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企业如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保留使用证据

1



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专用权采用注册制度,即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最终核准注册的商标,企业才拥有该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务项上的商标专用权。例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可查询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最早申请注册的商标为1994年6月29日申请的第842782号“企业如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保留使用证据(華為)”商标,核定使用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1996年5月28日,已经过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从199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此商标专用期便代表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享有“華為”商标专用权,有权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程控交换机商品上使用华为商标。


为了更好地保护华为品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又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枚华为商标,并获得了相应的商标专用权。



2



商标使用




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及被授权许可使用人便可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自愿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在商标使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商标或使用商品服务的更改


商标注册后,企业很可能会根据业务调整而变更使用的商标样式,或扩展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商标改变的情况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1)在商标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不必提交新商标注册申请对新商标进行保护,例如,原注册商标为“企业如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保留使用证据(華為)”,是繁体字图样,随着市场变化,企业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更多是“华为”简体商标,但从繁体变为简体的使用方式仍未实际改变该商标。但需注意,如果企业未注册“华为”简体商标,就不得在“华为”简体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


(2)在实质性改变商标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提交新商标注册申请,例如曾连续多年位居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智能通讯终端手机、家用电器等方面具有强大实力,该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厦新”商标,并获得了较大知名度。而到了2000年,企业为了品牌发展,将“厦新”品牌升级为“夏新”,同时也没有忘记将新商标“夏新”进行全面注册保护。


此外,该公司不光在其核心的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类别上注册夏新商标,还在其他全部类别上提交了新的申请,为未来的产业升级市场开拓打下了坚实基础。


注册商标如不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上,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是商标违法行为。


2.商标的许可


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该许可应当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过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商标的积极使用及维护


企业注册商标后应当积极使用商标,可在经营活动中,在交易文书、经营场所、媒体宣传等处注意突出注册商标标识,并注意不应改变商标的形状。


此外,如发现有他人侵犯企业商标权益,应当对其采取行动,注意保护商标专用权,否则注册商标有可能因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3



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注册公告后,商标注册人便应当积极使用该商标,若注册商标在注册后连续停止使用满三年,则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如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要求,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商标使用证据上应当能够体现该商标,且不改变商标;


2.商标使用证据应当体现时间,即撤销申请前3年内;


3.商标使用证据应当为使用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证据,或使用在相关服务上的证据;


4.商标使用证据应当是商标注册人的证据,或是由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5.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证明该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且该商标或服务已在公开市场流通。如果商标使用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如企业宣传手册,而没有其他合同、订单、发票、银行流水证明该交易确实存在,则商标使用证据很难被认定有效。







因此,企业在商标获得注册后

可注意每年保留以下证据:



1.公证购买的证据材料,即企业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委托当地公证处对实际购买企业商标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以证明被申请商标在市场中的确在进行使用;


2.企业商标使用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或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证据材料;


3.使用企业商标的产品包装和宣传画册的设计、印刷合同及发票等方面的材料;


4.对使用企业商标的产品及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材料;


5.企业商标及使用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荣誉、资质证书,证书应尽量载有企业商标图样及取得日期;


6.其他能够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产品销售确认单、使用商标的产品照片,商场、厂区内标有企业商标的照片、载有企业商标的宣传材料等。



以上为规范使用商标以及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介绍,如您还有任何问题或指示,可来函咨询。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2
    2026 - 09 - 09
    伴随新业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的不良平台企业以“承揽合同”“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有的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公然要求劳动者自带车辆完成配送等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冲击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如何兼顾?这是司法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基本案情】2024年初,平台企业某驴公司发布广告称,在某市区公开招聘配送司机,要求应聘司机自带车内空间七方以上的面包车型车辆;在配送时间方面,要求配送司机半夜23时前到达仓库,配送在上午8-9时结束;月薪12000至18000元。作业内容对配送区域、配送食材以及司机的年龄、驾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同时,要求配送司机熟悉基本手机软件操作,能够独立使用APP软件进行送货、签到、打卡等等。失业已有三月的袁先生,得知此消息兴奋不已,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面对如此高薪,怎能在家“坐吃山空”,赶紧挣钱养家才是男人第一大要务。袁先生的应聘非常顺利,很快被录用。在办理入职过程中,某驴公司先是要求其在公司运营的APP软件注册,随后引导其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将其拉入工作微信群。一切都很顺利,一切又似乎让人迷茫。接下来的两年里,老实巴交的袁先生总是在夜间提前到达仓库,提前在APP里签到打卡,然后根据仓库领导在微信群里的工作安排,对配送的货物进行分拣、装车,再送往各个餐饮店,通常在次日上午10点配送结束后回到家里。几次因途中堵车延误时间,遭到客户投诉及某驴公司罚款。时不时接受某驴公司对全体配送司机的培训教育。老家有红白喜事,必须先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两年来,袁先生虽有委屈,虽然辛苦,但每月看到某驴公司转给自己的一万多元的“收入”,心理还是有些许安慰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17
    引言:创造性判断中,申请人常以“现有技术给出了反向教导”为由主张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反向教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案中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及相关案例一并探讨。一、基本案情德国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申请号20181015****.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及一审均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之一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作出本申请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简言之,反向教导的认定必须锚定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非孤立地看待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结构或功能。三、具体案例分析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该接触件并未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抑制作用”,也未实现其他新功能,其核心作用仍是提供支撑面。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因强调摆动抑制功能而构成反向教导。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基准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实现摆动抑制”,而是提供一种具有支撑功能的SMD焊接接触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位置和结构,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或调整。放弃原有功能不必然构成反向教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出发,放...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点击次数: 21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