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嘉畅
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出歌手单依纯在其演唱会“纯妹妹2.0”上演唱了《李白》一作,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3月30日凌晨,单依纯长文回复致歉,并承诺不再演唱《李白》。此争议引发了大众的广泛讨论,大部分网友支持原创者维权,也有小部分网友支持新版本翻唱,也有一些过往的类似案件被再度提及。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不同的观点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一、争议观点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13项权利。在本次争议当中,网友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
(1)该行为侵犯了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只有作者本人或受到授权的人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网络上有部分观点认为对歌曲进行再加工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然而在本案中,因为《李白》一作已经发表,且翻唱并未对《李白》作品本身进行修改,不影响原作的呈现方式,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不涉及到侵犯修改权。
(2)改编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
其实,单依纯并非首次演唱《李白》。早在去年的《歌手2025》节目上,单依纯团队就已对《李白》一歌进行了改编和翻唱。有小部分网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提出观点,认为单依纯团队对改编后的《李白》享有著作权,因此其演唱行为并无不当。但这一说法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争议。首先,对于公众而言,目前并不清楚《歌手 2025》节目录制时,双方就《李白》一歌的改编权具体是如何约定的,权利基础尚不明确。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裁判观点:改编后的作品能否产生独立的著作权,核心取决于改编过程中新增的创作部分是否具备独创性。具体到本案,新增的念白与编曲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能否构成新的作品,仍需要结合行业标准与专业判断进一步认定,不能简单得出结论。
不过结合事实,我们也可以初步判断单团队也是认可改编后的《李白》是缺乏独创性,未能获得独立著作权的,否则也不会在演出前向李荣浩方申请授权。
(3)该行为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者享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李荣浩在其社交媒体上所述,去年《李白》一经翻唱便在网络上掀起舆论风波,李荣浩本人也受到调侃。所以,有部分观点认为,该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从而导致李荣浩的声誉受到损害。不过从现有的演唱资料来看,单依纯演绎的《李白》增加的部分念白不足以构成“歪曲、篡改”作品,网络上的舆论更多地是针对单的演唱方式和舞台风格的讨论,而并非直接指向歌曲原作者,因此仅从法理来看不足以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
(4)该行为侵犯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如不认可新编作品的独创性,又未获得表演许可,如此,在公开的商业演出上演唱他人作品必然侵犯了表演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无论本场演出是由艺人本人组织、经纪公司组织还是外包的演艺团队组织,演唱《李白》都应当获得李荣浩方的许可。此事一出,相应的组织者、主办方也应对侵权行为负责。
二、过往类似争议
在这场争论当中,艺人庞麦郎转发李荣浩维权微博,并提及歌手华晨宇。据悉,2019年前后,双方因《我的滑板鞋》一作的演出产生纠纷,后以华晨宇方声明未侵权、庞麦郎方致歉结束。回顾庞麦郎与华晨宇之间的相关纠纷可以发现,《我的滑板鞋(2016)》版本,系华晨宇方在综艺节目中表演,在取得版权方华数传媒授予的表演权及改编权许可后,于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大量艺术加工与改编创作而形成的改编作品。因此根据前述《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该作品已获得独立著作权,华方后续进行表演并无不妥。此纠纷与《李白》之争有相似之处,但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又有差别,因此结果不同。
类似的案件还有此前《五环之歌》一案,北京某娱乐公司诉多家影视公司使用《五环之歌》侵犯了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最终法院认定《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立意和内容均不相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因此不侵权。
三、总结
本次《李白》之争引发了网络热议,同时,许多歌手也因曾经尊重著作权的态度和行为而受到赞扬。作品是创作者的智慧结晶,而著作权则是鼓励作者创造优秀作品的基础。著作权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广泛存在于文字、音乐、绘画、软件等诸多领域,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与保护。只有切实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减少和避免因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纠纷。“如何呢?又能怎?”的态度可以用来面对生活中的坎坷和挑战,但万不可用作轻视著作权保护的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