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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性质分析

作者:金涟伊


在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最普遍的交易手段。然而,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亟需进一步完善。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在网络店铺名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的行为,现行的商标法并未对此提供明确的指导。相关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通常同时援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同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法律也存在差异。

 

经检索相关判决书,我们发现法院判决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网络店铺名称可类比于企业名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二是认为网络店铺名称侵权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2018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的观点即为第一种观点。在(2018)冀民429号判决书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即“……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名称属于一种企业(店铺)字号,而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自己企业字号的行为,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吸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故此,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裁判,维护了权利人的相关权益。

 

但更多判决倾向于第二种观点。2020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2民初27860号判决中认为,被诉侵权店铺将商标使用于店铺名称、店铺内宣传、商品名称及商品图片等位置,此种使用系为标明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022年义乌市人民法院在(2022)浙0782民初6308号判决中认为,“对于被告滔馨公司在其网店名称及网店LOGO中使用‘泉日记’字样的行为,并未经过原告的授权,此种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滔馨公司与原告之间具有某种投资、控股等特殊的关联关系,足以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当地转移了积累在商标上的商业信誉,破坏了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超出了合理使用涉案商标的范围,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023年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在(2023)陕1002知民初21号判决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淘宝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商品详情页中使用“法恩莎FAENZA”字样,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案涉第5791853号“FAENZA”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已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该法院也对此种行为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关系,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裁判,“原告主张被告的同一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已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观察如今的电子商务交易,可以发现网络店铺名称出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且往往位于可以被公众感知的位置。例如当消费者用电脑端浏览淘宝商品页面时,店铺名称通常位于左上角,用手机端浏览淘宝商品页面时,店铺名称出现在商品简介后的单独区块中。完成交易后,在订单页面也会出现店铺名称。网络店铺名称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频率高,位置显著,与企业名称存在较大区别。

 

同时,网络店铺名称承载的信息更多,例如带有“京东自营店”的店铺名称将令消费者相信产品与京东平台具有紧密联系,而“某某官方旗舰店”则令消费者相信该店铺的经营者就是商品生产商,或至少有商品生产商的授权背书。因此网络店铺名称更深入地参与并能影响消费者的决策,一旦网络店铺名称侵权,将更严重地影响权利人的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订,明确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界定,以确保权利人能够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2023年商标法征求意见稿亦增加了针对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有关的电子商务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误导公众的”。这一条款明确了网络交易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误导公众的情况构成商标侵权,但并未说明是否包括网络店铺名称,如果这一条款最终正式加入修订案,是否能以该条款规制网络店铺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适用范围应当做扩大理解,考虑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本条应当理解为只要是在交易中使用了标志,可能误导公众的,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这一规定最终被纳入商标法的修订之中,那么对于网店名称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将能够依据商标法进行有效的维权。结合商标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进行了积极的调整,并将维权支出纳入赔偿范围,这显然更有利于权利人进行维权,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坚定立场,以及其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优质品牌发展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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