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美国注册商标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提供使用证据

作者:张嘉畅

 

在对美贸易当中,商标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注册美国商标有利于商标在海关备案,有利于避免商标侵权,同时,经营亚马逊平台商家也需要注册美国商标从而进行亚马逊店铺的品牌备案。与中国商标法不同,美国商标制度更加注重商标在商业当中的实际使用。从申请到注册甚至续展,申请人在许多环节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以确保商标有效。本文旨在整理美国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交使用证据的关键环节,以便外贸企业快速了解,避免商标因错过提交使用证据时间而影响商标效力。

 

美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使用声明及证据的时间节点如下表:

 

美国注册商标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提供使用证据


一、申请阶段

 

美国商标申请的申请依据有五种1. 根据商标法第 1(a) 条,在商业中使用商标;2) 根据商标法第 1(b) 条,有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3) 根据商标法第 44d) 条,基于在先提交的外国申请,要求优先权;4 根据商标法第 44e) 条,拥有申请人原籍国的商标注册所有权;以及 5 根据商标法第 66a) 条,将国际注册的保护延伸至美国。

 

当申请人选择商标1a)条款,即以实际使用为依据提交申请时,需要在申请的同时提交商标已使用声明,并在每个类别提交使用证据,说明申请人如何在商业经营当中使用该商标。

 

如果申请商标尚未在美国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以意图使用为依据提交申请。此种方式提交申请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但需要基于其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在商标经过实质审查被核准后6个月内,申请人需要1a)申请一样提交使用声明,并且同时提交使用证据。用此种依据提交美国申请,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在商业经营当中更早地进行商标申请,也有更多的准备时间将商标投入使用。

 

其他申请依据通常不需要在申请的同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但商标获准注5-6年以及10年需要续展后,依然需要提交使用证据来确保商标的效力。

 

二、商标已注册

 

美国商标法第8条(a(1)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第五年的一年期间内(第六年期满前一年内),商标所有权人需要提交商标继续使用声明,以维持商标的有效性。如果申请人错过了期限,依然可以在届满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提交使用声明,但需要额外缴纳宽限期附加费用。

 

三、商标续展期

 

美国商标法第8条(a(2)规定, 已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十年期满前一年内,以及自注册之日起的每个十年,商标所有人均需要在续展的同时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以及商标使用证据。与5-6年提交声明一样,如果申请人错过了期限,依然可以在届满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申请续展并提供使用证据,但需要缴纳附加费用。

 

四、使用声明及证据要求

 

为方便读者了解美国商标使用声明及证据的细节,笔者在本文中也列举一些美国官方对商标的商业使用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以宣誓书的形式声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上都有真实的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但是在提供使用证据时,往往一个类别只要求提供一件使用证据即可,而不是所有指定的商品/服务都需要提供。

 

美国商标法 45 条对“商业使用”的定义如下:当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时,应当附着在商品的标签上,或体现在与商品的销售有关的文件上。通常来讲,申请人需要提交商标在商品包装、标签或者商品本身上的照片。当商标使用在服务上时,可以选择在展示服务用的广告上使用,或服务有关的订单上使用。对此,申请人一般会提交广告、宣传资料或者网站截图等方式来展示商标的使用

 

在提交使用证据时,申请人要注意以下要点:

 

1)提交的证据必须明确体现出商标的使用日期;

2)提交的证据必须清晰、充分展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情况。如果商标使用在不同版本或设计中有所不同,可能需要提交多种形式的证据。

3)商标使用证据应与商标注册申请中描述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会核查商标是否与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

4)提交的证据务必确保真实性,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抽查网页证据是否真实,请勿修改证据内容。

 

美国的商标申请成本高昂,其在商业上的价值也非常重要。考虑到中美商标制度的差异,中国申请者需时刻关注其商标在美国的使用情况,积极创造和保存使用证据,并按时、按要求提交符合标准的使用证据。这样做可以确保商标能够及时获得注册并保持有效。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4 - 25
    作者:常春摘要:在当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权利类型的多样化,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近年来在汽车、鞋服、电子产品等领域频繁发生。本文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第57220号决定)和"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维持有效案(第563861号决定)两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标准、判断方法及实务应对策略,并给出乐法律适用标准的系统梳理与前瞻思考。 一、外观设计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框架与理论基础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客体和功能上存在本质差异,却又在实践中常常产生交叉与冲突。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商标法》第八条则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两种权利在保护目的上各有侧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具有美感的创新设计,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设计;商标权保护的则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造成市场混淆。 正是由于外观设计中可能包含具有识别功能的图案、色彩等元素,而商标也可能具有装饰性美感,二者在特定情况下会产生保护客体的重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款确立了商标权等在先权利对外观...
  • 点击次数: 100007
    2025 - 04 - 18
    作者:王辉对于待岗没有合同约定,亦没有制度规定,就待岗事宜也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仅凭一纸通知强行安排员工待岗,在该种情况下,员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且看下文案例及本文律师浅见。一、实务案例◆案例1:(2023)京01民终3298号某股份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自2013年8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月18日某股份公司向李某发送内容为《待岗通知书》的电子邮件,载明“……一、待岗原因。因公司业务调整,您所在部门整体撤销,而您未服从调岗也未竞聘新的岗位,造成目前无部门和岗位接收,已待岗数月,经数次协商,截至目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稳定员工就业关系及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企业现实困难等因素,公司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即日起通知待岗。二、待岗起始时间:2021年1月18日。三、待岗终止时间:竞聘公司新岗位成功。四、待岗期间待遇:……按照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岗期间,公司不安排工作任务,无特殊情况不需到岗。……待岗期间相关补助不再发放……”2021年1月20日李某回复邮件称“对于公司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待岗通知书,我完全不认可并且不接受。后李某以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9220号裁决书。李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某股份公司应向其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306590.53元。一审法院认为,某股份公司通知李某自2021年1月18日起待岗,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待岗,并经常询问工作任务,某股份公司并未安排工作。某股份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企业停产停业等合法合理安排待岗的情形,亦未就待岗安排及待岗期间的待遇与李某达成协商一致,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被安排待岗期间李某之所以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系因某股份公司未依据劳动合同...
  • 点击次数: 100010
    2025 - 04 - 11
    作者:杨秀芸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实践中,消费者因网购产生纠纷,通常会将卖家与网络平台一并起诉,这种情况下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深入分析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及具体应用。 一、案例对比分析 案例一:(2024)最高法民辖52号 案情:原告苏某在转转网购平台(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在苏某(以下简称“被告1”)所开的网店,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被告1宣传此店所售产品为全新原装国行正品,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为二手机。原告认为被告1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已构成欺诈,被告2转转平台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向其收货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购物款,赔偿购物款三倍的损失,维修购物款,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被告2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案分析: 1、明确诉讼请求。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被告1支付三倍赔偿金,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诉讼请求判断法律关系。三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请求权基础为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应当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故本案应当依照产品责任纠纷确定管辖。3、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1住所地山西省阳曲县,被告2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虽然本案中网络购物收货地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但不能就此认定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为案涉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行为地,也不能认定该地为案涉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2住所地在北京,符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条件,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
  • 点击次数: 1000012
    2025 - 03 - 28
    作者:赵丹青 不同于普通商品广告,药品由于其治病救人、直接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性,对于药品的广告,我国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根据药品的属性,不同药品在广告方面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第二、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并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第三、非处方药可以作广告,但广告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2、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5、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同时,我国对于药品广告实行审批制度。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在所谓私域如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布药品广告,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审核、把关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广告中涉及的药品为处方药,显然朋友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那么该广告发布行为就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即便该药品为非处方药,该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都需要仔细审核。 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判断药品广告的真实性...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