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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


一、前言

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已经缴纳的或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由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本文主要针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致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期其债权的实现。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意义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后,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受法律保护。但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某些情形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或者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即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司法实践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与《九民纪要》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在执行程序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申请追加被驳回的情形,此时,债权人再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许才能达到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目的。其前提条件是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进而股东出资呈现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司法实践裁判要点

(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1.《企业破产法》关于公司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关于公司破产和解散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

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执行程序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裁定终本后,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何种情形适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公司实际上无正常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此种权利救济途径利于高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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