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韦神”被判向斗鱼赔偿8522万元,看违约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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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游戏主播韦联(直播名:韦神)因违反解说合约,被湖北省高院一审判决向斗鱼直播平台赔偿违约金8522.5389万元,该消息一出,立即创造了两个第一。2017年9月7日,韦朕与斗鱼签订了为期2年的《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韦联作为斗鱼的独家解说员,在未取得斗鱼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解说或表演。在此之后,韦联凭借自身的努力和斗鱼平台给他的资源,人气很快打响,成为了游戏直播领域的“TOP”级人物。然而,在2017年12月6日,韦朕单方面宣布跳槽至虎牙直播平台,而前者正是斗鱼在游戏直播领域最大的竞争对手。之后,斗鱼将韦联诉至湖北高院。目前直播领域异常火爆,很多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的扶持可以很快获得巨大的人气值,随之而来的也是丰厚的收入,而主播作为直播平台的核心生产力,直播平台在培养主播或者吸收有一定名气的主播合作时,为了防止主播随意跳槽,往往都规定了天价的违约金,这种约定的本意是为了让双方紧密合作,但在真正要“分家”时,主播们一定要支付“天价”违约金吗?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对约定违约金有更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结合几个案例(部分内容),我们聊一聊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协议中如何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以及法院如何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江某(乙方)与虎牙平台(甲方)解约纠纷中,双方签订了《虎牙主播服务合作协议(预付)》,第7.3条约定本协议项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第7.3条约定,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乙方违反1.2款排他条款的约定,在甲方以外的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及解说,则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费用、道具分成、广告收入等),并要求乙方赔偿2400万元人民币或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章某(乙方)与虎牙平台(甲方)解约纠纷中,双方在签订的《虎牙主播服务合作协议(月付)》中的第7.3条约定,若章某未经虎牙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章某违反1.2款排他性条款的约定,在虎牙公司以外的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及解说,则构成重大违约,虎牙公司有权收回章某在虎牙公司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费用、道具分成、广告收入等),并要求章某赔偿500万元人民币或章某在虎牙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虎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高某与斗鱼平台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中第11.11条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鱼行天下公司书面许可,高某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约定的独家性授权,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任一合作事项类似的主播合约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主播协议,若高某违反本条任一约定的,或构成本协议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则鱼行天下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高某承担如下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暂时中止高某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直至高某纠正其违约行为、向鱼行天下公司返回在斗鱼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要求高某一次性支付违约金80000000元、高某在斗鱼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中单个自然月内最高可得收益的120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鱼行天下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以高某在斗鱼公司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作为违约金等;
通过上述几个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直播平台与主播的签约协议中,往往都约定了十分高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既有固定数额又有依照主播收入的倍数确定具体数额两种方式,以两者中最高者为违约金。同时,违约责任中还约定了主播需赔偿因解约给平台带来的全部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了主播离开平台产生的实际损失,也包括了预期利益损失。
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最终是如何确定的呢?
结合前文案例分析,在确定主播的确存在违约情形时,除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法院往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违约金数额。
一、直播平台的性质;
二、主播在跳槽至其他平台时的人气值;
三、主播在直播期间的总收入;
四、直播平台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公司,用户数量与流量,是互联网企业命脉之所在,是关系其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只有不断吸引用户,才能支撑其不断融资、生存与发展及盈利。同时,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公司又有其特殊性,主播作为该类公司的核心资产,平台在与主播签约后,会在主播身上投入了成本,让主播借助平台的力量获得源源不断的关注和社会知名度。每位知名主播背后对应的都是广大的用户,当主播违反协议解约,将会使得直播平台的用户随之流失,不仅让直播平台前期的投入付诸一炬,也让直播平台丧失与主播合作期间的可得预期收益。
直播平台在签约的主播身上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帮助主播在直播间获得更多人关注,越多的用户意味着更多的打赏和更高的商业价值。因此,法官在认定违约金时会考虑主播在违约时的人气,如在上文中江某与虎牙解约纠纷、高某与斗鱼解约纠纷中认定违约金数额都考虑了该因素。上文中提及的三个案例中都有以主播最高收入的倍数作为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因此主播在直播期间的总收入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直播期间总收入是说主播在平台开始直播后的所有收入,包括合作酬金、礼物收入、道具分成、广告收入等所有收入的总和。对于直播平台的实际损失,一般指因用户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在中江某与虎牙解约纠纷中,虎牙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了评估报告书,用以证明江某违约给虎牙直播平台造成的用户流失的商业价值损失,该评估报告对数据进行分析,平均单活跃用户价值为201.23元/户,根据评估结论为经济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28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17839700元。
预期利益损失一般指直播平台的预期分成收益无法实现,推广、技术支持化为乌有。假如主播继续履行协议,随着其直播时间的增加,在受众人群的知名度提高,其直播收益也会随之增加。
1、江某与虎牙解约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3951号裁判文书2、高某与斗鱼解约纠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1552号裁判文书3、章某与虎牙解约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178号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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