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辉
相信很多劳动法执业律师在执业之初,都纠结过要不要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劳动仲裁请求。 到底列入好,还是不列好呢?笔者认为,具体写不写“确认劳动关系”这项请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一、以下情况可以不列“确认劳动关系”
(一)仲裁请求中没有涉及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的事项,如仅是单纯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且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够明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仲裁请求。
(二)虽然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而仲裁请求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劳动者希望尽快脱离劳动争议困扰,缩短维权周期,尽快拿到经济性利益的,倾向于不列“确认劳动关系”。 这样,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可以大大节约劳动者时间和精力,且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只能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后才能再行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仲裁请求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同时涉及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事项,比如涉及补缴社保公积金等,那么是否列“确认劳动关系”,执业律师即便倾向于暂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在代理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也应就是否同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给劳动者言明利弊,予以充分风险提示,由劳动者自行选择。如果劳动者对于尽快拿到经济利益比较急迫,对于其他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的事项并不急迫的,这种情况,可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坚持一并列明的,应尊重劳动者个人选择。
二、以下情况建议列“确认劳动关系”
(一)缺乏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没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公司公账户工资发放记录等能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时,建议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仲裁请求。否则,窗口立案时,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有可能会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二)涉及社保公积金补缴问题的。如果劳动者对投诉公司补交社保公积金的问题有强烈诉求,建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补缴社保和公积金时,基本上劳动合同是必要材料。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需通过劳动仲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拿到劳动仲裁委出具的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否则无法成功投诉。
(三)需要主张社保待遇损失的。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即便补缴了社保,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先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确认社保应当补缴的时间,以此推算出相应的社保待遇损失,进行维权。
(四)工伤认定所需。发生工伤,劳动者要认定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以便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到底列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是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即便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处理其他仲裁请求的前提条件,也会主动对劳动关系进行审查,这一点劳动者大可放心。毕竟,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是许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