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结构能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从《专利法》规定、《客体指引》到司法实践的全面解析
实用新型专利因审查周期短、费用较低、授权相对容易,成为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保护结构类创新的常用选择。然而,随着微纳制造、材料表面工程、微流控器件、电池电极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微结构”相关技术日益增多,申请人常常面临一个核心问题:这类微尺度特征能否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保护?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以下简称《客体指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系统分析微结构实用新型的保护边界,并提出实务撰写建议。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定义与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据此,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客体指引》进一步明确,实用新型仅保护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和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自然存在的物品,均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客体指引》对形状、构造及微结构的明确界定
《客体指引》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解释。其中,产品的形状是指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空间形态,不能以自然形成或随意堆放的形态作为特征。而产品的构造则是指各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与相互关系,包括机械构造、线路构造以及复合层结构等。
值得注意的是,《客体指引》明确将“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排除在构造之外。这意味着,如果微结构本质上是材料内部的分子或微观组织变化,即使能够产生积极技术效果,也难以被认定为受实用新型保护的构造。相比之下,复合层结构(如渗碳层、氧化层)因在宏观层面形成明确的分层与物理差异,通常可以作为构造特征获得保护。
在材料特征的处理上,《客体指引》指出:仅使用已知材料名称进行限定的,可以属于保护客体;但若权利要求的核心是对材料本身作出改进(如改变组分配比或分子结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
三、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607号行政判决(2024年11月14日二审判决)中,明确采纳了《客体指引》的上述观点,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作出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阐释。
该案涉及一件名称为“基于玻璃的制品及包含其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62136****.7)。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玻璃制品的厚度及沿厚度方向的应力分布参数,包括特定厚度区间内应力分布曲线的正切斜率绝对值、最大表面压应力(CS)、压应力层深度(DOC)以及最大中心张应力(CT)的具体数值范围。专利权人主张,该技术方案是对玻璃产品复合层构造的改进,类似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认可的“渗碳层”结构特征,应当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应力分布参数,实质是对玻璃材料内部通过离子交换工艺形成的应力状态的描述,核心在于对材料本身的改进,而非对产品形状或构造的改进,故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并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一审法院维持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应当考察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改进的核心是否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而非对材料、方法本身的改进。法院明确指出: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改进的核心在于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则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改进核心在于对材料、方法本身的改进,且该改进并不导致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本案中,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是为了解决化学强化玻璃无法呈现热钢化玻璃式应力分布的问题,通过离子交换使玻璃沿厚度方向形成特定应力分布,从而提升耐破裂性能。该改进的本质是对玻璃材料内部组分结构和应力状态的改变,而非产品宏观形状或各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与相互关系。即使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应力层”等表述,也不能改变其属于材料本身改进的性质。
法院进一步区分了“已知材料名称”与“材料本身改进”:渗碳层、氧化层等之所以能作为构造特征,是因为其属于已知材料名称,当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复合层产品时,是对产品构造的限定;而本案中,专利权人未能证明“应力层”属于已知材料名称,且改进核心在于材料性能的提升,故不能认定为受保护的构造特征。
该判决明确采纳并细化了《客体指引》关于“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的规定,为微结构类实用新型的客体判断提供了权威司法标准。
四、哪些微结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结合《客体指引》+最高法判例+审查实践,可得出清晰结论:除了已经经过司法确认的结构形式外,笔者通过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数据库,认为以下类型的结构也应属于保护成功率高的实用新型客体类型:
例子1:微通道阵列流体控制器件。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保护了一种微流控芯片,其特征在于:基底上刻蚀形成具有特定截面形状(矩形或梯形)、深度50-200μm、宽度100-500μm的微通道阵列,通道间通过特定角度的分支连接结构和阀门微结构实现流体精确控制。 该申请强调微通道的几何形状、相对位置、分支连接关系和阵列周期排列,属于产品构造的工程化设计,而非材料内部微观变化,已成功获得实用新型授权。 申请号:CN2831115Y(一种多通道微流控芯片,已授权实用新型,明确保护微通道的形状、构造和连接关系)。
例子2:半导体封装微结构(CN223829829U),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半导体芯片及封装结构,涉及微米级对准标记的第一标记图案和第二标记图案,通过特定材料组合、厚度和几何形状(圆形、十字形等)、相对位置关系实现高精度对准。 该类申请重点描述微结构图案的形状、厚度和空间连接关系,而非材料分子结构改变,符合《客体指引》复合层/构造要求,已有多件类似实用新型获权。CN223829829U等申请即以此类微结构构造为核心,顺利通过审查。
高风险或不推荐的类型:材料内部微观结构(如纳米颗粒分散、金相组织)、纯工艺参数导致的“微观相变”或应力层等。
五、实务撰写与申请策略
在申请阶段,标题和权利要求的撰写尤为关键。标题宜采用“...结构”或“具有微结构阵列的...产品”等表述,避免使用“新型材料”“微观组织改进”等可能引发客体质疑的用语。权利要求应以产品结构特征为主,重点描述几何形状、尺寸范围、排列方式、相对位置及连接关系等内容。已知材料名称可以用于限定,但需在说明书中说明其为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
说明书与附图应围绕结构设计展开,明确技术问题与结构特征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通过宏观示意图、微观照片及实验数据,证明微结构设计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若在审查过程中收到客体异议,申请人应重点论证微结构特征的形状、空间位置关系和连接方式属于产品构造,并可通过举证类似已授权案例进行支持。必要时应对权利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以强化构造特征的描述。
对于客体判断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建议在申请前进行预判。对于涉及方法改进或材料实质性改进的技术方案,可考虑同日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以实现不同层面的保护。
六、结论与实务建议
《客体指引》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共同明确了微结构实用新型的保护边界:只要技术方案的核心贡献在于产品形状或构造的工程化设计,即使特征尺度处于微米或纳米级别,原则上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反之,如果核心在于材料内部微观结构或制造方法的改进,则难以通过实用新型途径获得有效保护。
因此,对于涉及微结构的技术创新,申请人应尽早与专业代理师沟通,准确判断保护客体,并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和撰写策略,从而提高授权成功率并降低后续无效风险。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建议结合具体技术方案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欢迎留言交流或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