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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奢侈品牌办童模走秀牟利——黄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评析

作者:杨秀芸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之一,赋予了其和“商品商标”同等的受保护地位。这一立法完善,为规制新型服务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本文评析的黃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正是这一立法背景下,司法实践打击“傍名牌”式服务侵权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1、案件背景与事实

2020至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先后经营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开展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以此收取报名费用。

 

2、涉案金额与权利基础

经审计查明:

1、被告人黄某:共组织7场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2、被告人王某:参与组织其中4场时装表演活动,个人违法所得50余万元。

3、权利基础:“DIOR”商标在我国被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包括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代表大会、时装表演”等,注册号为G1102827,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1年11月18日。

 

3、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0115刑初857号):

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03刑终5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厘清了服务商标侵权的刑法适用边界、量刑标准及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三个核心问题。

 

(一)服务商标侵权的刑法适用

被告人黄某辩称,其使用“DIOR”标识,系为了指示服务中使用的“DIOR”服装,属合理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从使用方式看,构成服务商标的使用。黄某等人在组织儿童时装表演活动时,在表演现场的展板、视频等显著位置大幅展示、使用商标所有人的“DIOR”注册商标,还将“DIOR”注册商标附着在宣传海报、招募材料等载体的显著位置,营造与品牌相关的商业氛围。这种使用方式,属于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服务工具、广告宣传资料等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质载体上的情形,且黄某等人以此面向儿童及家长收取费用,具有商业性质和牟利目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时装表演活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关联,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从服务性质看,超出“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黄某等人组织儿童时装表演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服装,其使用“DIOR”注册商标的意图在于利用“DIOR”注册商标的高知名度,扩大其组织的儿童时装表演的影响,借此牟取非法利益。因此,黄某在所组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中使用“DIOR”的服务商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场所等方面与“DIO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时装表演组织者的混淆,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

 

最后,从侵权性质看,“商品正品”不阻却“服务侵权”。本案中,“DIOR”商标权利人不仅在第25类服装上享有商标专用权,更在第41类“时装表演”等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黄某未经授权,在组织儿童时装表演这一“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其行为直接侵害了服务商标专用权。即使童模穿着正品服装,也不能改变其服务侵权的性质。

 借奢侈品牌办童模走秀牟利——黄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评析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认定

 

法律依据:根据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假冒服务商标的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本案适用:经审计,主犯黄某违法所得达80余万元,已远超5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门槛。法院据此在法定刑幅度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高额罚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区分量刑:

主犯认定:黄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活动主要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承担全部犯罪后果及主要刑事责任。

从犯认定:王某受雇佣参与部分活动组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典型意义与警示

 

本案标志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从传统的“商品造假”向“服务造假”纵深拓展。

 

1. 法律红线明确化:随着商业模式创新,侵权行为不再局限于生产假冒商品。任何未经授权,在商业宣传、活动组织中“蹭名牌”、“搭便车”,利用他人知名服务商标牟利的行为,均可能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面临刑事追责。

2. 行业合规警示:演艺经纪、活动策划及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应引以为戒。举办各类“品牌主题”活动时,必须严格审查商标授权链条,切勿心存侥幸,以为“不卖假货就不侵权”。

3. 消费风险提示:对于广大消费者及家长而言,面对打着“国际大牌”、“官方授权”旗号的高端走秀或培训活动,务必通过品牌官网或官方渠道核实授权信息,警惕“假背书”陷阱,避免财产受损。

 

结语:

从“卖假货”到“卖假服务”,刑法之网越织越密。尊重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市场主体行稳致远的基石。本案的判决,既是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惩戒,亦是对全社会的郑重警示:在知识经济时代,任何形式的“搭便车”都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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