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企业发展,商标先行——企业商标管理介绍

作者:金涟伊


20211028日发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指出,要“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强化商标使用导向,支持开展海外商标布局,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加强建设高质量的商标品牌,企业可以从做好商标管理做起,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重点略有区别。

 

一、注册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是由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并公告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后可获得商标注册证,列明该商标的注册号、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及项目、注册人、注册人地址、注册日期及有效期等信息。商标注册证记载该商标的关键信息,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凭证,企业应当注意留存。并且商标专用权届满前,企业应根据需要及时续展。

 

实践中,为向公众宣告商标已获准注册,企业可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在该商标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志“®”,同时应在使用中注意以下几点:

 

1、 应注意保存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合法合规地使用注册商标并妥善留存商标使用证据是企业商标管理的重点内容。

 

商标使用证据的主要形式可分为书面材料及实物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交易文书、产品检验报告、加工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海报、媒体广告材料、荣誉资质证书等;实物材料包括承载商标的产品容器、标签、说明手册、包装盒、服务场所装潢等。如需提交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委托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2、 应注意维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便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可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主动进行商标行政、司法保护,以维护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商标权有助于企业建立品牌声誉,及时制止“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定期进行商标检索有助于企业了解是否存在与自有品牌相同近似商标,一旦发现疑似攀附商标,可及时采取异议、无效宣告申请等行动,以行政手段维护商标专用权。如果商标获得了一定市场地位且商标显著性较弱,更要注意打击近似商标,否则容易因市场上对该商标的大范围滥用导致丧失显著性。

 

3、 随着业务发展注意扩大保护范围

 

商标获准注册后,如果业务线发生变动,商标使用范围超过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则应当及时补充注册,或提前在关联商品服务上提交商标注册以进行商标布局。

 

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如企业使用的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则属于未注册商标。需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即商标虽已注册但使用在了非指定商品服务上,仍属于该商品服务上的未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除了应尽快提交注册申请外,在使用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可标注注册商标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设计产品包装、经营场所装潢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格外注意不可带有注册商标标识“®”,但可以标注商标标识“™”以表示该图样为企业商标。

 

2、 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如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则可能被他人依据其商标专用权进行行政投诉甚至侵权诉讼。企业可以进行商标查询,提前判断是否存在风险。即使遭遇他人以其在先注册商标进行维权,企业亦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抗辩:

 

(1) 企业对该商标使用时间是否在他人商标注册之前?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对“原使用范围”的理解包括商标原使用具体商品服务,以及商标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另外实践中也认为生产经营的地域、开设店铺数量等均不得扩大。

 

(2) 在先注册商标三年内是否使用?

 

如果他人维权依据的商标虽已注册,但在维权前三年并未实际使用,那么即使商标构成近似,企业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可能被判定需停止使用商标。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3) 在先注册商标是否为抢注商标?

 

如果企业被以抢注商标恶意提起侵权诉讼,可对抢注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则侵权诉讼案件可中止审理,至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审理完毕后再继续侵权案件。如能够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将在先注册商标无效,将视为该在先注册商标自始无效,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不侵权。

 

3、 应尽快提交注册申请获得注册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将品牌尽快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如未能获准注册,应分析具体原因,如是因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的,应通过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异议申请等程序尽快排除障碍,如排除障碍的难度较大的,应尽快调整商标标识,规避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商标管理内容较为复杂丰富,为了能够及时续展、妥善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维护市场环境,建议由专人专职进行管理。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8 - 22
    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之“电气”,即人体生物电。经络是导电的,也即“电气”会循着人体经络流动。因此,将专利检索主题初步确定为利用电技术作用于人体经络实现理疗的发明创新。第二步,进行初步专利检索尝试。这里我们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公共专利检索数据库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为例进行说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免费或收费的商业专利数...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8 - 15
    作者:张琳自我国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到90年代各地陆续实施了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很多劳动者当时并未意识到社会保险的意义和价值,同时每月还可以多到手一些工资,因此并未对此提出质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劳动者开始认识到了社会保险在养老、看病等方面的价值,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一次将社保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劳动者社保维权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就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无法启动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带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判决书向社保部门投诉。但是,由于有些劳动者已离职多年,时过境迁,有些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把谁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确认与谁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鉴于我国各地经常就劳动争议和社保等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基于对现有劳动相关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和地方规定的不一致在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作出不一致的裁判结果,本文引用北京的两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仅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邢某与某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54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书)邢某于1983年8月1日至1984年3月3...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8 - 08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法条是商标审查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 尽管该条款本身并未出现“混淆”二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配套规范,已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独立的评判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援引本条时,除审查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外,还需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本文拟以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探析《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尺度与适用逻辑。 一、《商标法》第30条规定与混淆 现行《商标法》明文提及“混淆”的法条只有3条,即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42条关于转让的条款,以及第57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但在商标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中,“混淆”是商标法第30条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判断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而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
  • 点击次数: 1000009
    2025 - 07 - 25
    作者:陈巴特运输毒品罪指的是在中国境内,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该罪行具体表现为改变毒品的所在地。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运输毒品的行为为毒品的流通提供了条件,加剧了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频发,甚至关系民族兴衰、国家安危。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运输毒品罪无疑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类型。因此,厉行禁毒、依法严厉打击包括运输毒品犯罪在内的毒品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基本案情】王某和妻子均是执业药师,且一同就职于中部某市中心医院药房。与药品药材打交道,成为夫妻二人日常工作。幸福的家庭,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在这个三线城市,二人简直是大多数人“羡慕嫉妒恨”的对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是这份职业以及优越的生活,加之王某为人厚道、乐于助人的性格,给王某带来牢狱之灾,给家人生活长期蒙上巨大阴影。2021年9月某天,王某的一个普通朋友范某来电话,称因治病需要,其从西南某市购进一箱中药,想让王某率先看一看药材真假好坏,让王某提供医院的地址,用于接收从西南某市邮寄过来的中药。王某未加思索便同意并提供了地址。几天后,范某再次致电王某,称中药包裹已到医院收发室,收件人为“贾某”,收件电话尾号为“XXXX”,让王某帮忙取一下。王某仍然没有过多考虑,大摇大摆地去医院收发室取包裹。在医院收发室,一个并非收发室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简单询问后,将一个纸箱包裹交给王某。王某抱着包裹就往外走,没走几米,感觉很不对劲儿:收发室的人他都认识啊,今天怎么是一个说着普通话的陌生人将包裹交给他?又想到范某吸毒,曾经引诱过自己吸毒,难道包裹里……简直不敢往下想!但王某也不能确定包裹里到底是什么,于是将包裹放在一旁,抽上烟,静观其变。很快,几名陌生人向王某围过来,简单询问后,便亮出“真家伙”将王某铐住,将其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在...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