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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从合规必答题到增值新引擎

        2020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构建数据治理体系”定期评估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要求以构建企业数字时代核心竞争能力为主线,制定数字化转型方案,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后,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数据安全与流通合规奠定基础后,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创新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也加快构建数据确权、登记、交易等基础制度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协同推进,也为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发展新思路,如何推动国企数据要素从“资源”走向“资产”,从合规必答题转化为增值新引擎成为亟待深度探索的命题。

一、国企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顶梁柱,在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既面临战略机遇,也面临多重挑战。

当前国企数字化转型过程可能存在两大挑战一方面,数据资源甄别能力不足,国企在各行各业经营过程中可能积累了大量不同的业务数据,但对哪些数据资源可以申请产权登记、哪些数据资源可以入表、如何归集成本、怎样评估等存在模糊界限,导致大量潜在数据资产未能有效识别和挖掘;另一方面,数据产权界定复杂,因国企自身的所有制属性,其数据资源往往涉及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等多方主体,在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框架下,各方权责利边界尚未完全厘清,收益分配机制缺位,使得数据资源难以顺利转化为可确认、可计量的数据资产。

二、为什么国企要重视数据资产入表

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简单来讲,对于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能进行货币计量、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依据持有目的与业务模式进行差异化确认,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并且该规定要求,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依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在“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数据资源”项目。

该规定使国有企业沉淀的数据得以正式载入资产负债表,完成从“账外资源”向“表内资产”的财务化转变,该会计处理过程即为“数据资产入表”。

对国有企业而言,数据资产入表是落实国资监管、释放要素价值、重塑竞争优势的战略支点。具体而言:

第一,国企数据资产入表彰显政策刚性驱动。从国务院国资委2020年部署数字化转型,到财政部2024年施行入表规定,再到国资评估备案、合规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则,确权、入表、监管、流通的政策链已逐渐完备。不入表,既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也可能在国资考核、审计监督中面临合规风险。

第二,凸显国企的经济价值。从财务角度看,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后可增加企业总资产规模,有利于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从金融风险防控角度看,资产入表能够提升企业金融信用评级与融资能力,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潜在债务违约风险。从国家监管角度看,数据资产入表可以避免“账外资产”隐匿,真实、完整的反应国企价值。在实践角度看,数据资产融资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以2026年3月落地陕西西咸新区的案例为例,某国有企业通过将经营数据、融资记录等数据资源经合规确权、价值评估后,成功获得金融机构70万元专项授信,该案例表明,企业数据能够被金融机构认可为具有独立抵押价值的资产标的,让企业数据转变为可量化、可交易的优质资产。。

第三,倒逼国企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入表过程倒逼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各个部门深度融合,尤其在法律合规层面,对数据来源合法性、内容规范性及权属边界开展前置评估,从源头筑牢数据真实、权属清晰、处理合规的底线,实现治理体系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防控”跃升。

第四,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入表降低数据交易信任成本结合产权登记与合规审查,能够明确权属边界与使用规则,推动国企数据在产业链、政企间有序共享、可信交易,加速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三、国企数据资产入表的合规建议

一要强化权属审查与确权合规。入表前须完成数据权属法律尽调,厘清“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边界,通过协议约定或数据产权登记固化权利凭证,防范权属争议或其他潜在风险导致资产确认无效。

二要严守数据采集与处理合规底线。前置审查数据来源合法性,落实个人信息“告知-同意”及重要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确保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监管红线。

三要规范数据流通与合同风控。针对数据共享、授权运营或对外交易,须定制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使用边界、安全责任、收益分配及违约追责条款,特别注意要前置锁定衍生数据权属与增值收益分配规则,以严密契约设计防范数据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争议。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A]. 2023.

[2] 国家数据局.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数资源〔2024〕125号[A]. 2024.

[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A]. 2020.

[4] 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A]. 2023.

[5]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4〕119号[A].

[6] 科技部.陕西:西咸新区首单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授信落地[EB/OL]. (2026-03)[2026-05-28]. https://www.most.gov.cn.

[7] 尹涛田超孟令超王一鸣:《数据资产能否降低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基于大语言模型的测度[J/OL].财贸经济2026年第6期. https://doi.org/10.19795/j.cnki.cn11-1166/f.202605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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