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电子签名认证及电子存证平台资质问题研究


一、数据电文是电子存证和电子签名及认证的基础

 

无论是电子存证还是电子签名认证,其对象皆是数据电文,即电子数据或电子文件,比如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单证、音视频资料、网页、软件代码等都属于数据电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二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四条)

 

同时这部法律也规定了数据电文的形式要件,即:

1.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因此,电子签名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当满足了上述要求后,也即满足了电子签名法中要求的形式要件。

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签名虽然在法律上满足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但就其本身而言,还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才被视为是一个可靠的电子签名,可以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三条):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同时,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由于电子签名属于数据电文,具有天然的易篡改性,所以当事人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如果直接通过电子手段签上一个签名(例如使用电子版画一个签名等),或者直接用电子书写软件写上一个签名生成为自己的电子签名,这种属于当时人自己生产出来的签名,其效力相较于有国家依法认证机构颁发的签名要弱很多。在我国,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需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根据国标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标准》,我国的电子签名由可信服务提供者(Trusted Service Provider简称TSP)提供,包括提供数字证书的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A)和提供可信时间戳的专业时间戳服务机构(Time Stamp Authority 简称TSA)。

 

 1.电子签名的实现原理

    在我们使用电子签名的场景中,用签名在通讯时表明身份和在特定文件下用签名表示签署行为和归属于本人,是最重要的两种场景。

 

根据国标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标准》,我国的电子签名划分了五种类型,包括一种基本电子签名和其他四种长效签名类型。

 

基本电子签名是用于上述第一种场景,即短暂通讯过程的身份认证或者短暂签名(或临时签名),例如只用于一次性表明身份的通讯行为。

 

而电子合同、电子凭证所需要的电子签名属于上述的第二种场景,需要时间戳功能,表明签署时间等信息,用在这类需要长效签名的场景中。

 电子签名认证及电子存证平台资质问题研究


        为了实现以上电子签名认证,就需要上述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和时间戳服务机构。即,数字证书认证机构颁发电子签名认证,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可信时间源。

 

2.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和时间戳服务机构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目前我国对电子签名的CA认证是实行行政许可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 ,CA被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只是对社会提供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TSA则由国家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负责建设和保障,统一对社会提供可信时间戳服务。目前我国有资质的TSA和CA机构名单可以在国家授时中心官方网站和工业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到。

 

3.关于数字证书和时间戳

 

如上述所言,数字证书可以分为由权威第三方机构CA产生的权威数字证书和CA软件产生的自签名证书。权威第三方CA机构经由国家许可,严格审查用户身份并鉴别后发放电子签名证书给持证人,这样的电子签名证书权威性更高。而自签名的数字证书,由于是用自己的软件或系统生成的电子签名证书,一般只在系统或单位内部使用时可以认可其效力,如果用于对外合同、凭证类的文档,则在权威性、真实性等方面受到质疑。

 

时间戳与数字证书类似,也分为权威的可信时间戳(Trusted Time Stamp)和自建的时间戳服务器产生的普通时间戳(Time Stamp)。目前我国可信时间源的唯一保障机构是国家授时中心,该机构对数据电文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申请时间和申请认证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参见《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时间戳规范 GBT 20520》)。普通时间戳由于是在当事人自己内部系统中生成的,则可以自由修改从而导致事后无法认定准确时间,因而也只在系统内部中使用,不能在对外的电子合同等文件中使用。

 

举例来讲:

 

一些医院虽然采用了具有资质的CA对电子数据进行了签名,但在可信时间戳(TSA)的选择和使用上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在:有的没有使用可信时间戳,有的采用厂家提供的时间戳软件用医院自己的系统签发时间戳,还有的采用了非可信时间戳机构提供的时间戳。这些时间戳的使用使电子病历作为法证时存在时间可以被篡改的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导致医院在纠纷举证时的法律风险。

电子签名认证及电子存证平台资质问题研究

4.关于时间戳在电子存证方面的作用

 

由于时间戳可以在数据电文方面赋予电子数据权威的时间节点认证,所以时间戳服务可以在以下场景中进行应用。包括:

 

1.  电子合同、单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主要目的是满足电子签名成为长效电子签名,拥有时间戳功能,满足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

 

2.  电商交易数据的固化认证。主要是为了赋予当事人电子交易数据、网络日志、系统日志可信时间戳,用于事后责任认定时证明数据产生后未被篡改。

 

3.  知识产权在先时间证明。在知产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中,无论是著作权的著作产生时间还是商标专利的在先时间,都需要有一个权威的时间来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在某个时间点就已形成,可信时间戳可以非常契合这一应用场景。

 

 

 三、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问题

 

从目前的公开裁判案例可知,有不少法院已经以资质问题来否定了第三方存证的法律效力。例如在(2016)闽民终1485号案件中,法院就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存证平台属于合法有资质的机构,因此无法确信相关的电子证据是否可信。

 

上述案例显然是法官对电子认证和电子存证的概念产生了混淆,本文上述已说明,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电子签名和认证机构需要通过行政许可取得资质,属于电子签名领域的电子认证业务,而不属于电子存证业务。

 

对于电子存证业务,我国尚未规定准入性规定或需要取得一定资质的规定,存证机构的主体资质并不直接影响其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数据具有的证据资格。因此,目前有无获得行政许可并非是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存证经营业务的前提。进一步来说,从司法谦抑的角度来说,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直接否定相关主体是否可以从事相关领域的业务不太妥当,会滋生司法对相关行业发展产生影响的嫌疑。但若有证据证明第三方机构与取证方还有其他如投资、品牌使用、市场营销方面的合作,则可以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利益关联,从而在证据的真实性上予以重点怀疑。

 

因此,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的资质问题,不应成为法院否定证据资格的审理标准。法院应对电子存证的证据应进行综合性考量,针对不同的电子存证平台,对取证流程、取证时间、取证人、平台清洁性验证等等,采取个案原则,一案一认定,一一审查。从而在司法审判层面不过多地对行业准入进行干预,而是对个案当中的证据问题形成权威专业的审判观点。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8 - 22
    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之“电气”,即人体生物电。经络是导电的,也即“电气”会循着人体经络流动。因此,将专利检索主题初步确定为利用电技术作用于人体经络实现理疗的发明创新。第二步,进行初步专利检索尝试。这里我们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公共专利检索数据库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为例进行说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免费或收费的商业专利数...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5 - 08 - 15
    作者:张琳自我国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到90年代各地陆续实施了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很多劳动者当时并未意识到社会保险的意义和价值,同时每月还可以多到手一些工资,因此并未对此提出质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劳动者开始认识到了社会保险在养老、看病等方面的价值,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一次将社保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劳动者社保维权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就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无法启动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带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判决书向社保部门投诉。但是,由于有些劳动者已离职多年,时过境迁,有些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把谁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确认与谁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鉴于我国各地经常就劳动争议和社保等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基于对现有劳动相关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和地方规定的不一致在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作出不一致的裁判结果,本文引用北京的两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仅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邢某与某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54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书)邢某于1983年8月1日至1984年3月3...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8 - 08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法条是商标审查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 尽管该条款本身并未出现“混淆”二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配套规范,已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独立的评判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援引本条时,除审查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外,还需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本文拟以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探析《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尺度与适用逻辑。 一、《商标法》第30条规定与混淆 现行《商标法》明文提及“混淆”的法条只有3条,即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42条关于转让的条款,以及第57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但在商标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中,“混淆”是商标法第30条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判断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而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
  • 点击次数: 1000009
    2025 - 07 - 25
    作者:陈巴特运输毒品罪指的是在中国境内,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该罪行具体表现为改变毒品的所在地。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运输毒品的行为为毒品的流通提供了条件,加剧了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频发,甚至关系民族兴衰、国家安危。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运输毒品罪无疑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类型。因此,厉行禁毒、依法严厉打击包括运输毒品犯罪在内的毒品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基本案情】王某和妻子均是执业药师,且一同就职于中部某市中心医院药房。与药品药材打交道,成为夫妻二人日常工作。幸福的家庭,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在这个三线城市,二人简直是大多数人“羡慕嫉妒恨”的对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是这份职业以及优越的生活,加之王某为人厚道、乐于助人的性格,给王某带来牢狱之灾,给家人生活长期蒙上巨大阴影。2021年9月某天,王某的一个普通朋友范某来电话,称因治病需要,其从西南某市购进一箱中药,想让王某率先看一看药材真假好坏,让王某提供医院的地址,用于接收从西南某市邮寄过来的中药。王某未加思索便同意并提供了地址。几天后,范某再次致电王某,称中药包裹已到医院收发室,收件人为“贾某”,收件电话尾号为“XXXX”,让王某帮忙取一下。王某仍然没有过多考虑,大摇大摆地去医院收发室取包裹。在医院收发室,一个并非收发室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简单询问后,将一个纸箱包裹交给王某。王某抱着包裹就往外走,没走几米,感觉很不对劲儿:收发室的人他都认识啊,今天怎么是一个说着普通话的陌生人将包裹交给他?又想到范某吸毒,曾经引诱过自己吸毒,难道包裹里……简直不敢往下想!但王某也不能确定包裹里到底是什么,于是将包裹放在一旁,抽上烟,静观其变。很快,几名陌生人向王某围过来,简单询问后,便亮出“真家伙”将王某铐住,将其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在...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