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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

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案看商标权的边界

——四个字的招牌,三个字一样,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2026年6月,一家连锁品牌告了一家夫妻小店,理由是商标侵权。连锁这边是“遇见小面”,夫妻店叫“渝见小面”。老板娘对着镜头哭诉说“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一千碗才够赔”——画面一出来,舆情瞬间炸了。没几天,遇见小面创始人公开道歉、撤诉,还说要无偿把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送”给店主。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

        (图源“遇见小面”抖音号)

        一场诉讼,从起诉到道歉,翻车翻得干净利落。但热闹完了,正经问题还在: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基础。

 

一、商标近似,不等于必然混淆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 

        (图片来源于“央视频”抖音号)

        遇见小面诉讼的核心主张之一是“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所以构成近似。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九条,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还必须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混淆可能性才是商标侵权成立的必要条件——近似只是判断混淆的考量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标准。

        《标准》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的两种情形:(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服务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合作等关系。

        而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第二十一条要求综合考量六项因素:(一)商标的近似情况;(二)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情况;(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四)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方式;(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六)其他相关因素。

        回到这个案子里来。“渝”和“遇”,读音一样,但字形和含义有本质差别。“渝”是重庆的简称,指向的是地域来源和风味特征;“遇”是个通用动词,承载的是邂逅相逢的品牌调性。“渝见小面”在字面上天然指向重庆风味,消费者看到这个招牌,第一反应大概是“这是家做重庆小面的店”。而“遇见小面”是个脱离地域指向的品牌名,打的是邂逅相逢的情感牌。两者读音接近,但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一样。

        而且被告店招上还突出标注了“重庆”两个字——“重庆渝见小面”,正常人看了会理解成“在重庆遇见小面”的变体,不会往连锁品牌那边想。

        原告方“四字三同即为近似”的说法,就是在做机械的文字比对,把商标法中“音、形、义”综合判断的基本方法扔到了一边,也绕过了混淆可能性这个最核心的构成要件。

 

二、权力基础,先天不足

 

        商标侵权诉讼的前提是原告得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遇见小面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的是“遇见小面”,不是“渝见小面”。它起诉别人用“渝见小面”构成侵权,实际上是在试着把“遇见小面”的保护范围扩展到字形和含义都不一样的“渝见小面”上去。

        遇见小面确实在其他类别注册了“渝见小面”——比如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但这些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在跟餐饮不直接相关的类别囤商标,然后拿这个当跳板在核心餐饮类别维权,权利基础本身就经不起推敲。

        还有个细节挺微妙的。事件发酵之后,遇见小面创始人宣布把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给涉事店主。姿态看着挺诚恳,但细想一下就知道这是形式大于实质。第35类核定的是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连锁加盟,跟面馆实际经营的餐饮服务(第43类)压根不是一回事。送一个不相关的商标,既不能解决店主在第43类用“渝见小面”的法律风险,反而从另一面坐实了一个事实——遇见小面在第43类根本没有“渝见小面”的商标权。

 

三、没有市场存在,谈什么混淆与攀附

 

        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跟商标权人的实际市场影响力关系很大。翻一下遇见小面的官网就知道,它主要铺在一线城市,河南南阳根本没有门店。商标的知名度是有地域边界的——权利人在某个地方从来没经营过、没宣传过,当地消费者对这个品牌就没有认知,自然也没有混淆的土壤。两边的市场完全不重叠。一家本地夫妻小店,做的就是周边两三公里的生意,根本谈不上去抢一家几百家连锁店品牌的市场。

这又回到混淆判断的核心——相关公众。南阳当地的消费者没见过遇见小面的门店,他们看到“渝见小面”的认知是“一个重庆人开的地道小面馆”,不是什么连锁品牌的加盟店。市场接触都不存在,所谓“攀附商誉”的恶意根本无从谈起。缺乏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商誉基础的情况下,自然也谈不上攀附。

 

四、“甩锅”第三方,站不住

 

        遇见小面在道歉信里把事件归因于“管理上的重大失误”,同时宣布中止跟外包律所的合作,话里话外是想把责任全推给第三方维权机构。

        这套说辞站不住。提起诉讼之前,维权方案肯定得经过品牌方审阅确认。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不是律所代签的,是商标权人自己签的。起诉谁、索赔多少、用什么策略推——这些核心决策,哪怕建议是律所提的,最后拍板的还是品牌方自己。

        把诉讼决策失误说成“管理失误”或者“外包律所失职”,说到底就是个责任切割的公关话术。品牌方发起诉讼的时候享受了维权带来的潜在收益——不管是要市场排他性还是和解赔偿金——那就得把对应的责任扛起来。这里头当然包括审慎评估诉讼的法律基础和舆论风险。

 

五、商标维权的边界在哪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这场官司,以撤诉和道歉收了场。但案子里面暴露出来的问题,远没结束。

        商标法保护的是品牌标识的识别功能,不是给权利人发一张独占汉字的通行证。“小面”是通用名称,“渝”是地理简称——如果允许商标权人把这类公共符号圈成自家地盘,那所有用这些字的小商户都有被诉的风险。这跟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不对付,也跟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逻辑背道而驰。

        维权的前提是你有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不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去追商业利益。商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防止市场混淆、保护品牌识别功能,不是给权利人一把排除一切近似文字的万能钥匙。维权方案一旦跑偏,变成批量起诉、以诉促和、靠赔偿挣钱,那就已经越过了正当维权的边界,成了权利滥用。

        这场诉讼幸好没走到判决那一步。所以我们看不到判决书,也无从知道法院对这些问题的态度。但有一件事是确定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加上最高法的司法实践已经说明白了——以维权之名行排挤之实的权利滥用,法律不保护。

        商标权人在每一次按下“起诉”键之前,恐怕都得先问自己一句:你是在保护自己的品牌,还是在欺负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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