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通奸”免罪不免责

“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发生性行为,现在一般是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和婚外第三者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古代,各个朝代均对通奸行为进行定罪处刑公元前,《法经》中规定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同时为了教育其他人,往往附加两人共戴一枷游街示众若干天民国《暂行新刑律》中,也仿照前清刑律,定通奸罪。后来,台湾地区也延续了通奸罪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夫一妻制,禁纳妾,通奸罪也一直保留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取消了通奸罪。亚洲国家,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宣布废除刑法中一项涉及处罚通奸者的法条,认定实行62年的通奸罪违反宪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2020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的司法部门正式宣布,台湾地区“刑法”中第239条通奸罪被大法官裁定“违宪”,于当日正式除罪化。而在美国,部分州仍然保留通奸罪,如纽约、威斯康辛、密歇根、马里兰、南卡罗来纳等,但现实中基本不用。目前,仅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朗、埃及等国保留通奸罪。通奸行为严重破坏婚姻制度和社会理论,为什么世界上各国纷纷将“通奸”去罪化呢?笔者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对此提出质疑,为什么不能追究破坏家庭的第三者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需要分析婚姻和爱情之间的基础关系。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天生有扩大性伴侣的本能,目的是繁育更多的后代。但是这种零和游戏不利于人类发展,特别是人类社会出现私产时,为了保护财产不落入非自己基因的后代,不得不通过制度来约束,就出现婚姻制度,然而这种婚姻制度只有精神的神圣感,并不能改变人类的本能问题,从经济学、法学、人类社会学等各个方面论证,均可得出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而非保护我们常说的“爱情”。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矛盾问题:1、如果认为婚姻本质是爱情那么对失去爱情基础出轨过于苛刻,就显得荒唐了,也就是现在一部分人提出“不被爱的才是第三者”尖锐问题;2、如果认为婚姻的本质财产,在社会竞争失败后,婚姻中的非财产权被夺,就更不应该以刑事责任追究了。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很难说清的时候,我们只能将婚姻建构在子女、道德、传统、财产这些东西上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就不能仔细讨论了,只能含糊一揽子的权利义务来含糊,只能进行道德说教,不能进行理论讨论,更不能进行法理讨论了

我注意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问题,韩国认为通奸罪过度限制了宪法上所保障的公民个体选择性伴侣的自由及个人隐私权,违反宪法而废除。同样,台湾地区也是认为通奸罪违反宪法关于保障性自主权的规定,因此认定通奸罪违宪并立即失效。设立通奸罪的目的是保护良好社会风气与婚姻制度,台湾地区在“通奸罪”是否违宪案件中,唯一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吴陈镮,在意见书中指出,“一个文明、法治社会,难道要容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难道要容许男女不平等、婚姻人格伦理秩序荡然无存,各个家庭支离破碎、婚生与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均在不正常环境中成长?”我不得不承认大法官吴陈镮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通奸免刑并不意味着免责,在民事责任上,特别在财务保护上,还有很多保护方式可以探讨。

1、忠诚协议。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忠诚协议来约定通奸行为目前这种协议在最高院的意见中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就有一些律师解读必然无效,这种观点是不全对的,国内有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在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处分人身权、没有侵犯第三方权利时,对于财产方面处置是有效的,但这种约定需要考虑现实情况,不能达到净身出户等情况,这样过于苛刻,容易被认定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上述分析过,婚姻制度核心是保护财产权利,那么夫妻之间就应该通过婚姻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以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对此也予以了肯定。

3、过错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043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已经从纯粹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内违背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受到的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出轨方可能会因此受到法律上的处罚。《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这条规定对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的判决,目前法律上关于赔偿数额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各地法院在判决时,掌握的裁判尺度都各不相同,低至几千到高至几十万,根据个案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但一般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在1万至5万之间居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必须是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均不予受理。

 婚姻意味着责任与承担,作为成年人,既然勇于结婚,在发生婚姻不忠时,如果各种权衡之下,自己不愿将就与原谅对方,那就应该要有离婚的勇气。同样,民事责任追究时,应该适当提高对通奸者的财产惩罚,比如提高赔偿金、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更倾向受害者一方,也是对婚姻不忠一方的惩处,以达到通奸免刑不免责的目的。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2
    2026 - 09 - 09
    伴随新业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的不良平台企业以“承揽合同”“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有的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公然要求劳动者自带车辆完成配送等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冲击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如何兼顾?这是司法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基本案情】2024年初,平台企业某驴公司发布广告称,在某市区公开招聘配送司机,要求应聘司机自带车内空间七方以上的面包车型车辆;在配送时间方面,要求配送司机半夜23时前到达仓库,配送在上午8-9时结束;月薪12000至18000元。作业内容对配送区域、配送食材以及司机的年龄、驾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同时,要求配送司机熟悉基本手机软件操作,能够独立使用APP软件进行送货、签到、打卡等等。失业已有三月的袁先生,得知此消息兴奋不已,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面对如此高薪,怎能在家“坐吃山空”,赶紧挣钱养家才是男人第一大要务。袁先生的应聘非常顺利,很快被录用。在办理入职过程中,某驴公司先是要求其在公司运营的APP软件注册,随后引导其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将其拉入工作微信群。一切都很顺利,一切又似乎让人迷茫。接下来的两年里,老实巴交的袁先生总是在夜间提前到达仓库,提前在APP里签到打卡,然后根据仓库领导在微信群里的工作安排,对配送的货物进行分拣、装车,再送往各个餐饮店,通常在次日上午10点配送结束后回到家里。几次因途中堵车延误时间,遭到客户投诉及某驴公司罚款。时不时接受某驴公司对全体配送司机的培训教育。老家有红白喜事,必须先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两年来,袁先生虽有委屈,虽然辛苦,但每月看到某驴公司转给自己的一万多元的“收入”,心理还是有些许安慰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17
    引言:创造性判断中,申请人常以“现有技术给出了反向教导”为由主张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反向教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案中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及相关案例一并探讨。一、基本案情德国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申请号20181015****.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及一审均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之一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作出本申请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简言之,反向教导的认定必须锚定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非孤立地看待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结构或功能。三、具体案例分析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该接触件并未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抑制作用”,也未实现其他新功能,其核心作用仍是提供支撑面。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因强调摆动抑制功能而构成反向教导。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基准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实现摆动抑制”,而是提供一种具有支撑功能的SMD焊接接触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位置和结构,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或调整。放弃原有功能不必然构成反向教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出发,放...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点击次数: 21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