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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快乐的同时不忘《未成年人保护法》

近期,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毒插画”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批评。涉事教材竟然多处存在“性暗示”内容,人物形象一言难尽,小学生纹身、穿着星条旗服装,连国旗也画反了,让人难以置信。火眼金睛的网友们,陆续发现很多儿童绘本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能长期存在,简直骇人听闻,触目惊心!

错误的价值导向必然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巨大。在此,姑且不论“毒插画”和儿童绘本事件中可能存在的美西方等邪恶国度、敌对势力的渗透等大道理,单从我国儿童法律保护的角度,此事件也暴露出教育、出版领域在完善和执行儿童保护法律方面的短板。

事实上,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律,诸如《宪法》《刑法》《民法典》当中都穿插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儿童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祖国的未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儿童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下面是《未保法》的一些重点亮点。

1、社会和公民都有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个人价值观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其身心健康及一生成败荣辱。而价值观的形成,关键在儿童期。儿童基本是一张白纸,你在上面画什么,他就会成为什么样子。“毒插画”及个别儿童绘本问题,说到底是价值观问题,是对儿童价值观的不正确引导。对此,《未保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别人家的孩子,成年人也有责任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学校和家长的责任,更是全体社会和公民的责任。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不应当是“各人自扫门前雪”。《未保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3、父母不能偷看孩子的日记和信件。

    父母不可能时时刻刻在孩子身边“监督管理”,于是有些父母患上焦虑症,总担心孩子做出出格的事情。“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阅读,或者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这一行为,不但伤了孩子感情,还违反了《未保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4、父母需为“留守儿童”委托“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在城市,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爷爷奶奶照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

为了防止父母对孩子“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未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同时规定要合理确定“被委托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5、自己的孩子,也不是想打就能打。

有些父母,因局限于自身的成长经历或狭隘观念,常抱着“棍棒底下出人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思想意识,对孩子实施“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这种思想和行为要不得。《未保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6、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未保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7、人民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保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8、老师可抽烟,但不能在教室里抽烟。

个别教师管不住自己,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这种行为不但是有损老师个体形象,也影响教师群体整体形象,对学生身心健康不利,属于违法行为。《未保法》指出,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9、人格尊严不分长幼,老师不得骂学生“蠢”“笨”等。

套用鲁迅的一句话,世上没有蠢笨的学生,说的人或说的次数多了,正常的学生也成了蠢笨的学生。人人都有人格尊严。即便个别学生对知识的接受能力慢一点,辛勤的“园丁”们也不得对其侮辱。《未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0、学校和老师不得随便补课。

政府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有些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有些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而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允许老师给学生布置大量家庭作业。针对这一点,《未保护》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11、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品行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的学习困难,成绩不好。有些学校就以这些理由,歧视这些学生,或者开除。学校应当规避这些情况,因为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告。《未保法》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2、学校应该对校园霸凌坚决说“不”。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学校就是一个小社会,学生品德、素质良莠不齐,因此难免出现校园霸凌现象。对校园霸凌的严密防控及严肃处理,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未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3、威逼、利诱未成年人乞讨或表演将受严厉处罚。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当然,向成年人等任何人这么做,都是违法的,《未保法》再次着重强调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15、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6、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故此,成年父母等长辈,也不应当委托未成年人子孙去商店购买烟酒。

17、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未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8、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19、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等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未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20、对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未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问题尚且如此,其他部门自不待言,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当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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