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个人能否分别以民事侵权和工伤为由要求同一单位承担双重赔偿责任? ——从最近办结的两起关联案件谈起

作者:张琳


本律师于近日办结了同一个自然人就一起交通事故向同一个法人单位分别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两个关联案件均调解结案,为代理的法人单位成功避免了双重赔偿。

 

一、基本案情


自然人XXX乘坐自然人AAA驾驶的车辆在上班路上与自然人BBB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XXX受伤致残。


YYY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交警调查交通事故时称XXXAAAYYY公司的临时工,未与YYY公司签合同,AAA驾驶的车辆为YYY公司配发,事发时是从YYY公司的工人宿舍出发去某小区执行绿化任务。


交警最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AAABBB为同等责任,XXX无责。


另外,XXXYYY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YYY公司也未为XXX缴纳社保。


XXX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AABBBBBB的用人单位、BBB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AA以其为YYY公司所雇员工且事发时为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YYY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YYY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被法院批准。


同时,XXX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YYY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


1、在交通事故案一审程序中,YYY公司主张如XXX认为其与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发时在上班途中构成工伤,XXXYYY公司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应由XXX撤回对YYY公司的起诉,或本案中止审理等待XXXYYY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但法院并未采纳YYY公司的意见,认为AAAYYY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AAA的责任由YYY公司承担,遂判决YYY公司在AAA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XXX承担赔偿责任。YY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在劳动争议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委裁决确认XXXYY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部分支持了XXX要求YYY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YYY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交通事故案二审程序中,YYY公司向法院告知了劳动仲裁结果并主张XXX在与YYY公司的劳动关系最终确认后必然会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YYY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话同一个当事人即XXX就会因同一个事实(即因交通事故造成XXX人事损害的事实)分别以民事侵权和工伤两个不同案由从另一个相同的当事人即YYY公司处获得双重赔偿,这既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基本法理。该案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YYY公司无需向XXX支付赔偿款。


4、在劳动争议案一审程序中,该案最终也经法院调解结案,YYY公司向XXX给付一定款项(不高于YYY公司可能需向XXX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三、法律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告知劳动者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如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是用人单位的另一劳动者或劳务人员且当时在履行职务,受害者提起民事侵权纠纷诉讼时把另一劳动者或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并主张用人单位是另一劳动者或劳务人员的用人/用工单位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有的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案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本律师认为,如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的另一劳动者或劳务人员且当时在履行职务,侵权责任主体就是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并非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所称的第三人,受害者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能通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分别通过民事侵权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从用人单位获得双重赔偿。如承办法官在处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此种情况,可建议原告撤诉;如原告坚持起诉,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从法理角度讲,如果允许劳动者既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可以通过工伤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从而从用人单位获得双重赔偿,那显然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请求权竞合理论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

 

四、办案小结与建议


1、从本律师代理的两个关联案件和所作的法律分析来看,个人不能分别以民事侵权和工伤为由要求同一单位承担双重赔偿责任;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本律师在接受法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两个案件的过程中,在相关证据对我方不利以及与承办法官在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本律师充分运用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理论,搜集并提供大量的相关案例,在事实、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据理力争,努力说服法官,最终为我方当事人成功避免了双重赔偿。


3、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有着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占用了法院的大量资源。建议立法、司法部门对此类纠纷出台更加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避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反复出现、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五、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4
    2026 - 06 - 12
    微结构能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从《专利法》规定、《客体指引》到司法实践的全面解析实用新型专利因审查周期短、费用较低、授权相对容易,成为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保护结构类创新的常用选择。然而,随着微纳制造、材料表面工程、微流控器件、电池电极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微结构”相关技术日益增多,申请人常常面临一个核心问题:这类微尺度特征能否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保护?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以下简称《客体指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系统分析微结构实用新型的保护边界,并提出实务撰写建议。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定义与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据此,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客体指引》进一步明确,实用新型仅保护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和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自然存在的物品,均不在保护范围之内。二、《客体指引》对形状、构造及微结构的明确界定《客体指引》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解释。其中,产品的形状是指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空间形态,不能以自然形成或随意堆放的形态作为特征。而产品的构造则是指各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与相互关系,包括机械构造、线路构造以及复合层结构等。值得注意的是,《客体指引》明确将“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排除在构造之外。这意味着,如果微结构本质上是材料内部的分子或微观组织变化,即使能够产生积极技术效果,也难以被认定为受实用新型保护的构造。相比之下,复合层结构(如渗碳层、氧化层)因在宏观层面形成明确的分层与物理差异,通常可以作为构造特征获得保护。在材料特征的处理上,《客体指引》指出:仅使用已知材料...
  • 点击次数: 5
    2026 - 06 - 08
    2020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构建数据治理体系”,定期评估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要求“以构建企业数字时代核心竞争能力为主线,制定数字化转型方案,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后,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数据安全与流通合规奠定基础后,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创新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也加快构建了数据确权、登记、交易等基础制度。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协同推进,也为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发展新思路,如何推动国企数据要素从“资源”走向“资产”,从合规必答题转化为增值新引擎成为亟待深度探索的命题。一、国企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顶梁柱”,在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既面临战略机遇,也面临多重挑战。当前国企数字化转型过程可能存在两大挑战:一方面,数据资源甄别能力不足,国企在各行各业经营过程中可能积累了大量不同的业务数据,但对哪些数据资源可以申请产权登记、哪些数据资源可以入表、如何归集成本、怎样评估等存在模糊界限,导致大量潜在数据资产未能有效识别和挖掘;另一方面,数据产权界定复杂,因国企自身的所有制属性,其数据资源往往涉及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等多方主体,在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框架下,各方权责利边界尚未完全厘清,收益分配机制缺位,使得数据资源难以顺利转化为可确认、可计量的数据资产。二、为什么国企要重视数据资产入表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
  • 点击次数: 1000035
    2026 - 04 - 10
    作者:金涟伊一、官网的定义与功能定位“官网”是“官方网站”的简称,在中国法律语境下,通常指由特定组织、企业或政府机构正式设立和运营的网站,使用经合法注册的域名(如.cn、.com.cn等)。官网应当完成ICP备案(非经营性)或取得ICP许可证(经营性),代表该主体的正式立场,具有公示和公信力。在实践中,政府官网使用.gov.cn域名,需经严格审批,且仅限政府机构注册。企业自称“官网”则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约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本文主要聚焦于企业官网,即由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创建、注册和运营,代表企业意志、面向社会公众、展示企业信息的网站。企业官网通常包含首页、关于我们、产品(服务)中心、技术服务、新闻中心、联系我们等板块。它作为数字时代的核心商业基础设施,承载着多维度的功能。有些官网构成运营场所,用于展示产品/服务信息、技术参数、应用场景,发布促销活动、案例故事,有些官网还具有交易功能,如在线支付、订单管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官网更重要的功能是输出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品牌故事、企业价值观,进而为企业获得消费者信任。二、官网展示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前所述,官网承载着对外展示企业形象、品牌美誉的功能,因此大部分官网都会展示企业相关产品。那么,企业在官网上发布自家产品及品牌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从广告法的角度来说,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所能控制的互联网空间中向不特定的人群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广告法的定义,属于应当被广告法所规制的行为,即广告宣传行为。如果未介绍产品或服务,仅是单纯发布自身名称(姓名)、简称、商标、标识、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企业简介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
  • 点击次数: 1000019
    2026 - 04 - 03
    作者:张嘉畅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出歌手单依纯在其演唱会“纯妹妹2.0”上演唱了《李白》一作,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3月30日凌晨,单依纯长文回复致歉,并承诺不再演唱《李白》。此争议引发了大众的广泛讨论,大部分网友支持原创者维权,也有小部分网友支持新版本翻唱,也有一些过往的类似案件被再度提及。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不同的观点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一、争议观点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13项权利。在本次争议当中,网友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 (1)该行为侵犯了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只有作者本人或受到授权的人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网络上有部分观点认为对歌曲进行再加工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然而在本案中,因为《李白》一作已经发表,且翻唱并未对《李白》作品本身进行修改,不影响原作的呈现方式,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不涉及到侵犯修改权。 (2)改编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 其实,单依纯并非首次演唱《李白》。早在去年的《歌手2025》节目上,单依纯团队就已对《李白》一歌进行了改编和翻唱。有小部分网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提出观点,认为单依纯团队对改编后的《李白》享有著作权,因此其演唱行为并无不当。但这一说法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争议。首先,对于公众而言,目前并不清楚《歌手 2025》节目录制时,双方就《李白》一歌的改编权具体是如何约定的,权利基础尚不明确。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裁判观点:改编后的作品能否产生独立的著作权,核心取决于改编过程中新增的创作部分是否具备独创性。具体到本案,新增的念白与编曲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能否构成新的作品,仍需要结合行业标...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