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
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2. HHI 指数量化评估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文件中将 HHI 指数(赫芬达尔 - 赫希曼指数)作为评判市场竞争风险、划分审查程序的核心量化工具,计算方式为相关市场内每家企业市场份额乘以 100 后的平方相加,同时配套指数增量 ΔHHI双重判定维度。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第二十九条将市场划分为三类,同步划定安全港与常规审查触发边界:
第一,低度集中市场:集中后 HHI<1000,或无论市场集中度高低,ΔHHI<100,属于法定竞争安全港,监管一般认定交易无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满足《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总局令第 67 号)第十九条份额条件即可走简易审查通道,审查时限短、材料简化;
第二,中度集中市场:集中后 HHI 介于 1000—1800,且 ΔHHI>100,直接脱离安全港,必须进入常规全面审查程序;
第三,高度集中市场:集中后 HHI>1800,若 ΔHHI≥100,竞争风险显著,监管会开展深度核查,甚至要求企业提交限制性救济方案。
结合金佰利收购科赴的交易举例:二者在国内生活用纸赛道均占有稳定市场份额,若合并后相关市场 HHI 测算为 1350,并购带来 ΔHHI 达到 160,两项指标同时突破安全港阈值,即便双方合并市场份额不足 15%,也无法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启动常规审查。
除此之外,《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补充排除规则,即便市场份额满足简易案件标准,若相关市场边界难以清晰界定、交易涉及区域渠道垄断、横向头部企业整合,同样不得适用简易审查,必须完整走常规审查流程。
企业测算 HHI 时,需完整归集全国分区域线上线下渠道销售数据、同业竞品市场份额调研文件,无法获取全行业份额时,可测算 HHI 上下区间,客观向监管披露数据来源,刻意压低指数测算数值会延长审查周期。
3. 第三方异议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第八条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竞争者、下游客户等提供反映集中竞争影响的定性和定量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方应当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条款赋予同业竞争者、经销商、终端客户法定异议举证权利,也是快消横向并购常规审查阶段监管核心采信的第三方信息来源。
(1)同业竞争者异议
同业竞争者出于市场生存考量,普遍担忧并购后双巨头合并抬高渠道门槛、挤压中小厂商生存空间,可在总局简易案件公示 10 日窗口期、常规审查征求意见阶段提交书面异议材料。
举证可以紧扣 HHI 指数与竞争损害:一是提交完整行业销售数据,佐证并购后 HHI、ΔHHI 突破安全港,强化市场集中度上升结论;二是提供历史商务文件,证明并购双方长期占据渠道优势,合并后会实施排他经销、涨价、限制竞品铺货等单边限制竞争行为;三是提供招投标记录、经销商沟通函件,证明下游客户议价能力弱化。
(2)下游经销商、终端客户异议
下游客户可从采购选择权、采购成本方面提异议,例如商超连锁企业可提交历年采购报价单,证明两大快消品牌合并后会统一抬升供货价、缩减促销资源;中小经销商可说明并购后渠道分层政策会压缩自身经营空间,该类客户证言可与竞争者数据形成证据链,大幅提升监管对竞争损害的关注程度。
(3)并购双方(申报主体)应对第三方异议的操作
面对竞争者、下游客户提交的不利证据,申报企业不能回避,需针对性提交反向定量、定性证据反驳:第一,完善 HHI 测算补充说明,论证相关市场范围更广、细分赛道存在大量可替代竞品,修正市场集中度测算口径;第二,出具渠道公平供货承诺、不限制经销商代理竞品的书面限制性方案,抵消竞争者提出的排他风险;第三,提供上下游多元化供应商、客户清单,证明下游客户具备充足替代采购渠道,不存在涨价封锁风险。可配套销售数据、经销协议、竞品对标报告等,提前化解监管顾虑。
4. 合规红线、罚则与合同风控手段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条划定刚性合规底线:经营者集中必须遵循 “先申报、后实施” 原则。交易尚未获得监管批准即提前办理工商股权变更、派驻标的企业核心管理人员、交换竞争性客户报价、开展联合营销、共享产销数据等行为,均被定性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对应的处罚标准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2月发布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即便交易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实际效果,监管最低可处以 500 万元罚款;若交易明显削弱市场竞争秩序,最高可处以企业上一年度全球销售额 10% 的罚款,同时有权责令企业剥离相关业务资产、恢复并购前市场竞争格局。
二、高科技企业外资并购
境外资本收购国内芯片设计、通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时,交易将同时触发两套独立法定前置审查程序,即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两套流程审批机构、审查逻辑、申报材料完全分离,均需在交割前全部办结,是当前跨境并购领域合规风险最高的赛道。
1. 经营者集中申报通用要求
本类交易反垄断申报规则与快消行业保持统一,同样适用《反垄断法》及配套营业额申报标准,HHI 指数仍是评估上下游技术市场竞争风险的核心工具。
依据《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第三条补充规则,即便交易双方营业额未达到法定申报门槛,监管机构若通过市场调研测算发现并购后 HHI 突破安全港、ΔHHI 大幅抬升,预判并购存在封锁上下游市场、限制技术创新等竞争隐患,有权书面通知企业补充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
相较于快消行业,科技类并购第三方异议的权重更高。同业国产芯片、AI 企业作为竞争者,可举证外资并购后会垄断底层技术专利、限制国内企业技术授权;下游制造、医疗机构可举证核心原材料、创新药供给被单一外资主体把控,抬高行业研发与生产成本。监管会重点交叉核验竞争者、下游产业链提交的技术合同、专利授权记录、采购价格数据,若第三方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会直接延长常规审查周期,甚至要求企业剥离核心技术业务。
申报企业应对异议时,除调整 HHI 测算口径外,还需配套提交专利开放授权、技术无差别供给等长效承诺,降低技术封锁竞争担忧。申报材料除常规营收、市场数据外,还需额外完整披露企业全部专利清单、算法著作权、上下游供应链长期合作协议、研发投入规划等文件。
2.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要求
该申报义务独立于反垄断审查程序,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法规明确划定审查覆盖范围,外资取得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标的业务涉及半导体先进制程、人工智能底层通用算法、生物医药核心靶点专利、基因技术等敏感领域时,无任何交易规模、营业额门槛,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必须事前启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企业除基础交易文件外,还需提交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该说明可以是专项提交核心技术存续与出境风险说明、境内科研原始数据存储情况、国内产业链自主可控评估报告等材料。刻意隐瞒敏感技术资产、虚假披露控制权架构,会同步加重反垄断、外资安审双重行政处罚;未完成安审即实施股权交割的,监管可依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十六条至十八条责令停止全部投资行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
3. 双线申报实操落地安排
企业合规团队需同步搭建两套独立材料筹备体系,分别对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两套审查流程可同步推进但材料不可通用。商事合同层面,必须同时约定反垄断审批、外资安全审查审批双重交割前置条件,任意一项未取得准予文件,双方均不得开展股权过户、技术资料交接、研发团队整合等动作。
对于行业属性、控制权边界模糊的交易,企业可提前分别向两大监管机构提交书面咨询申请,由监管出具指导性意见,提前预判审查关注重点,优化 HHI 测算、第三方异议应对、技术披露等申报材料,压缩整体审批周期,避免交易节奏延误。
三、尾言
经营者集中申报不是形式化流程手续,而是贯穿并购磋商、尽调、签约、交割全周期的系统性法律合规工作。无论快消行业单一申报,还是外资战略收购科技产业双重申报,企业都应当在交易启动初期完成三项基础合规评估:
第一,对照营业额相关法规测算交易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同步完成 HHI 指数与 ΔHHI 测算,提前预判适用简易审查还是常规全面审查;
第二,提前梳理同业竞争者、上下游客户名单,预判第三方异议风险,提前准备反驳证据与限制性承诺方案;
第三,筛查投资方国籍、标的所属赛道,外资收购半导体、AI、生物医药企业需同步启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预判。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773 号,2024 年第二次修订)
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7 号)
4.《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国市监反执二发〔2024〕113 号)
5.《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国市监反执二规〔2025〕1 号)
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指导手册》
7.《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 年颁布,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
9.《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37 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 年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 年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 年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 年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年通过,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 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