧盟成员国遵守关于被遗忘权的法令,欧盟域外应尊重不同国家的法律,欧盟不应干涉,即便在其他国家搜索结果内容是关于欧盟境内的事实。

案例二:任某与百度案

中国目前仅有一个案例,即任某诉百度案,【5】原告任某曾在某教育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招牌为陶氏教育,但是陶氏教育后来声名狼藉(任某所述,并不代表作者观点或事实)。任某离职后继续从事教育行业,在百度搜索自己的名字,搜索结果会出现“陶氏教育任某”等,任某认为,这给其名誉造成损害,侵犯了任某的姓名权、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此外,任某认为现在该教育公司与任某无任何关系,但这种搜索结果会使得公众认为二者存在关系,会误导任某的潜在合伙伙伴和学生,因此,任某有权利让这种曾经的关系被社会遗忘。

对于这种明显没有现行法律依据的主张,法院本可以驾轻就熟的以没有法律依据而一笔带过,但是一审法院罕见的进行了评述,这也使得本案成为了被遗忘权的第一案,实际上,国内还有很多实质上涉及被遗忘权的其他案例,都以其他案由或诉求掩盖了。法院的评述可以总结为,第一,不同人对企业的商誉判断很主观,客观商誉也会随着情况而变化(即对任某主张的陶氏教育声名狼藉做出回应),第二,任某离职时间并不久远,属于最近发生的情况,因此,该信息对于社会特别是任某所主张的客户或者学生,去了解任某是必须的。




01


欧盟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6】

1.Article17 Right to erasure (‘right to be forgotten’)擦除权(被遗忘权)

Thedata subj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obtain from the controller theerasure of personal data concerning him or her without undue delayand the controller shal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erase personal datawithout undue delay where one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applies: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擦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当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时,控制者有责任及时擦除个人数据:

  1. the personal data are no longer necessary in relation to the purposes for which they were collected or otherwise processed;

    个人数据对于实现其被收集或处理的相关目的不再必要;

  2. the data subject withdraws consent on which the processing is based according to point (a) of Article 6(1), or point (a) of Article 9(2), and where there is no other legal ground for the processing;

    数据处理是根据第6(1)条(a)点,[9]或者第9(2)条(a)点[10]而进行的,并且已经没有继续进行数据处理的其他法律根据,数据主体撤回同意;

  3. the data subject objects to the processing pursuant to Article 21(1) and there are no overriding legitimate grounds for the processing, or the data subject objects to the processing pursuant to Article 21(2);

    数据主体反对根据第21(1)条进行的数据处理,并且没有重大的法定理由可以进行数据处理,或者数据主体反对根据第21(2)条进行的数据处理;

  4. the personal data have been unlawfully processed;

    个人数据被违法进行了处理;

  5. the personal data have to be erased for compliance with a legal obligation in Union or Member State law to which the controller is subject;

    为了履行欧盟或成员国法律为控制者所设定的法律责任,个人数据需要被擦除;

  6. the personal data have been collected in relation to the offer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8(1).

    个人数据的手机与第8(1)条所规定的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相关


2.Where the controller has made the personal data public and is oblig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to erase the personal data, the controller, taking account of available technology and the cost of implementation, shall take reasonable steps, including technical measures, to inform controllers which are processing the personal data that the data subject has requested the erasure by such controllers of any links to, or copy or replication of, those personal data.
当数据控制者已经公开个人数据,并且负有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擦除个人数据的责任,控制者应当考虑可行技术与执行成本,采取包括技术措施在内的何理措施,将数据主体已经要求他们擦出哪些和个人数据相关的链接、备份或复制的事实,告知正在处理个人数据的(其他)数据处理者。

3.Paragraphs1 and 2 shall not apply to the extent that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当数据处理满足以下目的时,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再适用:
for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formation;
基于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

  1. for compliance with a legal obligation which requires processing by Union or Member State law to which the controller is subject or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task carried out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 in the exercise of official authority vested in the controller;

    遵欧盟或者成员国的法律义务进行数据处理或为执行某项基于公共利益的任务或者实施该数据控制者被赋予的官方权限;

  2. for reasons of public interest in the area of public health in accordance with points (h) and (i) of Article 9(2) as well as Article 9(3);

    为了实现公共健康领域符合第9(2)条(h)和(i)项以及第9(3)条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数据处理;

  3. for archiving purpose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scientific or historical research purposes or statistical purpose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9(1) in so far as the right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is likely to render impossible or seriously impair the achievement of the objectives of that processing; OR

    如果第一款所提到的权利会受到严重影响,或者会彻底阻碍实现第89(1)条公共利益目的、科学或者历史研究目的或者统计目的;或者

  4. for the establishment, exercise or defence of legal claims.

    为了提起、行使或抗辩司法诉求。


02
中国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八条: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总结




对被遗忘权内涵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关于个人数据,不包括非自然人;

第二, 是真实的数据,如果是非真实的数据,很容易通过其他法律予以制止;

第三,自然人因为各种原因,要求对这个数据具有控制能力的其他方,删除该数据。


目前,被遗忘权主要是对搜索引擎提出的一种要求,例如谷歌在欧洲收到要求删除个人数据的请求数量一直在增加。谷歌截至2018年3月10日收到了661448个删除请求,要求删除2449196个URL,而在2019年12月30日,已经收到了866882个删除请求,要求删除3444311个URL。谷歌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忽略了54.9%的请求。【7】但是,数据控制者也包括其他情形,例如在德国,曾经有杀人犯出狱后,要求某媒体的网络档案删除关于其杀人的报道,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对比欧洲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根本就没有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所有关于个人数据的保护,都要求一个前提条件,即该数据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或者数据的使用超出了个人同意的使用范围等。对于这些情况,假定前提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容易在法律上找到依据。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被遗忘权背后所蕴藏的法理在中国是毫无理由的,恐怕也不是这样。例如,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由于现在裁判文书都是上网公开的,那么可能会影响其一生的就业。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罪犯,伴随终生式的数据公开也不公平,这简直相当于封建社会对犯人的黥刑,而社会主义法制不应当允许这样的情况出现。


【1】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 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73175197 

【2】 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 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73175197 

【3】Case C-136/17,参见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218106&pageInd%20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335023

【4】Case C‑507/17 ,参见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218105&pageInd%20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1103956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初字号09558号判决书

【6】GDPR的英文全名为,Regulation (EU) 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April 2016 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5/46/EC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可以看出是关于自然人个人数据保护的法令

【7】 数据来源:

https://nakedsecurity.sophos.com/2019/12/02/convicted-murderer-wins-right-to-be-forgotten-case/ ,2020年6月25日访问

注:参考网址可复制到浏览器搜索框内打开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2
    2026 - 11 - 03
    电商侵权,如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近年来,电商平台上的侵权线索日益增多:假冒商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侵权、违规销售药品……对于企业权利人而言,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往往是比诉讼更便捷的维权路径。但涉及管辖、依据、程序等问题时,实践中常常一头雾水。本文将结合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商侵权行政维权的路径、依据与常见困境进行梳理。一、分清“投诉”和“举报”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的行为。它的制度功能是调解消费争议,适用主体是消费者。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企业权利人在平台上发现他人售假、仿冒、虚假宣传,自己并非消费者,与店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因此只能走举报途径,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选错渠道可能会因“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为由不予受理。二、常见的违法类型及法律依据确定举报路径后,接下来要锁定被举报行为的法律依据。我们日常工作中常见的违法类型及其依据如下:违法类型主要依据行政责任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称被冒用、攀附《...
  • 点击次数: 6
    2026 - 10 - 27
    业主将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又将部分拆除工程交由两名没有资质的工人实施。工程实施中发生意外,一名工人受伤致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工人自身承担责任吗?业主、建筑公司和包工头都需要承担责任吗?【案情简介】2025年10月初,业主A与建筑公司B签订《施工质量安全协议书》,约定B承包位于某商场的店铺“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协议书对双方安全责任约定详细、明确。随后,B将该项工程转包给自然人C。经人介绍,C联系到自然人D和自然人E。D和E向C提出,每人每天工钱为400元,两天拆除完毕。C不同意,提出2000元分包给D和E,每人1000元,两天内完工即可。D和E对此均同意。D在拆除吊灯灯槽过程中,灯槽一端突然掉落并砸到D身上,将D从脚手架砸到地上,受伤较重。C随即将D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D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机构亦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作出了结论。因各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D一纸诉状将A、B、C告至法庭,请求A、B、C共同赔偿D全部损失16万余元。D亦邀请E出庭作证。【争议焦点】法庭在调查后,确定了几个焦点问题:(1)D与A、B、C三方中的哪一方产生法律关系?是何种法律关系?(2)A、B、C三方是否有过错?是否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3)D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D主张其直接与C构成劳务关系,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而B选任没有资质的C承包该工程,存在选任过错;A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选任随意将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的B,亦存在过错。因此,A、B、C应当共同对D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具体怎么划分责任,由法庭认定。A辩称其作为业主,与D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且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B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安全协议书》对各方安全责任亦有明确约定,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对D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
  • 点击次数: 10
    2026 - 09 - 21
    受害人认为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太少了,是否还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更多赔偿款?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了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即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通过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赔偿义务人(即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也可以协商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就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直接给予赔付。在现实生活中,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经常会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一次性支付一笔确定款项,用来彻底了结侵权赔偿责任。相比较侵权责任纠纷之诉,一次性赔偿协议解决侵权赔偿责任的好处是:及时定纷止争,双方都避免了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支出以及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另外受害人还可以及时拿到赔偿款,避免了即使胜诉也可能长期无法取得赔偿款的风险。但是,有些受害人在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拿到赔偿款后,认为根据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更多的赔偿款。这时受害人还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款与侵权人已经根据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之间的差额?本文将结合三个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供读者借鉴和参考。一、案情简介案例一:孙某与刘某、某公司1、某公司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34989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3月1日,某公司1员工刘某驾驶在某公司2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孙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为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于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右桡骨远端骨折。2023年8月8日,孙某与刘某、某公司1、某公司2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授权转让协议...
  • 点击次数: 14
    2026 - 09 - 18
    从权利人视角:结构专利“相同或等同”的侵权判定之道作者:刘艳玲 律师在机械装备、医疗器械行业,原封不动的“照抄式”侵权正逐步减少。更常见的是竞争对手拿走专利的核心结构构思,做形式上的改动:把螺栓连接改成焊接、把外壳支撑改成独立支架,甚至更换核心零部件后带动相邻零件“配套修改“”——改动一个,牵动一片。这样专利权人还能否成功主张专利侵权?这直接指向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认定规则。同时也衍生出新的思考,AI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应当如何把握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标准。 一、判定基石:全面覆盖原则《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侵权解释一》)第七条确立了“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落入保护范围;反之,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落入保护范围。对结构类专利而言,权利要求通常可拆解为三类特征:部件本身(名称、形状、构造)、部件之间的关系(连接、位置、配合)以及必要的参数限定。维权的第一步是制作技术特征比对表。侵权比对时以下两个基本规律得到牢记:多做仍侵权:被诉产品在全部特征之外增加了其他特征(如多加一个传感器),不影响侵权成立;缺少可规避:省略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原则上即不落入保护范围。二、相同侵权:字面比对中的解释攻防相同特征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含义,无需判断创造性,直接对应成立。“相同”并非机械地逐字对照。依据《侵权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专利权利要求用语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法院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其他权利要求、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有特别界...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