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专用权采用注册制度,即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最终核准注册的商标,企业才拥有该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务项上的商标专用权。例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可查询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最早申请注册的商标为1994年6月29日申请的第842782号“(華為)”商标,核定使用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1996年5月28日,已经过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从199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此商标专用期便代表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享有“華為”商标专用权,有权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使用华为商标。
为了更好地保护华为品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又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枚华为商标,并获得了相应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及被授权许可使用人便可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自愿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在商标使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商标或使用商品服务的更改
商标注册后,企业很可能会根据业务调整而变更使用的商标样式,或扩展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商标改变的情况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1)在商标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不必提交新商标注册申请对新商标进行保护,例如,原注册商标为“(華為)”,是繁体字图样,随着市场变化,企业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更多是“华为”简体商标,但从繁体变为简体的使用方式仍未实际改变该商标。但需注意,如果企业未注册“华为”简体商标,就不得在“华为”简体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
(2)在实质性改变商标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提交新商标注册申请,例如曾连续多年位居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智能通讯终端手机、家用电器等方面具有强大实力,该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厦新”商标,并获得了较大知名度。而到了2000年,企业为了品牌发展,将“厦新”品牌升级为“夏新”,同时也没有忘记将新商标“夏新”进行全面注册保护。
此外,该公司不光在其核心的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类别上注册夏新商标,还在其他全部类别上提交了新的申请,为未来的产业升级市场开拓打下了坚实基础。
注册商标如不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上,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是商标违法行为。
2.商标的许可
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该许可应当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过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商标的积极使用及维护
企业注册商标后应当积极使用商标,可在经营活动中,在交易文书、经营场所、媒体宣传等处注意突出注册商标标识,并注意不应改变商标的形状。
此外,如发现有他人侵犯企业商标权益,应当对其采取行动,注意保护商标专用权,否则注册商标有可能因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商标注册公告后,商标注册人便应当积极使用该商标,若注册商标在注册后连续停止使用满三年,则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如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要求,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1.商标使用证据上应当能够体现该商标,且不改变商标;
2.商标使用证据应当体现时间,即撤销申请前3年内;
3.商标使用证据应当为使用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证据,或使用在相关服务上的证据;
4.商标使用证据应当是商标注册人的证据,或是由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5.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证明该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且该商标或服务已在公开市场流通。如果商标使用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如企业宣传手册,而没有其他合同、订单、发票、银行流水证明该交易确实存在,则商标使用证据很难被认定有效。
因此,企业在商标获得注册后
可注意每年保留以下证据:
1.公证购买的证据材料,即企业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委托当地公证处对实际购买企业商标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以证明被申请商标在市场中的确在进行使用;
2.企业商标使用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或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证据材料;
3.使用企业商标的产品包装和宣传画册的设计、印刷合同及发票等方面的材料;
4.对使用企业商标的产品及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材料;
5.企业商标及使用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荣誉、资质证书,证书应尽量载有企业商标图样及取得日期;
6.其他能够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产品销售确认单、使用商标的产品照片,商场、厂区内标有企业商标的照片、载有企业商标的宣传材料等。
以上为规范使用商标以及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介绍,如您还有任何问题或指示,可来函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