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巫师财经”解约风波 | 合同生效了吗

近日,在B站上坐拥311万粉丝、获赞数高达322.8万的认证up主“巫师财经”,宣布退出B站。消息一出,一时引起千层浪。B站在当晚就发布一份关于“巫师财经”单方面违约的公告,声称B站此前已经与“巫师财经”签订长期内容合作协议,认为“巫师财经”宣布退出B站的行为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


随后,“巫师财经”发布了针对B站公告的澄清,声称其在2020年4月15日向B站寄出单方签字版的《bilibili深度合作协议》(下文如无特殊表明,简称《合作协议》),但在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B站既未与其沟通签订进展,也未对协议盖章。


在此期间,其决定不在B站平台继续发展,遂在2020年5月19日向B站发函告知“不签署合作协议、撤回签字”,B站收到发函后,无视该要求,并强行向其支付一笔名为合作款的款项,且该款项无法拒收。


B站对“巫师财经”的澄清进行了回应,称双方均已完成盖章签字,《合作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巫师财经”针对B站的二次声明进行了回应,称直到“巫师财经”向B站发函的14天后,才收到B站完成盖章的协议电子扫描件。


由于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我们无法得知协议签署过程的真实情况,但在假设两方表述都是真实的情况下,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巫师财经”与B站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已经生效,以及“巫师财经”发函向B站告知不签署协议的函是否具有否定协议生效的效力。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一个合同的成立包括两个必要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阶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合同成立则是在承诺生效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撤回承诺,都可以阻止合同的成立。


结合上文中“巫师财经”与B站的解约纠纷,我们分别就两种情形来具体分析一下。



情形一


《合作协议》的内容是B站与“巫师财经”经过前期谈判后确定的,B站向“巫师财经”提供协议只是为了完成书面合同的签字盖章流程,或者双方前期未有谈判,但“巫师财经”也未对协议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其中“实质性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我们目前无法得知该协议的全文内容,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推断该协议的内容是约定双方将达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并且该协议一旦生效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符合下面两个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因此,B站即使未预先在《合作协议》上盖章,也可以认定为向“巫师财经”发出的要约。


“巫师财经”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B站向其发出的《合作协议》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巫师财经”有选择拒绝或者同意该要约的权利。


当“巫师财经”于2020年4月14日向B站寄出其已签字的《合作协议》时,意味着“巫师财经”同意B站向其发出的要约即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B站在签收该份协议后,则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


此时,如“巫师财经”想要阻止其签字的《合作协议》成立,就只能援用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承诺撤回”,但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但是依照“巫师财经”的表述,他在2020年5年19日才向B站表示“不签署协议、撤回签字”,此时距其向B站寄出签字版《合作协议》已经有约一个月时间,其撤回承诺的行为已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此时承诺已经生效,且B站现在已经在《合作协议》上盖章,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已经成立及生效。


“巫师财经”发布声明的行为并不能使《合作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以视为是一种单方面要求解除该协议的意思表示。


情形二


“巫师财经”在收到B站向其发出的《合作协议》后,其对该协议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巫师财经”将其已签字的《合作协议》寄给B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一个新的要约。


此时,如果“巫师财经”想要阻止其签字的《合作协议》成立,则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要约撤回”或者第十八条中的“要约撤销”。


其中,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很显然,从时间上看,“巫师财经”无法再撤回要约。那他能不能再撤销要约呢?


在“巫师财经”向B站寄出《合作协议》,一直到其向B站告知“撤回签字、不签署协议”,B站在此时间段未向“巫师财经”送达表示其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巫师财经”若要撤销要约,在时间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要约人撤销要约是有限制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果“巫师财经”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要约不可撤销,或者明确约定了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则其不能主张因B站迟迟未盖章而撤销要约。


对于B站是否能以“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为由主张该要约不可撤销,这需要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具体判断,在此不赘述。


如果“巫师财经”向B站寄出的《合作协议》中不存在符合上述“限制撤销要约”的情形,则在B站向“巫师财经”作出承诺前,“巫师财经”都有权撤销要约。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且在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那么在B站在收到“巫师财经”寄出的《合作协议》后,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承诺呢?


首先是承诺的期限是从何时起算,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巫师财经”在《合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承诺期限,则B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送达给“巫师财经”。对于“承诺的合理期限”具体如何界定,法律未予以明确,一般从下面三个方面考虑:第一,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第二,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第三,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B站在收到“巫师财经”邮寄的已签字版《合作协议》的一个月后才向“巫师财经”发送已盖章的协议书,依照一个理性人的判断,应当属于超出“合理期限”的情形。当然,如果B站能证明存在其他合理事由导致承诺延迟,例如现在的新冠疫情,则可以由法官对“合理期限”具体认定。


同时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巫师财经”此时既可以主张在B站发出承诺前撤销之前的要约,也可以主张B站超出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为新要约,因此,“不签署协议”声明既可以认为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也可以视为对B站新要约的拒绝。


因此,“巫师财经”向B站发出的“不签署协议”声明可以使其已签字的《合作协议》不成立,也就谈不上单方违约的问题。



以上就是针对up主“巫师财经”与B站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作协议》的理论分析,本文无意去评判任意一方的对错,具体情形还依赖于后续双方提出的事实。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6 - 04 - 10
    作者:金涟伊一、官网的定义与功能定位“官网”是“官方网站”的简称,在中国法律语境下,通常指由特定组织、企业或政府机构正式设立和运营的网站,使用经合法注册的域名(如.cn、.com.cn等)。官网应当完成ICP备案(非经营性)或取得ICP许可证(经营性),代表该主体的正式立场,具有公示和公信力。在实践中,政府官网使用.gov.cn域名,需经严格审批,且仅限政府机构注册。企业自称“官网”则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约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本文主要聚焦于企业官网,即由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创建、注册和运营,代表企业意志、面向社会公众、展示企业信息的网站。企业官网通常包含首页、关于我们、产品(服务)中心、技术服务、新闻中心、联系我们等板块。它作为数字时代的核心商业基础设施,承载着多维度的功能。有些官网构成运营场所,用于展示产品/服务信息、技术参数、应用场景,发布促销活动、案例故事,有些官网还具有交易功能,如在线支付、订单管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官网更重要的功能是输出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品牌故事、企业价值观,进而为企业获得消费者信任。二、官网展示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前所述,官网承载着对外展示企业形象、品牌美誉的功能,因此大部分官网都会展示企业相关产品。那么,企业在官网上发布自家产品及品牌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从广告法的角度来说,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所能控制的互联网空间中向不特定的人群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广告法的定义,属于应当被广告法所规制的行为,即广告宣传行为。如果未介绍产品或服务,仅是单纯发布自身名称(姓名)、简称、商标、标识、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企业简介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6 - 04 - 03
    作者:张嘉畅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出歌手单依纯在其演唱会“纯妹妹2.0”上演唱了《李白》一作,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3月30日凌晨,单依纯长文回复致歉,并承诺不再演唱《李白》。此争议引发了大众的广泛讨论,大部分网友支持原创者维权,也有小部分网友支持新版本翻唱,也有一些过往的类似案件被再度提及。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不同的观点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一、争议观点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13项权利。在本次争议当中,网友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 (1)该行为侵犯了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只有作者本人或受到授权的人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网络上有部分观点认为对歌曲进行再加工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然而在本案中,因为《李白》一作已经发表,且翻唱并未对《李白》作品本身进行修改,不影响原作的呈现方式,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不涉及到侵犯修改权。 (2)改编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 其实,单依纯并非首次演唱《李白》。早在去年的《歌手2025》节目上,单依纯团队就已对《李白》一歌进行了改编和翻唱。有小部分网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提出观点,认为单依纯团队对改编后的《李白》享有著作权,因此其演唱行为并无不当。但这一说法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争议。首先,对于公众而言,目前并不清楚《歌手 2025》节目录制时,双方就《李白》一歌的改编权具体是如何约定的,权利基础尚不明确。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裁判观点:改编后的作品能否产生独立的著作权,核心取决于改编过程中新增的创作部分是否具备独创性。具体到本案,新增的念白与编曲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能否构成新的作品,仍需要结合行业标...
  • 点击次数: 10000002
    2026 - 03 - 13
    作者:杨秀芸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之一,赋予了其和“商品商标”同等的受保护地位。这一立法完善,为规制新型服务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本文评析的黃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正是这一立法背景下,司法实践打击“傍名牌”式服务侵权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1、案件背景与事实2020至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先后经营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开展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以此收取报名费用。 2、涉案金额与权利基础经审计查明:1、被告人黄某:共组织7场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2、被告人王某:参与组织其中4场时装表演活动,个人违法所得50余万元。3、权利基础:“DIOR”商标在我国被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包括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代表大会、时装表演”等,注册号为G1102827,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1年11月18日。 3、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0115刑初857号):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03刑终5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厘清了服务商标侵权的刑法适用边界、量刑标准及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三个核心问题。 (一)服务商标侵权的刑法适用被告人黄某辩称,其使用“DIOR”标识,系为了指示服务中使用的“DIOR”服装,属合理...
  • 点击次数: 1000020
    2026 - 01 - 23
    作者:张琳公司在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可能会选择停工停产一段时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还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这些规定对于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如何发放员工工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但是,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些公司却随意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员工待岗,以期达到给员工少发工资、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不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目的。公司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损害员工的利益;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最终损害公司自身的利益。因此,本文将通过二个案例就公司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员工待岗、给员工少发工资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问题展开分析探讨。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汤某与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3035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民终4138号民事判决书)  汤某于2004年入职某商业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商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汤某发放《待岗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业务量急剧下降,公司从2023年6月30日起安排汤某停工待岗直至公司通知返岗之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支付待岗工资。汤某回函表示不接受待岗安排,并坚持到岗打卡上班。后汤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