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商标受让人善意受让商标能否对抗商标申请的“原罪”



Q:
商标受让人善意受让商标能否对抗商标申请“原罪”?


我国的商标资源愈发紧张,客观上商标申请成功率并不是很高,从他人处购买一个商标是很多市场经济主体的选择。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第三人善意受让了该注册商标,此时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第三人能否因其自身的善意对抗商标申请的“原罪”。


为本文讨论的目的,仅用注册商标作为讨论的对象。实际上,善意受让商标申请除了形式上的不同,与注册商标并无区别,也应当适用讨论的结果。






相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7.4 【商标受让不影响相关条款的认定】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诉争商标的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仅以其受让该商标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者维持有效的,不予支持。


17.3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


(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3)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的。


17.4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例外】

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本审理指南第 17.3 条规定的情形,但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较早,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案例 



案例一【1】:


“SSS”商标的无效宣告(本所代理):


某管理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了“SSS”商标,并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18年7月27日受让给案外人陈某。在针对“SSS”商标的无效宣告及后续行政诉讼案中,陈某宣称其受让商标并无过错,而且已将诉争商标使用使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已然实现了诉争商标的商业使用目的,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一定品牌效应,对诉争商标进行无效宣告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评审和一审法院都认为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原申请人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5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近300枚商标已经转让或者正在售卖中。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已超出正常的经营需求,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收到取得注册”之情形,诉争商标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陈某作为诉争商标的受让人,在应知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后,虽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受让,但是其使用和受让的行为也不能改变诉争商标取得注册时系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因而,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陈某提供了一定的使用证据,但是数量不多。


案例二【2】:


“小米生活”商标的无效宣告二审


在针对第10224020号“小米生活”商标的无效宣告二审中,法院认为商标原申请人奔腾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诉争商标虽由原申请人奔腾公司转让于智米公司,智米公司又更名为中山麦火公司,但由于奔腾公司与智米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故商标权利人变更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系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事实。

本案中,奔腾公司提交了一定数量的使用证据,但是法院认为,“奔腾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其在实际经营中攀附小米公司及他人知名度的嫌疑。”


案例三【3】  :


“光芒”商标


法院认为,本案中,曹泽鑫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多达30余件商标,且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相同的商标。曹泽鑫虽然提交了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其余30余件商标或具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因此,曹泽鑫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30余件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曹泽鑫是否在先获准受让第3908092号“光芒”商标,对认定其申请注册行为是否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并无影响。

案例四【4】:


“新科”商标的无效宣告


在针对第13587493号“新科”商标的无效宣告二审中,法院认为原商标申请人双赢贸易行大量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诉争商标系恒科公司从原申请人双赢贸易行受让取得,其既应享受该转让产生的权利,更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允许先申请人大量囤积注册,再通过转让“合法化”,势必会助长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恒科公司并没有提交使用证据。


分析

1、 原罪

尽管17.3对于何为不正当手段列举了一些情形,但是我们认为不正当手段的内涵显然是更广阔的,例如某人囤积海量商标,但是商标本身并不是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是自己通过翻字典等进行随意组合的商标,也可以认定属于不正当的占用商标资源,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从而违反第四十四条。

但是,商标法第四条比第四十四条更合适这种举例的情形。在2019年商标法修订以前,由于第四十四条并没有将第四条例如无效的理由,因此尚不能适用第四条。例如,法院曾在2016年的一份判决中认为【5】,“商标法第四条是有关商标注册的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经具体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之中。而且,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在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以封闭式规定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法条款,其中并不包括商标法第四条,这进一步佐证了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条款,而非涉及实体问题的无效宣告条款。”,但是在2019年修法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明确,“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对于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就可以直接适用第四条了。

2、受让人仅主张善意受让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4条中强调了“仅”字。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如果受让人仅主张其主观意图不是傍名牌,也不是为了转售牟利等不符合商标法立法精神的情况,而是为了自行使用或者其他正当目的(比如防御商标)等,仅仅这种善意受让的主张无法对抗商标申请的“原罪”。从反面理解,如果受让人的抗辩主张还包括其他要件,则有可能得到支持,即17.4的情况。

但是毫无疑问的,受让人主张善意是很有必要的抗辩理由,对于善意的理解就很关键。例如对于一个众所周知的品牌,受让人宣称自己是善意受让就很难令人信服。同时,笔者认为受让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商标原申请人和标的商标的情况应当予以最起码的背景调查,例如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否则,漠不关心式的受让商标也很难自证善意。

3、受让人其他抗辩主张

北京高院审理指南第17.4条又列举了例外的情形。也就是说在同时符合下面两个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1)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较早;
2)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

17.4的规定本质上是原商标申请人的抗辩,而不是受让人的,因为与受让人并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满足17.4的要件,受让人也是善意受让,那么自然应当适用17.4的结论,假如受让人是恶意受让,比如受让商标后不进行实际使用,而是用于兜售牟利,那么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原则上也不应当影响该商标的正当性,用一个比较通俗的比喻,就像制造菜刀销售并没有过错,嫌疑人故意购买菜刀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不能因此将制造菜刀本身一并否定。只有制造菜刀本身有过错,才可以对制造菜刀本身予以规制。

关于要件1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较早,对于何为“较早”没有明确说法,也不应当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定,笔者试着提出一个可以参考的办法,即参考撤三程序,要求申请注册的时间满三年。另外,“较早”是相对于什么时间点作为参考,笔者认为应当是以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较为妥当。

关于要件2强调的是诉争商标申请人,而不是不是商标受让人,因此,受让人的使用一般难以得到支持。案例1就是这种情况。但是,完全不考虑受让人的使用情况也不尽合理,因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存在几个要件,当其他要件都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下,受让人又对诉争商标存在大量使用,维持其注册不失为一个妥善的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要件2并没有要求使用的规模,笔者认为,商标法上主要有三种使用规模要求,一是撤三程序的撤三规模,二是三十二条的有一定影响的使用规模,三是十三条的驰名商标的使用规模。虽然17.4没有对使用规模提出要求,但是毕竟17.4适用的前提是商标存在原罪,在这个前提下,不应当轻易的允许通过使用就维持注册,应当提出一定的使用规模要求,即至少满足“有一定的影响”。

最后,17.4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必须维持注册,这说明法院对于原罪仍然是比较谨慎,最大化的避免“非法使用获得合法权益”的效果。案例2就是一个佐证。


结论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在转让后能否对抗“原罪”,首先,受让人要先抗辩不存在原罪,这是最有效通常也是最困难的抗辩手段。其次,受让人不能仅仅主张受让是善意的,这无法得到支持。最后,受让人要参考17.4的规定,从多个方面予以论证诉争商标应当予以维持的理由并提供证据。这里还对受让人提出了一个挑战,即由于17.4要求的是商标申请人的使用情况,受让人应当注意在商标交易时,将商标使用情况纳入考虑,并索要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商标受让人善意受让商标能否对抗商标申请的“原罪”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014号判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43号判决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265号判决书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696号判决书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6)京73行初3799号判决书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2
    2026 - 11 - 03
    电商侵权,如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近年来,电商平台上的侵权线索日益增多:假冒商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侵权、违规销售药品……对于企业权利人而言,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往往是比诉讼更便捷的维权路径。但涉及管辖、依据、程序等问题时,实践中常常一头雾水。本文将结合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商侵权行政维权的路径、依据与常见困境进行梳理。一、分清“投诉”和“举报”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的行为。它的制度功能是调解消费争议,适用主体是消费者。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企业权利人在平台上发现他人售假、仿冒、虚假宣传,自己并非消费者,与店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因此只能走举报途径,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选错渠道可能会因“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为由不予受理。二、常见的违法类型及法律依据确定举报路径后,接下来要锁定被举报行为的法律依据。我们日常工作中常见的违法类型及其依据如下:违法类型主要依据行政责任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称被冒用、攀附《...
  • 点击次数: 6
    2026 - 10 - 27
    业主将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又将部分拆除工程交由两名没有资质的工人实施。工程实施中发生意外,一名工人受伤致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工人自身承担责任吗?业主、建筑公司和包工头都需要承担责任吗?【案情简介】2025年10月初,业主A与建筑公司B签订《施工质量安全协议书》,约定B承包位于某商场的店铺“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协议书对双方安全责任约定详细、明确。随后,B将该项工程转包给自然人C。经人介绍,C联系到自然人D和自然人E。D和E向C提出,每人每天工钱为400元,两天拆除完毕。C不同意,提出2000元分包给D和E,每人1000元,两天内完工即可。D和E对此均同意。D在拆除吊灯灯槽过程中,灯槽一端突然掉落并砸到D身上,将D从脚手架砸到地上,受伤较重。C随即将D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D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机构亦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作出了结论。因各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D一纸诉状将A、B、C告至法庭,请求A、B、C共同赔偿D全部损失16万余元。D亦邀请E出庭作证。【争议焦点】法庭在调查后,确定了几个焦点问题:(1)D与A、B、C三方中的哪一方产生法律关系?是何种法律关系?(2)A、B、C三方是否有过错?是否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3)D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D主张其直接与C构成劳务关系,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而B选任没有资质的C承包该工程,存在选任过错;A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选任随意将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的B,亦存在过错。因此,A、B、C应当共同对D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具体怎么划分责任,由法庭认定。A辩称其作为业主,与D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且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B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安全协议书》对各方安全责任亦有明确约定,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对D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
  • 点击次数: 10
    2026 - 09 - 21
    受害人认为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太少了,是否还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更多赔偿款?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了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即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通过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赔偿义务人(即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也可以协商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就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直接给予赔付。在现实生活中,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经常会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一次性支付一笔确定款项,用来彻底了结侵权赔偿责任。相比较侵权责任纠纷之诉,一次性赔偿协议解决侵权赔偿责任的好处是:及时定纷止争,双方都避免了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支出以及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另外受害人还可以及时拿到赔偿款,避免了即使胜诉也可能长期无法取得赔偿款的风险。但是,有些受害人在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拿到赔偿款后,认为根据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更多的赔偿款。这时受害人还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款与侵权人已经根据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之间的差额?本文将结合三个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供读者借鉴和参考。一、案情简介案例一:孙某与刘某、某公司1、某公司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34989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3月1日,某公司1员工刘某驾驶在某公司2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孙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为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于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右桡骨远端骨折。2023年8月8日,孙某与刘某、某公司1、某公司2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授权转让协议...
  • 点击次数: 14
    2026 - 09 - 18
    从权利人视角:结构专利“相同或等同”的侵权判定之道作者:刘艳玲 律师在机械装备、医疗器械行业,原封不动的“照抄式”侵权正逐步减少。更常见的是竞争对手拿走专利的核心结构构思,做形式上的改动:把螺栓连接改成焊接、把外壳支撑改成独立支架,甚至更换核心零部件后带动相邻零件“配套修改“”——改动一个,牵动一片。这样专利权人还能否成功主张专利侵权?这直接指向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认定规则。同时也衍生出新的思考,AI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应当如何把握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标准。 一、判定基石:全面覆盖原则《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侵权解释一》)第七条确立了“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落入保护范围;反之,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落入保护范围。对结构类专利而言,权利要求通常可拆解为三类特征:部件本身(名称、形状、构造)、部件之间的关系(连接、位置、配合)以及必要的参数限定。维权的第一步是制作技术特征比对表。侵权比对时以下两个基本规律得到牢记:多做仍侵权:被诉产品在全部特征之外增加了其他特征(如多加一个传感器),不影响侵权成立;缺少可规避:省略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原则上即不落入保护范围。二、相同侵权:字面比对中的解释攻防相同特征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含义,无需判断创造性,直接对应成立。“相同”并非机械地逐字对照。依据《侵权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专利权利要求用语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法院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其他权利要求、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有特别界...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