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云游戏平台合规问题浅析

本文作者:王亭入


行业内,通常将2019年视为云游戏的元年,2020年,云游戏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离爆发仍然很远。但是作为5G技术最有可能落地的应用场景之一,云游戏显然具有非常巨大的潜力,目前国内外的游戏巨头都在加码云游戏,这其中自然少不了法律问题的研判。

 

一、云游戏简单介绍

 

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云游戏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游戏方式,在云游戏的运行模式下,所有游戏都在服务器端运行,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在客户端,用户的游戏设备不需要任何高端处理器和显卡,只需要基本的视频解压能力就可以了。这个解释高度专业化和抽象化,为了便于理解云游戏,本文用更加通俗地解释如下。在云游戏中,游戏内容提供商(比如索尼)、云游戏平台(比如网易云游戏平台)、用户(玩家)、流量提供商(比如移动,联通和电信)的角色不同。如果这些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的话,云游戏会是这样的模式:索尼专心提供各种游戏,网易云游戏平台专心搭建平台(简单理解为APP,实际上还可以是网站,电视客户端等),并把索尼的游戏预先安装在平台上,并且通过云平台自己的服务器就可以运行游戏,玩家不需要下载索尼的游戏,只需要在自己的终端上(主要是手机)下载网易云游戏平台的APP,登录APP后,可以从琳琅满目的各种游戏中,选择索尼的某款游戏,直接在玩家自己的手机上就可以操作索尼的游戏。

 

因此,云游戏平台有两个重要的特点,第一,用户手机在不下载安装游戏的情况下,通过云平台就可以操作大型的游戏,云平台完成了对大型游戏的实质性计算和操作,用户仅仅是通过手机向云平台发送指令。简单说,用个破手机一样能玩大型游戏,而现在大多数游戏是需要下载到手机或者电脑的,对配置的要求很高。第二,云游戏目前最大的障碍在于流量成本。 5G之前最大的障碍是传输速度,迟延过于严重用户体验差。实际上云游戏的技术十几年前就有了,但是限于迟延的问题无法解决,一直没有的发展起来,但是5G技术的出现则意味着云游戏发展的窗口期终于到来。当然,5G并不意味着云游戏马上就可以进入高速发展期,因为还有一个非常商业化的因素,即昂贵的流量对于平台是很大的负担。

 

云游戏中,各个参与者的盈利模式不同。对于云平台而言,主要是通过收取平台用户的时长费获利。用户如果想要操作平台内的游戏,首先要注册成为平台的用户,并且给自己的平台账户充值用于购买平台的使用时间。对于游戏内容提供商而言,利润主要来自于平台缴纳的许可费和用户在操作游戏时购买皮肤等道具的费用。对于流量提供商,利润自然是平台购买流量的费用。

 

二、云游戏平台相关法律问题

 

云游戏平台既可能是技术服务提供商,也可能是内容提供商。如果是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按照通知-删除的规则处理,如果是内容提供商,则需要承担直接责任。 这种区分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非常成熟的规则,云游戏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假定云游戏平台是内容提供商,那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云游戏平台经过授权上线了游戏,第二种情况没有授权。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有授权

 

云游戏平台的合规需要重点关注:

 

1、数据合规

 

云游戏平台不可避免的要处理玩家的数据,包括玩家的云游戏平台用户名和密码,操作游戏的历史记录,充值记录,充值途径,以及登陆游戏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有,例如QQ号)等,这些是数据合规的重要内容。有些数据处理的授权可以通过游戏内容提供商直接获得,有些则需要单独征得玩家的同意。另外,游戏的社交化趋势也意味着对玩家数据的处理要格外谨慎。例如:云游戏平台可能会要求读取玩家A的手机通讯录,目的是为了识别通讯录中的好友BC是否是同一云平台的用户,从而帮助他们在平台内建立社交联系(简单说,成为游戏内的好友或联系人),那么云游戏平台对于通讯录中BC的名字和联系方式的储存时间就要做到最小化,在读取了通讯录后理论上可以马上判断BC是不是平台的用户,如果不是,则需要立即删除或者匿名化BC的信息,而不得主动给他们发送营销短讯,或者继续存储该信息以期望BC在未来成为平台用户时再利用这部分信息。这个例子的处理规则,通过凌某诉抖音案件得到明确((2019) 0491 民初 6694 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2、游戏合规

 

尽管游戏本身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具有许可证、是否侵犯第三人权益等首先是游戏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但是云平台对游戏本身可能的违法违规之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云游戏平台此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云游戏平台只有在明知或应知游戏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仍然予以上线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直接责任。例如游戏具有许可证是平台必须要核实的内容,不核实则需要承担直接责任。例如游戏内容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仍不下线游戏的,则对侵权扩大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平台要特别注意与游戏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合同。由于优质的游戏属于稀缺资源,游戏内容提供商具有很大的话语权,一般提供格式合同供分发渠道(包括云平台)签署,此时平台往往没有商业能力进行谈判以修改合同。因此,提醒云平台经营者的是,此时并不是只能“认命”,签署合同就一了百了,而是对于合同中没有涉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歧义的条款,要注意通过微信、电邮等方式巧妙地与游戏内容提供商进行沟通,留下证据。那么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对于格式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则是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解释。这个实战的技巧请云平台经营者务必注意,对于游戏内容提供商而言,也意味着内部培训自己员工的重要性,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不要跟分发渠道随便交流。

 

3、服务合规

 

无论是将云游戏平台与玩家之间的关系视为是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还是一种服务合同,云游戏平台对玩家都负有直接的安全保障责任和质量责任,如果玩家的账户被盗,平台没有事先采取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障,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赔偿玩家。如果平台无法实现随时随地的登陆操作,相当于违约,也需要赔偿玩家。再比如,一个云游戏平台内具有丰富的游戏资源,因此吸引了大批的玩家充值消费。但是突然云游戏平台内的游戏资源急剧减少或者排行榜靠前的游戏突然下线,这样肯定会引起玩家的不满,要求退费。如果这种游戏资源的下降是因为游戏内容提供商导致的,平台可以按照违约追究游戏内容提供商的责任,那么尽量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违约责任,比如把玩家退费作为计算损失的一部分,对平台具有显著的保护作用。

 

第二种情况:无授权

 

云游戏平台可能面临来自于游戏内容提供商的下述侵权指控:

 

1)         预装游戏,侵害计算机软件复制权(有时,权利人会就游戏中的美术元素、音乐元素和连续动态画面(类电作品)同时主张被侵权了复制权,但是参考广东高院2020年关于网络游戏的审判指引,如果可以实现游戏整体保护的,对元素保护一般不再支持)。

2)         在平台上推广游戏时不可避免的要使用游戏的美术元素、音乐元素、以及短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类电作品复制权和信网权的侵害。

3)         向玩家传送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对类电作品的复制权和信网权的侵害(复制权一般会被信网权吸收,先有复制后有传播)。

4)         违反反法第二条的商业道德(平台相当于拦截了游戏内容提供商的用户,用户不用再下载安装游戏了,形成对游戏的实质替代,掠夺权利人的商业机会,利用游戏宣传自己的云游戏平台)。

5)         违反反法第六条,因为对于游戏和游戏元素的使用,可能误认为平台与游戏内容提供商之间具有合作关系等。

6)         违反反法第十二条,因为平台内的游戏如果不是游戏内容提供商提供,有时候可能会出现无法充值的情况,相当于平台限制了游戏的功能。另外,游戏内容提供商一般会有风险控制机制,例如玩家通过平台的账号登陆平台后,在操作某个具体的游戏时,还要通过微信号登陆该游戏,由于微信会识别登陆的IP地址,此时会把云平台的IP地址(有时候还是动态的)识别为登陆地址,从而与用户登陆微信的常用地址不同,系统会识别为微信号存在风险(例如被盗取),进而冻结账号。另外,云游戏平台的流量消耗巨大,为了节省流量,对于游戏的画质往往会进行控制,这对游戏内容提供商而言,会降低游戏在玩家中的口碑,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7)         侵害商标权。云游戏平台难免会使用游戏的名称(往往同时也是注册商标)用于宣传推广,侵害游戏内容提供商的商标权。

 

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游戏往往会随时下线,此时云游戏平台对其用户相当于违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户因此提出退费,一般会得到支持。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8 - 22
    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之“电气”,即人体生物电。经络是导电的,也即“电气”会循着人体经络流动。因此,将专利检索主题初步确定为利用电技术作用于人体经络实现理疗的发明创新。第二步,进行初步专利检索尝试。这里我们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公共专利检索数据库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为例进行说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免费或收费的商业专利数...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8 - 15
    作者:张琳自我国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到90年代各地陆续实施了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很多劳动者当时并未意识到社会保险的意义和价值,同时每月还可以多到手一些工资,因此并未对此提出质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劳动者开始认识到了社会保险在养老、看病等方面的价值,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一次将社保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劳动者社保维权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就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无法启动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带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判决书向社保部门投诉。但是,由于有些劳动者已离职多年,时过境迁,有些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把谁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确认与谁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鉴于我国各地经常就劳动争议和社保等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基于对现有劳动相关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和地方规定的不一致在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作出不一致的裁判结果,本文引用北京的两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仅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邢某与某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54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书)邢某于1983年8月1日至1984年3月3...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8 - 08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法条是商标审查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 尽管该条款本身并未出现“混淆”二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配套规范,已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独立的评判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援引本条时,除审查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外,还需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本文拟以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探析《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尺度与适用逻辑。 一、《商标法》第30条规定与混淆 现行《商标法》明文提及“混淆”的法条只有3条,即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42条关于转让的条款,以及第57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但在商标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中,“混淆”是商标法第30条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判断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而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
  • 点击次数: 1000009
    2025 - 07 - 25
    作者:陈巴特运输毒品罪指的是在中国境内,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该罪行具体表现为改变毒品的所在地。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运输毒品的行为为毒品的流通提供了条件,加剧了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频发,甚至关系民族兴衰、国家安危。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运输毒品罪无疑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类型。因此,厉行禁毒、依法严厉打击包括运输毒品犯罪在内的毒品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基本案情】王某和妻子均是执业药师,且一同就职于中部某市中心医院药房。与药品药材打交道,成为夫妻二人日常工作。幸福的家庭,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在这个三线城市,二人简直是大多数人“羡慕嫉妒恨”的对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是这份职业以及优越的生活,加之王某为人厚道、乐于助人的性格,给王某带来牢狱之灾,给家人生活长期蒙上巨大阴影。2021年9月某天,王某的一个普通朋友范某来电话,称因治病需要,其从西南某市购进一箱中药,想让王某率先看一看药材真假好坏,让王某提供医院的地址,用于接收从西南某市邮寄过来的中药。王某未加思索便同意并提供了地址。几天后,范某再次致电王某,称中药包裹已到医院收发室,收件人为“贾某”,收件电话尾号为“XXXX”,让王某帮忙取一下。王某仍然没有过多考虑,大摇大摆地去医院收发室取包裹。在医院收发室,一个并非收发室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简单询问后,将一个纸箱包裹交给王某。王某抱着包裹就往外走,没走几米,感觉很不对劲儿:收发室的人他都认识啊,今天怎么是一个说着普通话的陌生人将包裹交给他?又想到范某吸毒,曾经引诱过自己吸毒,难道包裹里……简直不敢往下想!但王某也不能确定包裹里到底是什么,于是将包裹放在一旁,抽上烟,静观其变。很快,几名陌生人向王某围过来,简单询问后,便亮出“真家伙”将王某铐住,将其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在...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