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如何应对他人企业名称侵犯自身的企业名称权或商标权

本文作者:耿高风

 

由于商标与企业的字号都具有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属性,很多企业为了攀附知名企业的字号或者知名商标的声誉,故意登记与他人企业字号或者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在先权利人如果不依法进行维权,长此以往将会使自身的企业知名度下降,更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探讨在先权利人如何应对他人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自身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情形。

 

一、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概念

 

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企业名称的概念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是指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经营者的标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对于企业名称而言,字号是最具有识别度的核心部分,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推广宣传中也常使用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在实践中,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通常是指企业字号与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

 

二、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权的应对方法

 

(一)企业字号之间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形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经过对其名称的长期推广使用,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成为企业信用的标志,从而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下面介绍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登记企业名称权的几种情形:

 

1.与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②],《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4条[③]、第15条[④]的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他人在先登记注册的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

 

因此,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在先登记的企业如发现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同,并且两家企业为同一行业或者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不含有行业、经营特点表述,在先登记的企业可以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对侵权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

 

而对于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但两个争议企业不属于同一行业的,并且在先登记企业也不属于企业名称中不含有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此时在先登记的企业如想让在后登记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其要举证在后登记的企业登记该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从这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争议企业之间是否有竞争关系,例如,尽管争议企业之间不在同一行业,但两者的业务存在交叉重叠,从事的行业也相近;

(2)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后登记的企业使用相同后者相似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而关于企业字号知名度的审查应当结合其使用时间、受仿冒情况、企业规模、盈利状况、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以及程度和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3)判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既要考虑客观现实的混淆,也要考虑混淆的可能性。

 

如在后登记的企业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权利人既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⑤]、第21条[⑥]、第22条[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⑨]、第18条[⑩]的规定,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2.与在不同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对于在不同企业登记机关的两个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根据现行法律,即使两个企业在同一行业,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也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要求在后登记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此处有一个例外情形,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27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如果权利人的企业字号同时是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对侵权企业的企业名称进行依法变更。

 

但对于一般情形而言,在先登记的企业想要通过行政或者诉讼途径要求在后登记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其要举证在后登记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然后再通过行政程序或者诉讼要求在后登记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权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企业字号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是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最主要的形式,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当作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这其中既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也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字号。

 

对于企业字号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形,依照现有法律,既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侵权的,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58条[11]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虽未突出使用,但足以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突出使用”一般是指在后登记的企业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将字号突出使用,使字号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达到商标性使用的效果。

 

因此,认定企业字号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属于何种性质的侵权,关键在于侵权人是否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如商标权利人能证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其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第23条[12]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认定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其也可以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7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

 

如果商标权利人能证明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可以依法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三、给企业的建议

 

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是企业的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提升保护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维权意识。同时,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注意保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一致性,而对那些已登记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当及时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将自身的企业字号和商标进行统一保护,这样就可以降低后续推广和宣传品牌的成本,也可以防范被他人恶意“搭便车”风险,这样才能让企业的知名度不断提升。

 



[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 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③]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④]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11]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1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2
    2026 - 09 - 09
    伴随新业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的不良平台企业以“承揽合同”“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有的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公然要求劳动者自带车辆完成配送等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冲击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如何兼顾?这是司法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基本案情】2024年初,平台企业某驴公司发布广告称,在某市区公开招聘配送司机,要求应聘司机自带车内空间七方以上的面包车型车辆;在配送时间方面,要求配送司机半夜23时前到达仓库,配送在上午8-9时结束;月薪12000至18000元。作业内容对配送区域、配送食材以及司机的年龄、驾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同时,要求配送司机熟悉基本手机软件操作,能够独立使用APP软件进行送货、签到、打卡等等。失业已有三月的袁先生,得知此消息兴奋不已,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面对如此高薪,怎能在家“坐吃山空”,赶紧挣钱养家才是男人第一大要务。袁先生的应聘非常顺利,很快被录用。在办理入职过程中,某驴公司先是要求其在公司运营的APP软件注册,随后引导其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将其拉入工作微信群。一切都很顺利,一切又似乎让人迷茫。接下来的两年里,老实巴交的袁先生总是在夜间提前到达仓库,提前在APP里签到打卡,然后根据仓库领导在微信群里的工作安排,对配送的货物进行分拣、装车,再送往各个餐饮店,通常在次日上午10点配送结束后回到家里。几次因途中堵车延误时间,遭到客户投诉及某驴公司罚款。时不时接受某驴公司对全体配送司机的培训教育。老家有红白喜事,必须先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两年来,袁先生虽有委屈,虽然辛苦,但每月看到某驴公司转给自己的一万多元的“收入”,心理还是有些许安慰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17
    引言:创造性判断中,申请人常以“现有技术给出了反向教导”为由主张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反向教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案中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及相关案例一并探讨。一、基本案情德国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申请号20181015****.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及一审均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之一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作出本申请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简言之,反向教导的认定必须锚定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非孤立地看待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结构或功能。三、具体案例分析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该接触件并未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抑制作用”,也未实现其他新功能,其核心作用仍是提供支撑面。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因强调摆动抑制功能而构成反向教导。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基准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实现摆动抑制”,而是提供一种具有支撑功能的SMD焊接接触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位置和结构,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或调整。放弃原有功能不必然构成反向教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出发,放...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点击次数: 21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