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技术商业化合同介绍

作者:刘艳玲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技术的成熟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和市场交易环境的不同,技术商业化实现会使用到不同的合同。

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表,全国登记的技术合同共有772507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4791.02亿元。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山东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北京、江苏、陕西、广东和山东的技术合同项数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流向情况表,前面列举的这些省和直辖市中,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北京、上海和陕西;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江苏、广东山东。其中,广东省广州市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技术成交额是包括技术交易额、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在内的总金额。

根据合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需符合合同登记管理要求,且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为此,科学技术部印发有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交易双方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和专利开放许可合同范本供交易双方参考。但实际交易中,根据交易背景和交易双方的情况最后签署的技术合同会各有不同。

现介绍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公布的一份技术转移和技术许可协议[1]给读者提供信息参考之用这是一份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 LLCBeceem Communications Inc.之间于2010年签署的技术转移和许可协议。

 

首先是合同背景和目的。合同背景和目的能反映签署合同时交易双方的情况,以及双方期望最终得到的东西、结果或者达到的状态。特别是对于履行期限较长的许可合同,在合同纠纷时合同背景和目的有利于交易双方和裁决者理解合同,尽可能地正确解释合同正文的条款。缺少合同背景和目的,当事人希望对合同条款做出正确解释或符合自己合法权益的解释,需要举证,而且存在缺少合同签订时的证明证据或者无法举证的可能。

 

参考协议的背景描述如下:

本协议的背景如下:

1.被许可方从事无线通信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和供应芯片组以及相关参考设计和开发工具的业务。被许可方向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提供这些芯片组和相关产品。

2. InterDigital拥有数字无线电信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设计经验,包括第二代GSM/GPRS/EDGE2G)和第三代UMTS3G)通信技术。

3.被许可方希望按照下述条款和条件在其无线芯片组中使用某些 InterDigital技术。

 

合同第一条是术语定义。由于技术合同涉及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业词汇,因此需要合同中特定词语的语义进行限定和说明以便交易双方和任何第三方在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过程中清楚、无疑义地理解本合同的各条款

参考协议中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1.1  3GPP 调制解调器规范是指由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 (3GPP) 2007 9 月发布的6 RAN”规范组,允许运行 2G 3G 移动通信设备;但是,就本协议而言,3GPP R6 调制解调器规范应限于类别 9 6(仅提供 10 Mbps HSDPA 5.76 Mbps HSUPA,支持 2ms TTI)。

1.2 验收是指交付成果满足适用规范的工作说明书中描述的验收标准。

1.38工作说明书是指对项目下要执行的工作进行说明的文件,包括所有可交付成果、规格和验收标准。截至生效日期的初始工作说明书作为附表 1.26 附于本文,并可根据其规定不时进行修订。

 

合同第二条是关于项目的说明,包括以下条款: 项目目标、工作范围、工作分配、技术转移、培训和支持,项目经理和服务地点。参考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如下:

2.1项目目标。该项目目标是向被许可方转让并提供许可软件和许可技术,被许可方将根据工作说明书在InterDigital的支持下开发、定制并集成到许可产品中。

2.2工作范围;变化。项目范围,包括要执行的任务、要实现的项目目标、项目进度和里程碑、要生成的项目可交付成果、所有可交付成果和支持的验收标准,均在工作说明书中定义。工作说明书可能会根据在此规定的程序不时进行更改,所有此类更改都将通过书面变更单记录。在评估和批准工作说明书的变更时,双方承认并将考虑任何技术转让项目固有的附带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包括项目进度和预算。

2.4 技术转让、培训和支持。InterDigital 将根据工作说明书向被许可方提供许可软件和许可技术的交付成果。 InterDigital 还将针对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此类交付成果向被许可方人员提供培训。InterDigital 将针对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可交付成果提供合理数量的支持;前提是,InterDigital 仅需要在工作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或 InterDigital 可能同意的范围内向被许可方提供现场支持。

2.4.1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InterDigital 对技术、转移、培训以及 InterDigital技术与被许可方技术的后续集成(包括支持)的全部义务将被限制为最多 [*] -小时,具体在工作说明书中规定并且此类义务将在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后一个里程碑时终止,超出 [*]-小时的任何额外服务、培训、支持或其他工程服务可根据第 2.10节的条款提供。

 

合同第三条是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通常约定技术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以及许可期间被许可方改进的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参考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如下:

3.1 现有知识产权和现有技术。InterDigital 应保留其所有现有知识产权和现有技术的所有权。被许可方应保留其所有现有知识产权和现有技术的所有权。

3.2 开发的知识产权和开发的技术。InterDigital 应拥有 InterDigital 的所有开发知识产权和开发技术。被许可方应拥有被许可方创造的所有开发知识产权和开发技术。以下开发的知识产权和开发的技术应由双方共同拥有: (i)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履行本协议期间,由 InterDigital 代表和被许可方代表共同创作的作品(根据美国版权法定义)的版权,以及 (ii) 在本协议期限内和履行本协议期间由一方的一名或多名代表与另一方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共同发明的技术发明专利权(根据美国发明专利法确定)(统称为联合知识产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各方根据本协议创作的作品将被视为单独创作的作品,而不是共同创作的作品。在任何情况下,一方代表编写的任何计算机代码模块、程序、接口或例程均不得因与其他模块、程序、接口或例程可能包含另一方的贡献进行聚合、编译或链接而被视为与另一方联合工作的一部分。根据第七条,每一方可以使用、许可和以其他方式利用联合知识产权,而无需另一方的同意或没有义务就此类联合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或其他利用向另说明;然而,作为共同所有者的此类权利不应被解释为授予或暗示对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即使对于使用、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共同知识产权是必要的。

 

合同第四条是权利许可,即技术转移和技术许可协议的关键交易部分。参考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如下:

4.1 许可权利。在本协议期限内,InterDigital 许可版权和许可商业秘密向被许可方授予非排他性、不可转让、全球性、含许可费率的许可,并且被许可方无权再许可,除非下文另有规定,(i)仅出于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许可产品的目的使用、已经使用、修改、已经修改、复制、已经复制、创建和已经创建了许可技术的衍生作品; (ii) 仅作为许可产品的一部分以目标代码格式分发和已经分发许可软件及其衍生作品。在本协议期限内,InterDigital 进一步授予被许可方(且被许可方接受)非排他性、不可转让、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以独自使用许可工具来行使其在前述授予的许可权利。

 

技术合同中通常还会有保证、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之类的典型条款,参考协议中的条款如下:

4.6.1 [*]。尽管有相反规定,任何类型的 [*] 均未授予或转让任何权利或许可,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即使此类 [*] 对于使用交付物、许可技术、 许可软件或许可产品是必要的。被许可方明确承认并同意,许可软件和许可技术的许可、交付成果的交付以及双方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并不向被许可方授予或转让任何许可、授权或其他权利以做出、已经做出、 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任何侵犯(直接或间接)或实施 InterDigital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 [*] 的产品。 双方承认并同意 (a) [*] (b) 被许可方可能需要 [*] 或其附属公司的单独许可 [*],才能使用交付成果以及许可软件和许可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8.2 默示保证的免责声明。双方承认所有可交付成果均按原样提供。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双方不做出任何及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特此否认,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或目的的适用性、技术性能和非侵权性的暗示保证。INTERDIGITAL对于被许可人使用、制造、已经制造或销售许可产品的行为侵犯任何专利权或第三方知识产权不作任何声明或保证。

这类条款通常给国内技术接收方(包括技术受让方和被许可方)带来比较大的困扰,认为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还不能保证所获得的技术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权是有效的,或者不能保证实施该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作为平等交易的主体这项技术交易明显对己方不利或者不公平。但是,由于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的属性,只处于一个相对确定的状态,因此确实无法保证当前有效的知识产权未来就一定有效。另外,全球专利数量如此之多加上技术秘密,也确实无法保证所交易的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用于助力商业的,商业的本质就具有不确定性和无限可能性, 从这一点讲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属性其实是可以接受的。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国内交易双方及其委托律师在技术项目商业化谈判和合同缔约过程中对权利许可、许可费的实质条款以及保密条款通常没有很大争议,但一份合同文本中很多时候省略或没有合同背景和目的以及术语定义,项目说明的相关条款写的也不清楚,这容易给以后解释该合同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技术接收方/合作方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不了解,有意向交易的技术接收方/合作方经常不能接受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保证和免责声明这类条款,并因而影响技术合同缔约的最终达成或者谈判进程。

由于技术类合同因保密需要大多是不公开的,仅有合同范本不足以让市场中真实的交易双方了解该类合同,尤其是初次接触此类合同的市场主体。因此以美国SEC公布的一份真实技术合同(*表示已作保密处理)为例挑出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说明,以让有需要的市场主体对此类合同有更多的了解,在此也特别感谢本文所引用的参考协议的交易双方。

 

 

参考文献

[1]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274991/000095013010001364/dex1012.htm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8 - 08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法条是商标审查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 尽管该条款本身并未出现“混淆”二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配套规范,已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独立的评判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援引本条时,除审查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外,还需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本文拟以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探析《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尺度与适用逻辑。 一、《商标法》第30条规定与混淆 现行《商标法》明文提及“混淆”的法条只有3条,即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42条关于转让的条款,以及第57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但在商标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中,“混淆”是商标法第30条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判断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而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
  • 点击次数: 1000009
    2025 - 07 - 25
    作者:陈巴特运输毒品罪指的是在中国境内,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该罪行具体表现为改变毒品的所在地。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运输毒品的行为为毒品的流通提供了条件,加剧了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频发,甚至关系民族兴衰、国家安危。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运输毒品罪无疑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类型。因此,厉行禁毒、依法严厉打击包括运输毒品犯罪在内的毒品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基本案情】王某和妻子均是执业药师,且一同就职于中部某市中心医院药房。与药品药材打交道,成为夫妻二人日常工作。幸福的家庭,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在这个三线城市,二人简直是大多数人“羡慕嫉妒恨”的对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是这份职业以及优越的生活,加之王某为人厚道、乐于助人的性格,给王某带来牢狱之灾,给家人生活长期蒙上巨大阴影。2021年9月某天,王某的一个普通朋友范某来电话,称因治病需要,其从西南某市购进一箱中药,想让王某率先看一看药材真假好坏,让王某提供医院的地址,用于接收从西南某市邮寄过来的中药。王某未加思索便同意并提供了地址。几天后,范某再次致电王某,称中药包裹已到医院收发室,收件人为“贾某”,收件电话尾号为“XXXX”,让王某帮忙取一下。王某仍然没有过多考虑,大摇大摆地去医院收发室取包裹。在医院收发室,一个并非收发室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简单询问后,将一个纸箱包裹交给王某。王某抱着包裹就往外走,没走几米,感觉很不对劲儿:收发室的人他都认识啊,今天怎么是一个说着普通话的陌生人将包裹交给他?又想到范某吸毒,曾经引诱过自己吸毒,难道包裹里……简直不敢往下想!但王某也不能确定包裹里到底是什么,于是将包裹放在一旁,抽上烟,静观其变。很快,几名陌生人向王某围过来,简单询问后,便亮出“真家伙”将王某铐住,将其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在...
  • 点击次数: 1000012
    2025 - 07 - 18
    作者:王辉相信很多劳动法执业律师在执业之初,都纠结过要不要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劳动仲裁请求。 到底列入好,还是不列好呢?笔者认为,具体写不写“确认劳动关系”这项请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一、以下情况可以不列“确认劳动关系”(一)仲裁请求中没有涉及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的事项,如仅是单纯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且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够明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仲裁请求。(二)虽然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而仲裁请求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劳动者希望尽快脱离劳动争议困扰,缩短维权周期,尽快拿到经济性利益的,倾向于不列“确认劳动关系”。 这样,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可以大大节约劳动者时间和精力,且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只能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后才能再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仲裁请求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同时涉及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事项,比如涉及补缴社保公积金等,那么是否列“确认劳动关系”,执业律师即便倾向于暂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在代理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也应就是否同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给劳动者言明利弊,予以充分风险提示,由劳动者自行选择。如果劳动者对于尽快拿到经济利益比较急迫,对于其他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处理的事项并不急迫的,这种情况,可不列“确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坚持一并列明的,应尊重劳动者个人选择。二、以下情况建议列“确认劳动关系”(一)缺乏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没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公司公账户工资发放记录等能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时,建议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仲裁请求。否则,窗口立案时,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有可能会以...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5 - 06 - 06
    作者:刘艳玲创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不仅涉及技术的应用,也涉及对消费者行为、市场趋势和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洞察。如果创新技术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重塑商业运作模式[1]。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一种创新技术产品从无到有,再到成功上市大概要经历以下阶段: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中包括技术产品化和产品商业化。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研发成本、生产制造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整个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这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技术产品商业化成功的有力助推手。本文是笔者提供法律和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分享,以下以产品创新的推进进展为时间线进行讨论。 在战略阶段,通过对技术和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获得技术情报。技术情报能够揭露技术趋势、技术成熟度、技术边界和技术应用生命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应不应该投入某个技术领域的研发,以及如果投入应该走哪条技术路线指明方向。例如,技术应用生命周期包括萌芽期、过热期、低估期、复苏期和成熟期,技术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创新策略和商业策略不同。技术情报还可以为专利布局和技术成果成功转化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 商业人士应该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成功来说非常重要。这种保护需要在研发阶段,就有意识、有策略地对所研发的技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筹划哪些技术适合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技术适合并且能够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以及计算机软件代码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来得到保护等。   随着技术研发的推进,当所研发的创新技术其技术成熟度达到7-9级时[2],可以着手进行技术商业化。技术成熟度到达7级意味着技术已通过模拟使用环境下的系统样机验证。通常来说,刚开始可能只是一个人或一家单位发起一项新技术的研发,随着新技术研发...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