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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本文作者:金涟伊


驰名商标,即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商标法第14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标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那么什么样的案件中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以更好地认定事实确定赔偿,今天带来的这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给大家分享下思路。

 

案情: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慕股份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艾慕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二审)。

 

原告爱慕股份公司自1994年开始使用“爱慕”字号,申请注册了第627055号“爱慕AIMER”商标、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第6446516号“Aimer”商标(统称涉案商标),上述商标的服装、内衣产品销至北京、上海、河北、广东、吉林、新疆、宁夏等地,公司所获荣誉及宣传报道众多。被告广东艾慕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自成立以来一直将“艾慕”作为其企业字号,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注册“AiMU艾慕”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

 

爱慕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广东艾慕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宣传过程中使用“AiMU艾慕”“艾慕”及“AIMU艾慕”等标志;

2.判令广东艾慕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43 333.33元、公证费4536.67元;

3.判令广东艾慕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爱慕 AIMER”“爱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4.判令广东艾慕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官网www.aimu.cn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庭审中,原告要求认定第627055号“爱慕AIMER”商标、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第6446516号“Aimer”商标在服装和内衣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这起案件中,法院是否应当认定被侵权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被告因此也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的爱慕商标注册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而被诉侵权商品也是地25类服装,案件是否侵权与商标是否驰名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二级法院均认为本案应当审查是否驰名,核心理由分别是以下两点:

 

1、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原告主张的涉案侵权商品为“内衣”,“内衣”商品与原告主张驰名的第627055号“爱慕AIMER”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确无适用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之必要。但被告广东艾慕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绪泽名下注册有多枚包含“艾慕”的商标,原告主张的侵权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布局、字体、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原告诉求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宣传过程中使用“AiMU艾慕”“艾慕”及“AIMU艾慕”等标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据此,对于被告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该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的,原告需通过主张驰名商标对其商标予以保护。

 

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驰名商标为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

 

2、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本案中,爱慕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广东艾慕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爱慕公司“AIMER”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属于前述法律规定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因而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

 

两级法院均认可了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但是援引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如今后我们遇到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可以参考本案例考虑是否存在认驰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总结,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以积极整理证据,请求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1、 侵权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原告请求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2、 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

3、 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4、 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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