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律师办案手记|办理一起案件,收获多种经验

本文作者:陈巴特

律师代理诉讼,自然渴望公正的胜诉,最终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没有一个诉讼律师不为此而努力。当然,对律师本人而言,通过办理案件,其收获成就感和办案经验,也不言而喻。笔者去年在北京朝阳法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涉及多个焦点问题。由于庭前准备充分,法庭采纳了笔者针对这些焦点问题的全部代理意见,案件取得完胜的结果。在此和读者朋友们分享。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案件被告,以下简称“A公司”)中标西北某市关于文旅推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于实力有限,其与实力较强的北京同类企业B公司(案件原告,委托人)合作,商定A公司委托B 公司承办该项目中“文旅特色小镇创新高峰论坛”分项,负责分项的策划、组织及落地执行;合同金额80万元,预付40万元,待活动结束、项目主办方最终结算并向A公司支付后,A公司再向B公司支付余款40万元;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双方同时商定了合同的其他具体内容。

随后第二天,B公司根据商定的合同内容,拟定并打印了书面合同,加盖公章,安排职员将此书面合同带至A公司,请A公司盖章。但不巧的是,A公司负责盖章的人正好外出办事,一时无法盖章。由于双方在此前的合作中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关系,B公司职员也因需要办理其他事情而不愿长时间等待,便将只盖有B公司公章的两份书面合同留置A公司,告知盖好A公司公章后快递回B 公司。合同盖章的事就此搁置。

A公司在项目实施前如约向B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0万元。B公司亦成功完成了分项的策划、组织及落地执行工作,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A公司迟迟未向B公司支付余款。为此,B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亲自找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周某向于某出具了《说明和承诺》,确认双方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B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余款40万元未支付是因为项目主办方未向A公司支付等。

至2019年底,A公司仍未支付余款给B公司,为此成诉。

法院判决

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合同款4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A公司向B公司支付合理的律师费3万元。

争议焦点

法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庭陈述,总结了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一)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签署《说明和承诺》的行为,是否代表了A公司的行为?

(二)B公司提交的只加盖有B公司公章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包括合同具体内容在内的本案事实的依据?

(三)B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因委托律师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获得支持?

(四)A公司以项目主办方未向其支付尾款为由进行抗辩,是否成立?

代理意见

(一)周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签署《说明和承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通常分两种: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职务行为,则构成代表行为,该行为的一切后果都有公司承担。反之,如果其以个人名义从事某种行为,则属于非代表行为,即个人行为,该行为的后果与公司无关,完全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区分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要看其行为是否基于公司或法律的授权,是否是否对外产生可信赖的代表行为,获益归属于个人还是公司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周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B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之所以找周某商谈,一方面是因为周某对B公司能产生可信赖的代表行为。另一方面,双方商谈的是A公司欠付B公司合同尾款事宜,《说明和承诺》的全部内容亦都针对双方公司之间的业务。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注:去年《民法典》尚未实施)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之规定,周某签署说明和承诺》,是职务行为,代表了A公司,其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

(二)只加盖有B公司公章的合同,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尽管B公司提交的合同没有加盖A公司公章,但是,周某在说明和承诺》中,明确说明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作合同》,因此,A公司对合同内容负有举证义务。因A公司未提交书面合同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并且,B公司提交的收款凭证及履行合同的证据等,与没有加盖A公司公章的合同内容完全相符。因此,B公司提交的没有加盖A公司公章的《合作合同》,真实无误,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三)A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应当承担B公司因委托律师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

如前所述,《合作合同》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合作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有明确的约定。并且,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非过高,律师费亦符合北京市通常标准,符合北京市关于律师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因此,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和B公司支出的律师费。

(四)A公司以项目主办方未向其支付尾款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合作合同》的确有关于合同尾款支付的“背靠背条款”约定。理论上,“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依据《合同法》(注:去年《民法典》尚未实施)第45条来审查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根据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背靠背条款”的约定,仅为诚实信用履约状态下的理想进度。如完全依据该条款,将使B公司处于长期等待涉案付款条件不确定能否成就的风险中,不仅超出了B公司对于项目主办方付款进度的合理知悉以及掌控范围,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立法精神。A公司一直仅以其所称的沟通协商等方式主张债权的客观行为,始终未能使其在合理期限内实现实质性的权利主张效果,体现出其对于本案约定付款条件持续处于不成就状态的主观放任,属于对本案付款条件的消极阻止。综合以上考量因素,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本案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因此,A公司以项目主办方未向其支付尾款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向B公司支付合同余款。

律师建议

1、尽管本案中A公司未加盖公章的合同得到了法庭的认定,但也是建立在B公司提交了其他证据、尤其是后来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说明和承诺》能够佐证的基础上。基于合同管理的考虑,同时为了避免在将来可能存在的诉讼中承担败诉风险,律师建议:企业之间在经济往来中,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最好在同一时间在书面合同上加盖公章。确实无法做到,也绝不可基于脆弱的信任关系,将己方已盖好公章的书面合同留存到对方处等待对方盖章寄回。

2、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最好包含“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之类的内容。一方面,该条款可以促使双方守约。另一方面,一旦有一方违约,守约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其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办案费等合理费用,都可得到法庭支持。守约方大大降低甚至完全不需承担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3、“背靠背条款”通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但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该条款已见于各类经济合同中。付款方如果考虑将来可能会在诉讼中利用该条款进行有效抗辩,就必须在拟定该条款时做到:(1)整个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的事由,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该条款无效;(2)条款内容明确具体,避免因约定不清被法院认定约定不明而不予适用;(3)对该条款作明显标识,充分提醒对方注意,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未作提示的格式条款,从而认定该条款无效。在产生问题后必须做到:(4)付款方应积极向其上家主张权利,最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的风险。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10 - 31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与商标、著作权等并列为可产生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简言之,地理标志是一种可确权、可受益的资产,谁能证明“原产地身份”,谁就能合法获得商业红利。 一、地理标志的渊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一文,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与商标、专利侧重“个体智慧成果”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传统集体智慧”,即因特定自然与人文条件而成就的产品品质与声誉。其概念历经“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演进,各国保护模式亦呈多样化。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系统保护始于 1999 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逐步过渡到 2005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2023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核心概念拆解 地理标志是一个法定概念。要深入了解地理标志,首先要分清几个相关概念: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后文将以五常大米为例辅助理解。 1、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产自五常地区、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公告核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五常大米产品。根据百度百科记载,五常大米历史可追溯到唐初渤海国时期,受产区独特的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干物质积累多,直链淀粉含量适中,支链淀粉含量较高,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前主要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10 - 24
    作者:张嘉畅您是否正在经营自主品牌?您是否在网购平台发现类似商品?您是否在投诉、警告过程中,被对方以商品描述为“同款”而抗辩?我相信很多权利人都曾遇到过这种问题,对方明明销售了类似的商品,明明在网店当中使用了您的商标,但因为标注了“XX同款”而被网购平台判定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仅为商品描述,进而认定未侵权。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在商品描述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也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一、 案件概况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酒店及相关产品供应链。2021年,原告在24类“织物;纺织品毛巾;浴巾;被子;毛毯;床单;家庭日用纺织品;餐桌用布;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主营商标“亚朵”,注册号为49867247号。被告一某某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国内中型网购平台,被告二某某易购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采购中心是被告一的分公司,在被告一的网购平台上注册并经营“某某易购官方旗舰店”。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其经营的网店当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店介绍、商品图片中大量使用并突出展示侵权标识。被告在网店当中使用“记忆棉枕头芯沉睡慢回弹护颈椎助睡眠儿童亚朵酒店同款旗舰店1847”“全棉可水洗羽丝绒枕芯柔软枕头亚朵酒店同款家用护颈枕25”及“旗舰店亚朵同款星球枕枕头枕芯沉睡枕护颈枕助睡眠枕头旗”等商品标题。在公证购买后,原告取证到被告二邮寄的商品包裹内有枕头一个,无制造商信息,且快递面单上写有“亚朵双拼枕”字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一、二辩称:1. 被诉侵权商品是枕头,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49867247号商标指定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不应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2. 被诉侵权商品的详情页中明确标明自有品牌,“亚朵同款”的描述是指同种款式、平价替代,并非商标性...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09 - 26
    作者:王辉 在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雇行为属于合法维权还是违法侵权?司法实践中,公司胜诉与败诉的案例皆不鲜见。下文就结合司法案例,从公司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两个视角剖析其中关键。一、实务案例◆案例1  合法解除 (参见(2022)京0105民初16489号判决书)原告张某与某顾问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张某与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与上述案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均派遣至被告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岗位。2021年3月26日,被告某公司以原告张某从事货品职务,因工作失误造成北京某零售部订货损失870件,价值375354元为由解除与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8715号裁决书,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为证明其解雇行为合法提交了《员工违纪过失单》、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损失明细表、《零售员工手册》、征求意见函、通知工会函。《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违纪人姓名:张某;违纪时间:2021年3月25日;违纪经过:工作失误导致某零售公司订货损失870件金额375354元。违反的规定条款:条款原文:丙类(严重)过失行为:由于管理不当、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500元以上。”员工签字处显示张某姓名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时间为“星期四12:40”的信息内容:“某某今天有补货,邮件转给你了,销售好款保证店铺两周周转,从开始到导完单告诉我用了多长时间。”张某回复:“好...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8 - 22
    作者:刘艳玲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不再局限于单一技术领域,而是跨越多个技术领域形成创新,这种跨领域的技术创新会产生全新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场景。先来假设一个场景,假如你或你的团队深耕大健康产业,你们注意到中医理疗市场2019年规模达2920亿元,到了2023年市场规模已经初步统计超过7000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因此希望在中医理疗市场拓展业务。相比于传统的针灸、推拿、艾灸、拔罐和刮痧等保健方法,你们想结合现代技术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看好与电或磁相关的中医理疗产品和服务。上面描述的这类技术创新就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了解甚至掌握中医、信息通信技术(ICT)和机械设计等相关知识才能实现创新,很明显这需要团队合作,因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团队不可能具备这么多技术领域的知识储备。而且,可能还需要能提供相应技术和/或产品部件的外部供应商支持。通常来说,技术专家大多熟悉的是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较少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及其发展,希望横跨多个技术领域进行研发创新并商业化落地,那么熟悉专利检索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以这个场景为例来介绍专利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学习和了解业务方向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专利检索主题。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发现生物电和人体细胞、血液、经络和神经都有关系。中医讲究气血循环、经络畅通,气血之“气”为人体之“电气”,即人体生物电。经络是导电的,也即“电气”会循着人体经络流动。因此,将专利检索主题初步确定为利用电技术作用于人体经络实现理疗的发明创新。第二步,进行初步专利检索尝试。这里我们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公共专利检索数据库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为例进行说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其他免费或收费的商业专利数...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