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又将部分拆除工程交由两名没有资质的工人实施。工程实施中发生意外,一名工人受伤致残。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工人自身承担责任吗?业主、建筑公司和包工头都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初,业主A与建筑公司B签订《施工质量安全协议书》,约定B承包位于某商场的店铺“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协议书对双方安全责任约定详细、明确。随后,B将该项工程转包给自然人C。经人介绍,C联系到自然人D和自然人E。D和E向C提出,每人每天工钱为400元,两天拆除完毕。C不同意,提出2000元分包给D和E,每人1000元,两天内完工即可。D和E对此均同意。
D在拆除吊灯灯槽过程中,灯槽一端突然掉落并砸到D身上,将D从脚手架砸到地上,受伤较重。C随即将D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D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机构亦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作出了结论。
因各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D一纸诉状将A、B、C告至法庭,请求A、B、C共同赔偿D全部损失16万余元。D亦邀请E出庭作证。
【争议焦点】
法庭在调查后,确定了几个焦点问题:
(1)D与A、B、C三方中的哪一方产生法律关系?是何种法律关系?
(2)A、B、C三方是否有过错?是否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3)D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
D主张其直接与C构成劳务关系,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而B选任没有资质的C承包该工程,存在选任过错;A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选任随意将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的B,亦存在过错。因此,A、B、C应当共同对D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具体怎么划分责任,由法庭认定。
A辩称其作为业主,与D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且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B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安全协议书》对各方安全责任亦有明确约定,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对D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B辩称拆除工程全部由C组织实施,C直接向D支付相关费用,D只与C形成法律关系,不与B形成法律关系,因此C对D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B亦主张D没有考虑自身没有资质问题,且未自行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其存在过错,其自身应承担责任。
C辩称自己代表B联系到D和E,自己和B在法律上构成代理关系,因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被代理人的B承担,而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自己代表B和D、E协商,将拆除工程分包给二人,二人也明确表示同意。D自己请的证人E在法庭作证时,亦多次表述将该工程“2000元包给我们,一人1000元”。自己代表B向D、E各转了1000元承包费。所以D和B并非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D作为承揽人,施工工具全部自带,自己决定如何操作,作为成年人,其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B作为定作人没有责任。
总而言之,为推卸自身责任,四方当事人对上述焦点问题各执一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将拆除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B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对施工安全责任约定明确,其作为发包方,只与B产生法律关系,不与D形成法律关系。另一方面,A选任施工人也没有过错,亦尽到相关义务。因此,A对D的损失没有责任。D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E的证言,以及C向D和E的转款凭证,能够证明C与D、E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非D主张的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C是定作人,D和E是承揽人。另外,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且明知高空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在施工作业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B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C,C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D、E施工,B和C均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对D的损失,D自己承担75%的责任,B承担15%的责任,C承担10%的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D和E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拆除工作,C向其支付报酬,符合形成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无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按份责任。本案中,B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拆除工作,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能的C,存在选任过错。C分包给D、E,亦存在选任过错。因此,B和C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提醒广大施工人员、包工头及业主,施工人员是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施工中都需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意外发生。从另一角度看,对于报酬金额不大的小工程,施工人员尽量不要以承揽方式承包施工,获利不多但责任重大,如以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施工,在发生意外后获赔金额会大大增加。业主和包工头亦应尽到注意义务,务必选任有资质的企业或有资质、身体和年龄状况符合条件的工人,不可因贪图便利或节省成本而选任无资质工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此外,为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在施工人员施工之前,业主或承包人、包工头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