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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

作者:张嘉畅


2025年1月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2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件——宜家公司与佛山某门窗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司法实务上准确适用驰名商标认定规则、遏制“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提供了指引。

 

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宜家”“IKEA”商标所有人,同时,该公司也是家居领域知名厂家,拥有大型家具城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家居。宜家公司诉称,佛山某门窗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在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佛山某门窗公司、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宜家公司请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宜家”“IKEA”为驰名商标,判决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英特宜家公司于 2022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22505530号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和第 22590941号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23年8月22日和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商评字[2023]第 0000250520号、商评字[2023]第0000259299号裁定,认定康派公司注册的第22505530号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和第 22590941号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争议商标与英特宜家公司的“IKEA”和“宜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宣告康派公司注册的第 22505530号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和第22590941号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争议商标无效。康派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两宗案件正在审理中。

由于康派公司已提起起诉,因此上述两商标无效裁定尚未生效。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商标如果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先申请宣告被诉侵权商标无效,待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是否能够认定“宜家”“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案件至关重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家公司在本案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为“宜家”、“IKEA”;主张被诉侵权商标标识有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注册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宜家”、“IK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虽然第20类商品主要为木制品,第6类商品主要为金属制品,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随着建筑方式、装修模式等不断发展,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与金属门、金属窗、金属门板虽然材质不同,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因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为注册商标且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宜家”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判断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法院根据持续使用时间、市场知名度、销售规模等,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佛山某门窗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中使用“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及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案例分析 | 准确适用商标认驰规则,瑞典公司获侵权赔偿200万元商标,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联想到“宜家”,认为佛山某门窗公司与宜家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侵权。遂判决佛山某门窗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宜家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佛山某门窗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商标侵权案件当中,因为《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需要先对侵权商标提起无效申请,然后又因为侵权商标的申请人选择起诉而导致维权难度耗时耗力耗材。但如果请求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宣告无效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本案准确适用认驰原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注册商标之间的侵权问题,及时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给广大备受侵权困扰的当事人一个指引。同时,在本案当中,法院认可了“IKEA”商标与“宜家”商标之间存在的唯一对应关系。也为同时拥有英文商标与音译中文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在进行侵权诉讼时提供了思路。

此外,在处理涉及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时,侵权者采取的“模仿、复制或翻译”行为不仅包括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混淆或误判的情形,也涵盖了那些可能让消费者在接触到相关商标时联想到知名商标,进而降低该驰名商标辨识度的情形。本案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在商标侵权案件当中“认驰”的重要性,为商标争议解决提供典型案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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