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美国市场品牌出海:商标注册与保护指南

作者:金涟伊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品牌出海”纳入工作任务,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而为了给“品牌出海”保驾护航,企业应当重视其海外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尽可能排除侵权风险,令其品牌获得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不同,对企业品牌(即商标)的保护方式也有不同。本文将对美国地区商标保护及注册申请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一、商标保护对象

 

在美国可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可以是任何文字、短语、符号、图形或前述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于美国各个州之间对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申请人如仅在任一州申请注册商标,则无法跨州获得保护。因此我们所述的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上是指联邦商标注册,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则将在整个美国领土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利。

 

 

二、重视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强调商标所有者只有商业使用其商标才有权获得联邦保护,在申请时以及整个商标生命周期中,企业都需要定期展示商标的使用情况。

 

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应在美国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如尚未使用的,应当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注册申请。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当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议将商标延伸注册至美国。

 

然而,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面临着较高的官方审查风险,可能需要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国籍、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

 

1、 类别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

2、 商标名称或标识,如存在特殊情况,应当提交额外声明,如商标具有颜色、设计或风格化字体,或商标包含非英文单词、非拉丁字符等;

3、 若主张优先权申请商标,应当提供优先权信息,注册前需提供国外注册证书及其翻译;

4、 若是以已经使用商标申请商标,应提供在美国的商标使用证据及在美国的最早使用日期,如果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也需提供最早使用的国家及日期;

5、 若是以国外注册为基础申请商标,应提供国外商标注册证及翻译。

 

申请人提交申请及费用后,将获得商标申请号。该申请将由USPTO的审查员进行形式以及实质性的可注册性审查,包括商标是否存在在先冲突近似商标,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等。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符合全部法律规定,将进行商标公告。

 

如果审查员认定一个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他们会向申请人发出官方通知,阐述商标不可注册的理由,并可能提供修改建议。申请人需要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回应,并解决所指出的问题。

 

一旦申请人的回复成功解决了商标存在的问题,审查员将推进商标进入公告阶段。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或未能解决商标问题,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通知,正式确认商标无法注册。如果申请人对此没有回应或上诉失败,这将被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商标注册申请。

 

通过审查员审核后的商标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告。公告开始后的30天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起异议。

 

如果公告期未有反对,且该申请是基于商业使用的申请,则该商标将注册。如果公告期未有反对,且该申请是基于意图使用的申请,则USPTO将向申请人发送核准通知,即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使用声明。该声明应当显示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无法及时提交使用声明,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5次,每次6个月。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需要继续使用商标,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

1、 注册后5-6年,需提交使用声明;

2、 连续使用5年后,可以提交注册权利声明(可选),该声明可与前款使用声明合并提交;

3、 注册后第9-10年内,需提交使用声明及续期声明,此后每10年应提交一次。

 

 

企业品牌出海美国需注意当地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并应当尽快获得商标保护。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协助企业办理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业务。如果您的企业需要这方面的帮助,或者对品牌出海美国的商标保护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咨询。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9 - 26
    作者:王辉 在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雇行为属于合法维权还是违法侵权?司法实践中,公司胜诉与败诉的案例皆不鲜见。下文就结合司法案例,从公司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两个视角剖析其中关键。一、实务案例◆案例1  合法解除 (参见(2022)京0105民初16489号判决书)原告张某与某顾问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张某与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与上述案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均派遣至被告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岗位。2021年3月26日,被告某公司以原告张某从事货品职务,因工作失误造成北京某零售部订货损失870件,价值375354元为由解除与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8715号裁决书,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为证明其解雇行为合法提交了《员工违纪过失单》、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损失明细表、《零售员工手册》、征求意见函、通知工会函。《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违纪人姓名:张某;违纪时间:2021年3月25日;违纪经过:工作失误导致某零售公司订货损失870件金额375354元。违反的规定条款:条款原文:丙类(严重)过失行为:由于管理不当、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500元以上。”员工签字处显示张某姓名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时间为“星期四12:40”的信息内容:“某某今天有补货,邮件转给你了,销售好款保证店铺两周周转,从开始到导完单告诉我用了多长时间。”张某回复:“好...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8 - 22
    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之“电气”,即人体生物电。经络是导电的,也即“电气”会循着人体经络流动。因此,将专利检索主题初步确定为利用电技术作用于人体经络实现理疗的发明创新。第二步,进行初步专利检索尝试。这里我们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公共专利检索数据库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为例进行说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免费或收费的商业专利数...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8 - 15
    作者:张琳自我国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到90年代各地陆续实施了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很多劳动者当时并未意识到社会保险的意义和价值,同时每月还可以多到手一些工资,因此并未对此提出质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劳动者开始认识到了社会保险在养老、看病等方面的价值,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一次将社保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劳动者社保维权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就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无法启动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带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判决书向社保部门投诉。但是,由于有些劳动者已离职多年,时过境迁,有些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把谁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确认与谁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鉴于我国各地经常就劳动争议和社保等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基于对现有劳动相关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和地方规定的不一致在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作出不一致的裁判结果,本文引用北京的两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仅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邢某与某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54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书)邢某于1983年8月1日至1984年3月3...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08 - 08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法条是商标审查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 尽管该条款本身并未出现“混淆”二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配套规范,已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独立的评判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援引本条时,除审查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外,还需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本文拟以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探析《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尺度与适用逻辑。 一、《商标法》第30条规定与混淆 现行《商标法》明文提及“混淆”的法条只有3条,即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42条关于转让的条款,以及第57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但在商标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中,“混淆”是商标法第30条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判断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而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